马克思主义所有制范畴的综合性及对相关认识之评述

2012-01-13 07:30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范畴所有制马克思

曹 钢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范畴的综合性及对相关认识之评述

曹 钢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所有制是一个多层次、系列性的综合范畴。作为一般性范畴,是对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关系概念的综合;作为历史性范畴,是一定社会阶段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结合的综合;作为生产过程范畴,又始终是所有制与社会生产不断循环和再生发展的综合。它是一个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并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诸多社会关系相关相连,既作为一定社会阶段中的结构状态,又是通过生产过程历史地发展着的综合性范畴体系。据此,文章对关于所有制研究中的“基础论”和“总和论”观点作了评述,并分别指出它们的认识缺陷和不良影响。

生产所有制;综合性范畴;“基础论”和“总和论”

马克思于1846年在《致巴·瓦·安年柯夫》中说过这样一段话:“所有制形成蒲鲁东先生的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在现实世界中,情形恰恰相反:分工和普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制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另一时代的所有制,封建主义的所有制,是在一系列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1]324-325在另外几处,马克思也讲了类似的话:“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2]144“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2]191

由于对这几段话理解的差异,我国理论界从七十年代末开始,便出现了把所有制看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的观点(简称“总和论”),与把所有制仅仅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部分(简称“基础论”)的传统观点的争论。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有关的分歧直接影响到对改革问题的认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场争论已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作为一个重大理论分歧并未真正得到化解。鉴于所有制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现在仍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通过多年的研究,笔者既不同意“基础论”者把所有制“仅仅理解为生产资料归属”的观点,也不同意“总和论”者用生产关系取代所有制、并把所有制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说成“劳动”范畴作用的看法。[3]笔者认为经典著作中的所有制,是一个多层次、系列性的综合范畴,是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并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诸多社会关系相关相连,既作为一定社会阶段中的结构状态,又是通过生产过程历史地发展着的范畴体系。

一、作为一般性范畴:所有制是一个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关系概念的综合

(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可以看到,“一般所有制”范畴有着多种所指。至少有以下五种:

1.作为一种具体的所有制形式或一定社会属性

首先,在马、恩的著作中,明确认定过许多与一种具体的归属关系直接相连的所有制形式。比如:“土地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小块土地的所有制”、“俄国土地公共所有制”、“法国的农民所有制”、“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拿破仑的’所有制形式”、“原始土地公共所有制形式”、“共产主义的公共所有制形式”、“动产的私有制”、“不动产的私有制”、“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等等。

其次,在马、恩著作中经常碰到明确地把所有制关系限制在某种财产或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权属的范围内。马克思说过:“对所有制的保护”即“对既得物的保护”[4]90。“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4]451。“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必须放在土地所有制之前来说明。”[4]110原始资本的积累本身就是一个生产资料被残酷掠夺和强行集中的过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是全部社会关系的集中,同时又是一种生产资料高度集中占有的形式。所以马克思说:“大资本家阶级,现在他们在所有文明国家里几乎是一切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原料和工具(机器、工厂)的独占者。”[2]211资本主义所有制,具体地说就是资本家阶级的占有制,是“资本家拿归他所有的生活资料换到劳动”[2]365的制度。

2.作为一定社会阶段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基础

这种类型的提法在马、恩著作中是很多的,理论界普遍予以肯定。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4]82在这一著名论断中,马克思明确地概括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现实基础”)、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告诉人们生产关系总和=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基础=所有制(财产关系)的基本公式。正因为如此,马、恩说过:“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2]265马克思还明确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2]265“几十年来的工业和商业的历史,只不过是现代生产力反抗现代生产关系、反抗作为资产阶级及其统治的存在条件的所有制关系的历史。”[2]256

3.作为一种社会生产方式或劳动方式

马克思《资本论》中说:“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5]909又说:“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5]910马克思还把一种占有制与另一种生产方式并列相提,等同看待,比如他说:“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谷物价格……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5]909。马克思还把一种劳动方式与一种所有制社会制度作完全对应的组合,如“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2]108

4.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

在马、恩著作中,不少地方讲到的“原始共产主义所有制”(“原始共产所有制”)、“奴隶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都视同为一种完全的社会制度。除此而外,在讲到私有制的消亡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总是把私有制同社会制度直接连在一起,或者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集中,甚至是作为整个私有制社会制度对待,指出:“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灭亡”[2]221,并且把整个共产主义革命归结到“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2]271。

5.作为一种财产所有的法律权属概念

如前引文中所言,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即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这也是理论界作了毫不含糊的肯定的,所以就不必多说了。

在对以上五种所有制概念的区分中,更有意义的发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多种含义之间是密切相连的,其中最重要的联系在于这后面四种概念含义都是以第一种为前提和基础的,即都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前提和基础的;这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包括具体所有制关系概念在内的各种所有制含义产生的根本、发源点,各种含义都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引申、演化出来的。正像汉语词汇解释中,一个多意词的“本义”和“引申义”一样。

(二)下面我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有关论述,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与作为其他几种含义所有制概念之间的关系。

1.与作为生产方式的所有制的联系

马克思指出:“一般说来,人(不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在作为劳动者出现以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即使所有物只是他从周围的自然界中获得的东西”。[6]416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4]90“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7]694

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是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是与此相连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因为在事实上,“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2]25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各种生产方式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密切关系,指出各种具体的生产方式都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上形成和发展的。他说“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4]265,小生产“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4]266;“‘原始’积累(亚当·斯密称为‘预先积累’),这种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4]219;“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4]220“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4]454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基本观点与把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生产方式是一致的,正好说明作为生产方式的所有制概念是对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方式进行中)所占居的重要地位的关系的延伸。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方式的前提和基础,确定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也就等于规定了一种生产方式,同样,改变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就在根本动摇了与它相应的那种生产方式,所以,把某种具体的生产方式与这种生产方式相应的具体的所有制关系等同看待是完全能够成立的。

2.与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的联系

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4]142显然,当着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被研究时,是把它看作“财产关系”的“现实形态”的。正是从这种研究观点出发,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其中包括可被理解为所有制的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都是受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2]362-363因而,马克思把劳动资料作为人类“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8]204。也正因为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更,就会导致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以至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消灭或产生:“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时,阶级差别和特权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4]454“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说的“这种否定”是他称之为“否定的否定”的所有制变革,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共产主义公有制。[4]267-268可见,共产主义公有制也离不了生产资料占有这个“基础”。

3.与作为社会制度的所有制的联系

马克思有过这样一段精辟的论述:“总之,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2]363很明显,这里他既说明了生产关系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又说明了生产关系与社会制度的关系;既告诉人们,社会关系的总合就是社会制度,又使我们看到,社会制度亦即作为社会制度的所有制,也是随着它赖以形成的“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这也就清楚地揭示出作为社会制度的所有制范畴,与存在于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真实关系。

其实,马克思主义关于这种关系的思想一直是很明确的。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共产党人“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2]285,他们对这个“运动的基本问题”作了两层含义的阐述:其一是全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以至是整个私有制度(资本主义是私有制最后而又最完备的形态)看待,因而把共产党人的理论概括为“消灭私有制”[2]265;其二是从具体所有制和生产关系出发,明确指出“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的十项“措施”。在马、恩看来,这两层含义是既联系,而又不能混为一谈的。实行对生产资料的剥夺,具体所有制形式改变还不是完全的消灭私有制,却是消灭私有制的具体步骤,是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必不可少的”[2]272-273手段,因而恩格斯还称之为“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2]220。所以笔者认为,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不仅从理论上阐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所有制与作为社会制度的所有制两个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为我们直接缔造了一个在整个革命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消灭私有制和夺取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问题的行动纲领。

4.与作为法律权属所有制的联系

对这个问题马克思作过不少论述。其总看法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制不过是借助政治形式(或国家力量)而对实在所有制关系的肯定。法律似乎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本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基础,或集中表现。法律权属上的所有,归根结底是现实财产的占有和支配问题。马克思说过:“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继承权即死者原有财产权的继续。总之,法律权属的所有制不过是具体财产所有关系或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法律结论”。继承权的消亡、法律所有制的取消,“将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4]284-28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含义上的所有制,是一个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为产生和出发点,并且始终以它为依据而引申发展起来的包括各种具体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制度和法律权属上的所有关系等范畴在内的综合范畴。所以,马克思反对蒲鲁东将所有制作为“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强调它是“所有其他范畴”“总合起来构成”,“是在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对于每个历史阶段来说,这个范畴中的各个具体范畴:各种具体所有制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社会制度,都是能够单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被研究的,但它们同时又是密切相关、互为前提、互相渗透、穿插连结,共同组成一个综合概念的;这些具体范畴作为单独概念之间发生的联系,与它们作为综合范畴内的具体范畴相互的关系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这些具体范畴作为独立的概念去使用,而忽视相互的关系,尤其是未能揭示它们同时作为所有制综合范畴这个“大家庭”成员的身份。

也许有人会说,上面的论证纯属断章取义的拼凑,不能说明问题。其实不然,笔者以为这些论证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一贯思想和思想体系相统一的。这里不妨再回到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的信中去。在这封信中,马克思提出的一个基本思想是“从现代社会制度的联结中了解现代社会制度”。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值得推敲的是马克思又作了这样进一步的表述:“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1]320-321很清楚,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市民社会”即是他一贯坚持的总合起来的社会关系而已。有意义的是他把这个总括的社会关系作了几个阶段的描写,划分为几个阶段上的关系形态,而其中一些关系形态是明确地列为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发生又不能包括在生产关系之内的。这也就是说,生产关系并不能总括全部的社会关系。社会实则是一个原发于人类生产及其生产关系连结中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关系形态。国家正是建立在这个关系形态之上的政治形式和上层建筑。

在对社会(社会关系)解释的同时,马克思在这封信中,也对“分工”的范畴作了具体描述。这些描述同样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分工”的内涵决非由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几方面关系组合起来的称之为生产关系的范畴所能包括。而且,马克思正是在对社会关系和分工的内容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说明之后,才“最后”指出“分工和蒲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这个结论。马克思并且指出,蒲鲁东把所有制规定为独立的关系,就不只是犯了方法上的错误,而且清楚地表明他没有理解把资产阶级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结合起来的联系,看不到现代种种社会体制是历史的产物。既不懂得这些社会体制的起源,也不懂得它们的发展。所以他只能对他们作教条式的批判。[1]322-325以上这些论述,难道不正是对那种把所有制仅仅理解为生产资料归属和看作是生产关系代名词的两种论调的直接否定吗?

二、作为历史性范畴:所有制是一定阶段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结合关系的综合

既然一般意义讲所有制(即作为“一般所有制”)被认定是一个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包括多种社会范畴在内的一个综合范畴,那么新问题便提了出来:这个综合范畴同现实中的所有制关系是怎样发生关联的?换句话说,现实中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又如何被“综合”为一种特定性质的所有制概念的呢?这存在于现实中的众多所有制形式相互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经济范畴,其“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而且“它们仅仅在这些关系存在的时候才是真实的”,因而都具有“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这就是说各个历史时代的所有制范畴都有着不同的意义,“是在一系列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1]325。所以,我们的重点决不是讨论那种漫无边际的适应于一切历史阶段的永恒成立的所有制范畴,而是要讨论一定历史阶段具体存在的所有制范畴。反过来看,就是要把这个抽象范畴的研究限制在各个历史现实内。是原始共产主义所有制还是奴隶制,是封建所有制还是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哪个时代的范畴,就应当研究哪个时代的现实关系,决不应该离开现实关系而空谈“一般所有制”。进一步说,从现实关系看任何历史阶段内的所有制关系都是一幅生动而繁杂的局面。这不仅因为如前所说所有制范畴内多个具体范畴所对应的多种现实关系本身的存在,而且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来说,都非是一种关系和单一的形式。因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状态和不同层次的更替中,也就难免会造成有多种形式并存、交插、接替的局面。为此,本文关于一定历史时期所有制范畴综合性的研究,就主要集中于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综合性问题的探讨。

笔者从经典著作的研究中认为,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对现实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特定历史阶段上(或内),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间的关联及由此形成的综合问题;二是特定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先前阶段之间的联系而表现出的综合问题。如果说前一个综合是在一定历史阶段的“平面”或“横向”结构上做文章,那么后一个综合则是在“立体”或“纵向”,即从历史的变革上作进一步的说明。

对前一方面问题的总体看法是,作为综合范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现实所有制关系总合的反映。因为“在每一个时期都发生现存的生产力相结合的现象”[2]68,所以现实中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总是密切相连、结为一体的。我们经常所说某一社会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实则是对存在于这一时期的各种所有制关系和形式结合的总概括。从经典作家的论述看,这种结合大体可归纳为四种方式:

一是联合式——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并列存在的所有制形式的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说中世纪封建的所有制就是这样的“一种联合”,“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和“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的“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其共同存在于由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狭隘的生产关系中。[2]28-29我国改革前的工业生产的全民所有制与农业的集体所有制的结合也应属这种并存的联合方式。尽管工业生产是现代化生产,但鉴于我国原来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农业生产人口多,比重大,在现实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整个经济的发展只能走“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工农联盟”道路,当然通过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工农关系尤其是两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关系已大不相同了。总之,看待所有制形式之间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结合关系,一定要从它们所表现的生产的实际意义出发去衡量,而不应该只看所有制的形式以及相应的生产方式的先进程度。

二是从属式——这是一种非典型的所有制形式的附属状态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古代公社所有制时说过:“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2]26这里马、恩指出的“从属”关系具有“反常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在从属方式结合中,被从属形式应该仅限于一定时期的“反常”性形式,或非典型性形式,甚至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形态中的“特殊产品”。其所以是“特殊”,就在于它不具有可以充分发展的条件。比如马克思在论述小生产时还指出过,“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4]265-266可见,在未能获取“充分发展”和形成“典型的形式”之前,或者以存在条件说几乎不具有使其“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小生产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只是“反常”现象,只能是一种被“从属”的性质。这实则是说,被“从属”形式是指一定历史阶段内不具有上升为结合关系中的主导形式,也未曾表现过这种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它在本质上只能作为一种被从属的形态而存在。如果不从这种“反常”中说明从属方式,那么就不便把此种结合方式与后面两种方式区别开来。

三是隐蔽式——即指发展中的新形式在旧形式中产生和萌发。表面上看这也似乎是一种从属方式,但实质却不同。在这里被“从属”(暂时被从属着)的形式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形式,像婴儿卵生于母体之内,终究是要出世成长的,以取代母体的地位,成为社会中的主导形式。比如,马克思说“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只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同外界往来(表现为战争或交易)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2]26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新成长起来的专业生产基础上的新联合体所有制形式,就是以这种隐蔽方式在现实所有制关系中发展了起来。

四是残存式——指旧的已经衰败了的形式寄生或遗留于现存形式中。这是又一种类似“从属”式结合,但它与隐蔽式相反,被从属的不是新形式,而是古之遗制,它的命运只能一天比一天坏,直至完全消亡。如果说在社会主义时期仍存在着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就应该属这种结合。

此外,笔者还认为,在一定历史阶段,所有制形式的结合一般不只是采取一种方式,而是同时存在几种方式。就我国改革前而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是联合式结合,个体所有(小生产)却又从属于它们,另外还有旧时代剥削性的所有关系的残存和新生的现代生产方式及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的隐蔽产生。就是这数种方式结合搭配在一起,并且始终处于一种新的变化状态中的所有制形式之“总合”(总和),才称之为我们平常说的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

下来我们再研究现实中所有制形式与先前阶段之间的联系而表现出的综合问题。这里首先请大家认真读读文章开头提到的,马克思提出“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论断的那封信中的另一段话。马克思说:“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以往的活动的产物。”[1]321这里马克思提出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即从再生产和历史更替的意义上看待所有制范畴综合的思想,笔者曾把它称之为马克思的所有制再生产理论。[9]

在马克思看来,任何历史阶段人们的生产能力及其社会关系形式如何,都取决于先前人们已经获得的生产力所留给他们的条件或原料,和“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所以,“单是由于后来的每一代人所得到的生产力都是前一代人已经取得而被他们当做原料来为新生产服务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人类历史的最基本联系是物质生产及其关系的联系,即前一代人留给后一代人“原料”——生产资料及其“社会形式”。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321

显而易见,如果说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是对这一社会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综合得以成立的话,那么,对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综合,实际上是以先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制为出发点和基础的,是在所有制自身的再生产中实现历史的综合的,又是借助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展现和转化而进行。

三、作为生产过程范畴:所有制始终是其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断转化和循环发展的综合

在深入探讨所有制范畴的综合性时,还有一层含义不能不研究,这就是它在生产过程中的综合问题。所有制作为生产的前提条件,必然要不断地通过生产过程得以展现,又需要通过生产的进行实现自身的重生和再循环。所以,作为一种现实关系的抽象,对所有制的探讨决不能只停留在“静”的阶段,而要从“动”的角度去分析,即是要从生产过程的观点说明综合联系的存在和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论述中明显地涉及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是所有制与生产的最初关系,即原始状态中的关系;二是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关系,即所有制在生产与再生产中的关系。

有关所有制的产生,马克思是分两层讲的:一是原始所有制观念的产生,二是私有制形式的产生。他认为原始所有制观念实质上自发地产生于原始生产之中,即起源于原始人对周围自然界的“自然占有”,从而逐步地演变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属关系。因而,“财产最初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10]496对私有制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它是分工的产物,是伴随着家庭的不平等关系形成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他们说了这样一段话:“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产生的分工和社会分裂为单独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诚然,它还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制也完全适合于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2]37总之,无论是原始的所有权,还是最早的私有制,都是产生于生产之中,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的。

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所有制和生产过程还具有再生产的统一性。换句话说,从再生产上看它们是又互为条件,相互转化着的。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是一种把“什么都被提出两次”[4]97的分析方法。表现在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分析上,既把它看作是生产的前提条件,又看作是一种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即放在另一个领域——劳动的进行中去考察。如前所说,马克思主义从来都是认为,一个生产过程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为出发点的,然而这只是从生产资料归属的意义上讲的;另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真实意义(价值)却在于被使用,即被运用于生产中,所以又将所有制看作为一个这种“所有物”的被使用过程,也就是劳动和劳动资料、条件结合的不同形式的生产过程。由此,经典作家明确提出“两种分配”的思想:生产要素的分配和生产产品的分配。作为前一个分配,其是生产进行的前提,是同分工联系在一起。“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因而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私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2]73作为后一个分配,却处在一个生产过程的最后,表现了生产的结果,既受生产工具分配所决定,又成为劳动过程的产物并积累着新的所有制的所有物。因而“私有制,就它在劳动的范围内是同劳动对立的这一点来说,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2]73这样,生产过程既是所有制的展现,又是所有物的创造过程;新创造出来的成果既是原来所有制生产过程的结束,又成为新生产的起点;上一个生产过程的结果又成为下一个生产过程的前提。于是从生产和再生产或历史变革的统一上说,“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4]98自然地形成“正面”与“背面”的重合,所以同一个范畴被“提出两次”。

显而易见,马克思所说一个范畴被“提出两次”,从所有制关系综合性研究来说,就是对所有制作为生产的前提,进到“劳动的范围内”,再回到新的被占有状态过程的综合性研究。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就清楚地懂得了所有制既是生产的“前提”和“条件”,又是生产关系“总合起来”的“最后一个范畴”的道理了,也就清楚本文为什么要提出既反对“基础论”仅从所有制的归属性上想问题,又反对“总和论”否认所有制作为独立范畴研究,而提出一种貌似对二者进行“调和”或“折中”的观点了。

四、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综合性认识的总结和关于“基础论”与“总和论”的评述

综上三个问题,马克思主义所有制范畴实则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含义的名实相副的综合范畴。这种综合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它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为依据,结成多层次所有制具体范畴本身的统一;其二,它以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为落脚,与存在于这一阶段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有机结合相统一;其三,它始终表现为一种发展或进行中关系的反映,是对每种所有制形式与其生产过程及再生产的统一。这三个统一互为前提,互相渗透,密切连结,形成一个社会关系范畴的综合系列。不言而喻,这是一个异常庞大复杂的理论范畴,不能不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范畴。

倒过来说,这三个层次的综合关系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系统性概括。所有制是与人类生产密切相关的一个经济社会范畴,它伴随原始生产而产生,“最初的动物状态一终止,人对他周围的自然界的所有权”[6]417便开始形成,由此又自然地成为一切生产进行的前提和条件,同时又通过生产过程的展开,表现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继而通过分配的实现,转化为一种新的财产关系,成为下一个生产过程的前提条件。如此循环往复形成生产再生产与所有制再生产的有机统一和循环转变。而就一定历史阶段说,由于生产力的多层次,决定了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又与多层次作用相统一表现为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多类型结合,构成一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综合和构架,相应成为有上层建筑置于其上的完整的经济基础。进一步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本范畴,依据它对整个生产过程及社会关系上的诸多作用和联系,内在统一地形成一个具有系列性关联的范畴体系。由此而言,这个系列性范畴中的一切范畴,都可以看作是所有制的既定内容,反过来说也不能脱离开这些实质内容,而孤立地将所有制看作为一个单个的独立范畴。

为了陈述清楚,现将这个综合系列编作如下简表:

所有制观念产生 源于原始人生产中的自然占有私有制产生 源于原始家庭生产中的分工和分配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生产过程的综合先前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 生产 交换 分配 消费 生活消费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消费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综合联合式结合从属式结合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隐蔽式结合残存式结合作为一般社会范畴综合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生产方式的所有制关系范畴生产关系总和的所有制范畴社会制度的所有制关系范畴法律权属的所有制关系范畴

基于这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们认为所有制作为综合性范畴是一个在生产和再生产不断转化中发展的范畴,是伴随社会生产的进行不停顿地变化着的一个过程,永远也不会有终结。一种社会阶段的所有制的进步性,决不能简单地依其财产属性所决定,而应取决于其对生产力发展的适应性。只有能够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要求的所有制,才是进步的和有发展前途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一种结构状态,但财产属性的改变只是所有制性质变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却取决于这种改变对生产力组合上的合理性。如果这种改变不适应生产组合的客观要求,那么这种改变自然是非进步或非合理的。即便是完全地实现了公有属性的变革,也照样存在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问题,仍需要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再发展。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每个社会阶段都会形成多种形式、多元化组合、多层次发展的关系。一种财产属性也可以产生出多种类型的实现方式和经营形式。同时,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综合范畴,它的变化和发展决不仅限于财产属性关系本身,必然涉及生产过程和社会发展诸多方面的综合性变革。所以,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忌讳说所有制会变化,更不能害怕所有制有变化,而应该始终把所有制变革看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问题,积极地推进和利用改革的方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发展,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到此,我们回过头讨论对“基础论”和“总和论”的态度吧。无庸置疑,“基础论”作为传统的所有制观点,把生产关系形式化地分割为三部分,虽然肯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事实上割裂了它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把其限制在归属关系的狭隘范围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正好陷入了马克思所批判的蒲鲁东的错误之中。“总和论”强调所有制是一个综合范畴,突破了“基础论”把所有制仅仅理解为生产资料归属问题的狭隘认识,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他们却由此推出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生产关系总和”,不同意“把所有制规定为独立的关系”来研究,似乎是完全可以由“生产关系”所取代,这又恰恰忽视了马克思从历史的再生产的视角上看待所有制变革的重要思想。不错,所有制是由生产关系所表现的,在这一意义上讲它与生产关系具有同一性,并非孤立存在;但是所有制又是生产得以发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作为这个前提和基础不能由当代人自己所创造,只能是前一个时代遗留或提供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其自然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独立存在的范畴。“总和论”的这个根本缺陷,所导致的认识混乱并不亚于“基础论”的危害。

表现在对实践中有关问题的认识上,“基础论”和“总和论”都因其在理论上的缺陷,产生出种种的偏见和误论。比如在改革初期,面对农村联产承包的深入推进,“基础论”者依据自己以“归属”定性质的思路,认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在所有制方面的革命,于“三大改造”时已经结束,因而再不能提出这方面的问题了。所以先是断言“所有制不能改变”、反对进行各种触及所有制的改革方式,后来便惊呼“社会主义性质已不存在了!”而“总和论”者则完全地混淆了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区别,简单化地否定对所有制问题的讨论,甚至是完全抛开所有制问题,别出心裁地去讨论所谓“劳动的支配方式”,硬是把“统分结合的双层占有”下的分配关系,说成所谓的“双层劳动关系”,以什么人为设计的“标准产量”来解释分配问题。[11]

毫无疑问,就眼下说,无论是“基础论”还是“总和论”,都无法阻挡改革的深化。但是对于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认识上的偏差,仍有深化认识和澄清是非的必要。否则,很难说在什么时候它又会成为一种新的认识障碍而出现。这也正是本文要重新翻出这本“旧账”的根本缘由。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林子力.经济体制改革若干理论问题探讨[N].人民日报,1983-09-0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曹钢.马克思生产资料所有制再生产理论探讨[J].当代经济科学,1990(4).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1]林子力.论联产承包责任制[J].中国社会科学,1982(6).

Review of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Marxist Conception of Ownership and Related Understandings

CAO Gang
(Shaanxi Academy of Governance,Xi’an,Shaanxi 710068)

Ownership is a comprehensive concept that is multi-level and chronological.As a general concept,it is a synthesis of multiple relationship concepts that are based on ownership of means of production.As a historical concept,it is a synthesis of multiple ownership forms of means of production in certain social stage.As a process concept of production,it is always a synthesis of the constant recycles and redevelopments of ownership and social production.It is related to various social relationships(including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that are based on certain ownership of means of production.It is both a structural status in certain social stage and a comprehensive conceptual system that develops historically through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Thereafter,the paper reviews the arguments of“base theory”and“combination theory”in ownership studies,and points out respectively their cognitive defects and harmful effects.

ownership of production;comprehensive concept;“base theory”and“combination theory”

A81

A

1674—0351(2012)06—0034—09

2012-05-31

曹钢(1948— ),男,陕西子洲人,陕西省行政学院原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赵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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