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霞
中国农村经纪产业的演进轨迹:基于历史视域的分析
□周 霞
农村经纪产业是媒介农村商品流通和要素流动的重要桥梁和通道,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农村经纪产业主体逐渐由以“牙人”为主的单一买卖双方的中介,演化为具有行业自律规范和特征的“牙行”,发展到现代逐步具有产业特征的以经纪人、经纪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的联结生产和消费的现代流通产业。本文沿着历史演进的脉络,分析了我国农村经纪产业的发展变化轨迹,指明了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历史阶段我国农村经纪产业的主体及其特征。
牙人;牙行;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组织;农村经纪产业
农村经纪活动属于社会内分工,是一种交易。在追求个人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农户面临的是生产和交易的选择。选择“生产”就是选择小而全的生产方式,即所有环节都自己操作,其结果势必花费高昂的生产成本;选择“交易”就是选择专业化的生产方式,把一部分不适合自己完成的生产环节交给专门的服务组织(或个人)去完成,其结果必须支付相应的交易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交易成本低于生产成本,农民就会选择“交易”亦即希望得到服务。因此,农村经纪活动的实质是农业产业化运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经济合理性在于符合规模经济的原则。由于技术上的可分性,一种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可以分为若干种(N种)操作,且各种可独立操作的最适规模是不相同的。在实际中,农业生产者即农户往往完成K种操作,假定这K种操作都达到了最适生产规模,那么,就可能还有(N-K)种操作没有达到最适生产规模。如果采用小而全的生产方式,生产者自己完成全部操作,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肯定是高于最佳规模时的成本;而如果采用专业化的生产方式,即把没有达到最适生产规模的(N-K)种操作都交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去完成,则单位生产成本必定更低。所以,在理论上,当农村经纪组织完成(N-K)种操作所耗费的单位生产成本与双方发生的交易费用之和小于农户自己完成所耗费的单位生产成本时,这(N-K)种操作将分离出去,由农村经纪组织完成,而农户将因经纪服务而节约耗费,从而使经营的效益增加,这就是农村经纪产业存在的经济合理性。
中国农村经纪人的产生和发展源远流长,有2400多年的历史。由经纪人发展到经纪人组织,其间经历的发展历程及其规律,对于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独立的民间中介个体:“牙人”
经纪人最早出于“一个养家经纪人”,意思是“会持家”,作为现在意义上的经纪人,出现在公元前17世纪初,时称牙人,至民国时以“经纪人”称呼出现②。西周时,作为政府官员管理买卖成交的验证并制发契卷,被称为“质人”。魏晋南北朝时期被称为“侩”,五代后因交易的“市”中楼上插有牙旗,被称为“牙人”,秦汉至唐代管理物价的人又被称为牙郎和驭侩③。
中国古代早期牙人介入商品的引导交换、撮合交易、协调买卖,是纯粹的民间商品经纪活动,是经纪人最早的中介职能④,此时,并没有官府的印信文薄,在市场上完全以独立的中介人身份,为买卖双方居间、仲裁——弥补市场法规不足,他们诚实和公正,主持公平,受人尊敬,牙佣低微⑤,经纪人数量少。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社会经济逐步发展,贸易扩大,精于某行业务且在本地熟悉买卖关系和“行情”的牙人,随之增多。从最早出现的牲畜的买卖,到五代后唐时京城(洛阳)的丝绢、粮食、柴炭等领域,都出现了经纪人,此时买卖庄宅的牙人佣金率是100%⑥。战国连年战乱,限制了商业和市场发展,牙人的需要暂时停滞。唐代以前,中国农村经纪人多以个体经纪人形象出现,处于经纪人萌芽和起步阶段。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牙人活跃在牲畜交易、奴婢买卖、房屋土地典当或买卖、丝绢买卖、柴炭买卖和粮食买卖等方面,还出现民族贸易经纪人,如安史之乱的安禄山就是党项羌人经纪人中的代表。
随着行商坐贾隐瞒赋税的情弊与日俱增,唐朝统治者为减少赋税的流失,借助熟悉商情的牙人,控制市场、监督商人,牙人身份开始变得模糊,业务内容发生转移,从贸易中介转向市场管理,负责市场的交易活动,检验买卖凭证和契约,统一度量。
盛唐时期,车坊、质举、邸店等经纪组织的萌芽出现,这是中国最早的经纪人机构。其中,邸店是安寓客商、代客寄存货物、为客商提供洽谈交易条件的堆栈。经营者既是店主又是牙人,邸店是牙行的雏形⑦,实际上是现在的经纪人事务所⑧。此时,人们对经纪业务的长期正规性给予认可。至此,中国古代个体农村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日趋频繁,经纪范围逐渐扩大,发展到为买卖双方提供专门的交易场所和服务场地。
2.职业经纪组织雏行——“牙人”组成的“牙行”
宋朝初期,各地使用的楮币不同,市场流通货币和交换规模小,商人收购货物、汇总、分销等交易,琐碎、频繁、费时。同时,各地方市场法规不一且不完备,市场混乱无序,需要中间人帮助辨别货币真伪,完成部分购销环节甚至代营放贷,此时私牙人数较多;宋朝中期,官牙再次出现,帮助农产品的流通,扩充地域延展度与覆盖面,推动了小生产者之间商品交换的贸易经纪活动,宋朝的社会生产和经济得以发展。
宋朝以粮食经纪人为主,出现了具备外贸职能、从事外贸商品交换的经纪人员“舶牙人”。此时,茶肆、邸店、居停,专门接待客商,收取货物保管费和牙佣,成了经纪人进行专门交易的活动场所。不久,邸店冲破了坊市制度,搬迁到码头,成为“塌房”,南宋临安,官府和私人都有开设⑨。五代时期,越来越多的牙商,为了竞争成功,开始提供专门经纪服务场地。此外,出资同类货物的店肆,集中成“行”,保护同行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共同协商价格,相互借贷,调剂资金,牙商的同业组织“牙行”出现。
在这过程中,政府启用有官方身牌的牙人管理市场,评估商品市价和协助政府收税,这些原本仰赖商贾贸易成交而获得收入的牙人,越出交换领域,监督商贾,参与官府事务,成为王安石“市易法”的执行者,社会地位提高,收入增加,这是牙人最辉煌的历史时期。此时,牙人性质和作用被扭曲,出现变异。
两宋时期,为应付对辽、夏、金战争,对粮株、布帛、茶盐等主要产品的“和买”、“入中”和“官榷”,运用行政手段垄断某些商品的贸易,向生产者强行征购,牙人成为执行这项非同寻常征购任务的主角。这一期间,富裕起来的牙人改牙经商,侵夺了牙侩之利,蚕食了牙人活动领域;一些不法官牙中饱私囊,掠夺社会居民,激起了人们的嫌恨,否定了自身存在的必要,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偏离了原先的轨道⑩,牙人变异,真正牙业逐渐趋于萎缩。当时,特殊经济政策下,社会上激起了空前的从牙热潮,表面上造成了一个令人目眩的牙业兴旺时期,但实际上,宋代的牙业是虚旺。
元代,蒙古人垄断了国内外的商业,禁止汉人和南人自由经商,牙人无从发展,国内经纪业一落千丈。元朝时期的经济发展几乎停滞不前(11)。只在元朝后期,作为经纪组织的牙行,在江南市镇中出现。元世祖至三十年(1293年),参考南宋《市舶则例》,制定《市舶则法》二十二条,规定牙人对舶商的担保作用(12)。
明朝初期,虽然政府严禁私牙,民间仍有私牙存在。商业恢复后,永乐年间,隶属政府部门的“官牙”再次出现,如嘉靖时广东的客纪,浙江主贡夷交易的“行人”。私牙和官牙同时存在,牙人恢复活动生机。
明代中叶后经济发达,市场信息不确定性大,几乎停滞的私牙需求增加,而官牙丰厚的牙佣及商税,促使了越来越多的人对该职业的向往,各行各业都有牙人参与其间(13),牙行出现空前发达。行业以万历年苏松棉纺业为最,经纪人则以江南丝绸业中的“绸领头”为最。“牙店”、“行户”设在城市、商埠、乡村、集市各个地方,人数高达几百万,以至于朝廷将其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多次立法,纳入国家法律规范的范畴。如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的市易法,规定了对牙行人员的进入要求,如领取牙帖后的合法经营的官牙和私牙,需要殷实铺保等,历史上第一次人们对农村经纪业有了行业概念。
牙行除代客商买卖从中说合外,还兼营塌房、客店与雇请车船人丁、代客收购等。在扩大经营过程中,一些牙人由定购而先付货价或赊给原料,变成了包买商。牙行的发展,增加了明朝收入,同时也推动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发展。明朝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但对于经纪人的管理还处于历史政策模仿和摸索阶段。社会生产力的限制,明朝农产品市场容量有限,“官牙”与“私牙”出现竞争。面对“衡器不准,伪劣商品泛滥,物价不稳定”,政府只是简单的将责任归结为“私牙充斥”的结果,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源和官牙的地位,嘉靖29年的市廛律与嘉靖30年牙帖均规定,取缔和严禁私牙,并提出容忍私牙、官牙要受罚的法律。官牙与私牙为了利益展开竞争这一市场行为,使得农村经纪产业第一次以“产业”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农村经纪产业初次形成。但明朝经纪市场竞争中,官牙最终取得胜利,这阻碍了明朝农村经纪产业的发展。尽管如此,农村经纪产业在明朝得到蓬勃发展,许多管理方法和条例都成为后世的学习榜样,基本达到中国经纪业封建时期的颠峰阶段。
综合分析来看,在这一阶段,农村经纪人活动范围较小,经纪产品类别也较少。16世纪以前的宋朝,主要在茶叶、粮食和丝绸等少数农产品上存在农村经纪人;16世纪以后的各朝各代经济发展时期,社会稳定,经纪业发展个别品种在个别地区进行交换,农产品商品化的品种数量和地区范围普及较小,商品交换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市场交换为辅。随着历史的流逝,市场交换的比例有所增加,在宋朝出现过一个小高潮。该时期农民能够根据需要安排农业生产,只有简单少量的几种农产品出现剩余而且剩余数量在逐步增加,在市场上与他人交换时,常因不知道什么地方、什么人需要自己的生产的产品,出现卖难买亦难的现象,或者因为不熟悉市场行情和不了解对方对产品的需求而难以成交,甚至有时候交易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和维护各自的利益,往往争执不下,这时候需要经纪人从中协调,促成交易。农村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牙行)开始出现,如唐代的邸店,宋代的塌房,但这一阶段仍以个体农村经纪人为主,是中国农村经纪产业萌芽阶段。
1.经纪组织发展演变
清朝前期,外国人来华贸易增加,牙人在商贸活动中,仍沿用明朝的牙行、牙人制度,代理官府管理市场,执行清政府规定的征收市税、平衡物价、校定度量衡、商业计量(14),充当入市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中介人。社会出现“买卖要牙,装载要埠”的良好局面,牙行成为商品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15)。从事牙行“不费资本,赤手而得商用”,小商小贩竟相趋赴。
康熙时按贸易地区将牙行划分为对外贸易行和内陆贸易行。广州对外贸易牙行,设立官设行商,即外商的全权代表和监督人,时称“洋货行”和“外洋行”(16),规定了进入的资格和资金要求,户部统一登记注册,统一发放“都帖”和规定佣金标准(营业额的3%)。而内陆贸易牙行以私牙为主,政府发放营业执照“牙帖”,收取“牙税”。
经纪人组织发展日渐成熟,其中以茧业的“茧行”和丝业的“丝行”最具实力。茧行是19世纪后期,在丝产区的蚕茧交易中出现、由县知事批准的牙行。丝厂收购鲜茧和农民卖出蚕茧,均须经过茧行。茧行在茧汛到来前就签订合约,订明收购数量、价格,茧行酌取佣金。据统计,1897年江南茧行110多家,1910年,无锡、江阴、常州有茧行250家,杭、嘉、湖有茧行92家。1918年,江苏39县共有茧行582家(17)。
鸦片战争后,外商获得在各通商口岸自由贸易的特权,行商制度因而消亡,部分行商转化为外商洋行的买办,其中间人性质和职能有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对有关朝廷战略性资源的监控(18),有的甚至还扮演了包买主的角色,一些充当采购代理人的牙人从牙行中游离出来,专门经营收货业务,而没有领取官帖的私牙,在采购批发、信托代营业务的基础上,开展自营业务,为以后转化为行栈客商打下了铺垫(19)。
康熙五十九年,洋行商人联合组成行会性质的“公行”,得到政府承认,统一管理和经营一切进出口贸易,广东十三行这一行商制度发展成为公行制度。由于官牙缴税高,私牙税缴于本地,地方官员减少官牙数量,增加私牙人数,从中舞弊,增加收入,行业纪律缺乏、执法不严格,甚至地痞流氓私充牙行操纵物价,从中牟利,牙行之滥己失其撮合交易之初衷(20)。最为出名的山东济宁牙行,曾经让十有七八的投牙客商上当(21),洛阳过载行(22)与土匪勾结,偷窃客商货物,违规向客商多收或滥收中介费等。
商人不甘受制于牙行的约束,纷纷以地区名义组织的会馆,以行业为名设立同业公会,自设经纪,所得佣金由会馆支配,逐渐取代牙行的封建垄断。牙人一步步接近于近代的经纪人,牙行渐渐地向近代交易所方向靠拢,这一时期特点是公行组织的成立(23)。
2.牙行数量和行业管理
明清更迭之初,市场混乱,不受官方约束的牙行,扰乱市场秩序,偷漏牙帖税收。清廷为了加强对牙行的控制,防止牙行以半官方的身份过分盘剥商民,通过在资制审批、数量分布、牙人准入资格等方面,使集市的牙行设置与管理基本上制度化、规范化。
主要措施有:一是牙人须先验明商人有无税票,才决定是否为他们进行经纪服务;二是在一些地区的集市,禁设牙行抽税或无牙行设立,所产生的义集(或义市)制度。由此,经纪产业在清朝发展到了最高峰(24);三是牙行数量的随时调整。地方官府可根据商品数量的增减以及市场的发达兴衰程度,重新分配和调整名额,发放不同数目的牙帖,并上报户部,经最高统治机构定(25)。雍正时期,河南发放牙帖最多,有7.6万张,云南仅11张,全国共发放17.88万张;四是按资质划分牙行为3个等级,同时按照因各地市场繁荣程度,上缴不同税收,如奉天府上等牙行的年税为自银一两,中等牙行为一两五钱,下等牙行为一两;而湖北的上等牙行每年只交银子五钱,中等为一钱或三钱,下等为一钱四五分不等(26);五是朝廷禁绝兼地兼货经营,即不得同时兼营他货,也不准私自跑到其他集市经营,禁止牙行竞争,完善牙行规章。
私下贸易被禁止,贩运商人只有得到牙商的配合,才能及时买到和卖出商品,没有运输行业牙商的配合,无法雇得合适的车船脚力安全迅速地组织货运(27)。商牙关系成为决定生意成败赢亏的大事。清朝时期的徽州牙商,经营相当成功,原因在于他们“慎择牙人”的同时,不惜捐巨资猎取功名,获得经营牙行的政治保护,成功的苏松等地的布商字号,是得力于饶州埠头争取得“经营运输业务”。
牙人倚势作奸,迫勒商民,牟取暴利,乾隆27年,清廷对牙行从业人员违反行规或者政府有关法令也制定了一些严格的处罚规定。但裁革经纪的举措,被证明错误后,清政府对经纪人管理采用中庸之道,忽略经纪行业规范发展,反而规定:“一家之中不皆监生,则令其无顶戴者报名给一子司帖”,即以其家人出面经营牙行(28),真正不知所谓。政府对经纪产业管理的不到位、不合理,使得清朝年间的经纪产业由此又停滞不前,再次出现随朝代的衰落而衰落。
清末至民国前期,中国商品化程度至少相当于过去三个世纪(29),清朝官办“洋行”、民国的买办,随着历史的前进演变为亦官亦商、非官非商的经纪人。只不过因市场层次的不同,在具体职能活动因为规模和性质有了差异。作为“官牙”,在官府与行商之间起中介作用,作为“私牙”,在市镇集贸进行最为原始和简单的中介活动,从中取佣。在贩运商与乡镇生产者的购销关系之间,代客买卖。规模大的牙人、牙行活动复杂,直接负责代客商购集或散售货物、安排客商的饮食起居与消闲娱乐,小牙行往往从事间接代客买卖活动,如双林镇线业中的船户。代客买卖的经纪行,用标准砝码,能够公平准确衡量收支的银两。这种“平码行”,在经济发达程度并不是很高的广西省,发展很快,由辛亥革命前的13.7家增加到抗战后的87.3家,从事该行业人员数量也大增,仅南宁市两阶段增长率就达到300%左右(30)(参见表1)。1930年成立了经纪业同业大会(31),民国28年,仅苍梧县平码经纪业商业同业工会有会员114人,桂林经纪同业工会有一百多家会员。资本方面,“平码行当称巨擘,占南宁全市商业资本的36%”(32),在商业行会中占大多数的牙商组织,对加强城际间及城市和腹地区域间的大规模商品流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33)。它的出现,标志着经纪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是向现代化方向迈进的体现,由此,经纪业获得较大发展。
表1 近代广西部分城市经纪业发展一览表(单位:家)
此时,牙行经营层次和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加强。仍以广西为例,首先是专业化经营,形成有固定代理收购、销售区域,随后经纪业经营逐渐专门化,又出现专营某类商品的经纪行庄。如谷米行、茶行、猪行、火油行及各类土特产行等。经营行业逐渐趋向专营,分为粮食业、盆业、筒竹业、木柏业、陶瓷业及饮食服务业等十多个行业。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经营业务逐渐由代客买卖转向自营为主。此外,经纪行号以行商名义拉拢外地商号入股,组织货物购销买卖,经纪业自营批发业务由此出现,使经纪业集代理与批发于一体,其在市场上的功能和重要性也日益上升。纪行资金构成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股份制为主,有效地增强经济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桂林褚新泰的谦和泰山货行,由此在乱世中有几十年的辉煌。
后来牙商逐渐被大商号取代,商号摆脱牙行的约束,如本为牙行组织的上海米行公所,同治九年改为米店公所,为此老行(经纪业)生计几绝,有的被迫改为私行,如本是牙行性质的上海报关业(代向海关报税),后创立报关公所,向道、县衙门、江海关洋人税务司暨总商会备案,变成商行(34)。
近代,虽成立有同业工会等团体组织,但行业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发展一直在较低层次上徘徊,尚未形成较大规模。同时,与前期经纪业不同的是,近代经纪人大依靠贸易出入口,这种格局下发展起来的经纪业,对国际市场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国际市场的一个微小的波动,就会对中国农村经纪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中国农村经纪产业虽然已经进入初期阶段,但其实质,却只能是中国经纪业的初期异化阶段。
这一阶段,劳动生产率较高,农产品市场发展迅速,农产品商品化率越来越高,商品农产品生产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已经占有较高的比重,农村经纪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市场半径扩大,农村经纪行业组织开始形成,农村经纪个体和组织并存,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初步形成,只是不同时期的表现不同。明朝经纪组织表现为牙行,清朝的是公行,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商获得各通商口岸自由贸易的特权,经纪组织以洋行和行商为载体,民国期间买办成为经纪人代名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国农村经纪组织已经形成,但在清朝后期和民国期间,战乱纷飞,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农产品商品化率不高,使得经纪组织和经纪人行业发生了一些转变,许多经纪行为了生存和盈利,不再纯粹的进行经纪业务,而捎带地进行着自主商业活动。
中国粮食油料、棉花和棉布统购统销,大部分社会产品由国家实行计划收购和供应,统一调拨和分配,中间商无存在的理由,同时,政府打击取缔经纪人的政策,经纪人原来的正当业务成为的非法经营,即便到1985年,国家《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中还强调:“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
这种“统购统销”制度,使得原来的商品流通、商品市场被计划分配和调拨所取代,从事交易中介的经纪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于是,经纪人这一行业就在我国消失了,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无所谓市场和农户个体,农村经纪产业完全处于一种极度异化阶段。
随着计划调控逐渐减弱,市场作用逐渐发展,对经纪需求的增加,农村经纪人再次出现,因为政策不明确,不敢正大光明,只在本地偷偷摸摸的进行极小范围、小规模的业务活动,虽屡禁而不能止。
1979年到1992年间,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处于重新起步的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1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期,农村商品生产的明确,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主要农产品市场陆续放开。但是,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脱离国家计划控制后,并没有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农村经纪人此时开始出现,同时,获得了经营自主权的农户家庭在分散经营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了学习和掌握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一些技术合作组织开始出现,1980年四川郸县成立了养蜂协会,1980年5月,广东省思平县牛江镇成立了杂优稻研究会。
尽管如此,农村经纪活动还只是在地下进行,从事此行业的人还为数不多,自发的经纪人组织偏少,势单力薄,只是为小规模的商品交易作中介服务,而且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一般性生产资料的中间交易活动。产区农副产品积压腐烂,销区却买不到满意的农产品,农产品“买难、卖难”矛盾日渐突出。为此,从理论研究到政策主张,都强调发展农村经纪产业。由此,出现了一大批形式、内容、层次、要素、成分、主体多样化的各种农村经纪组织,如农村经纪人、农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协会等,据农业部统计,到1990年全国各类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达123.1万个。其中,生产经营型74万个,占总数的60%;服务型41.4万个,占33.6%;专业技术协会7.7万个,占6.3%。
从1980年到198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处于自发形成与自生自灭状态,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且规范化程度低,多数没有章程,稳定性差,但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已经萌芽。1991年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试点示范从而获得较快发展,到1991年底,南京、上海、深圳等地经纪人活动开始公开化,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被列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式之一。1993年,明确农业部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从1994年开始,在陕西、山西、安徽、四川等省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的试点工作,农村经纪产业的发展有了起色,中国农村经纪产业从此开始初步形成,就中国经纪人历史而言,1979-1992年应该定义为中国农村经纪产业的重新起步阶段。
1990年代中后期,小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民间自发形成的农村经纪人越来越多,同时,随着经纪业务范围的扩大,农民自发组织的各类经纪组织,避开了和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摩擦,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约束,实行跨村、跨区合作,充分体现了农民社员的合作意愿,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1992-2003年期间,中国农村市场的发展和农产品商品逐步的全面化,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初步形成。
2002年12月修订通过的《农业法》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专门一种类型。2004-2006年三个中央1号文件分别提出“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和扶持力度,建立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2002-2005年农业部进一步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和示范建设;2003-2005年财政部安排11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建设,其它相关部委也在制度、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35)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由此以来我国农业合作社进入了相对较快的发展时期,首先在浙江、江苏、山东、河北等省快速发展开来。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14万个,其中农民专业协会占85%,专业合作社占10%(36)。中国科协2002年调查显示,全国有农技协 9.9 万个,联系农户 729.4 万个(37)。到2005年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己经发展到15万个,参加农户2363万户,占农户总户数的9.8%。从经纪业务规模来看,2004年底,经农村经纪人促成交易的农副产品、牲畜、农资额达到1700多亿元。湖南省农村经纪人的业务量增加为32亿元,江苏省近几年农村经纪人撮合成交的农副产品成交额,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2002年成交额240亿元,2004年达480亿元。从发展规模看,不到农户总量的10%,覆盖率并不高;从区域分布看,发达地区快于欠发达地区;从产业分布看,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和其他。其中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占47.6%、畜牧业占24.7%、渔业占5.1%、农机服务业占4.1%、其他行业占18.5%。在种植业中粮食为 30%、蔬菜为60%、其他为10%。
农村经纪的重要组织——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的蓬勃发展,中国农村经纪产业由此从经纪人的个体组织,开始走向个体和组织、民间和官方同时行动和并存的局面。此时,我国农村经纪产业的迅猛发展,加速了农业技术的转移与扩散,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半径,促使农村市场和农村经济的超速发展。2006年1月23日,农经委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明确了其市场主体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专业合作社开始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也意味着我国农村经纪产业正式进入了成长阶段。
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率高,农产品市场发展迅速,农村经纪产业稳定发展,农户家庭经营多根据农村经纪组织要求,以市场为中心,全面进行农户家庭经营。这一时期,农村经纪产业作为家庭农场最无法缺少的产业和农户需要的行业,沟通着所有农业产业链条和农业环节,而且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组织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工明确,职能专门,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序结构,组织的整体功能趋于强化,开始形成规范化的、稳定的、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
2003年以后,我国农业开始具有现代农业制度的特征:农户实行专业化生产,是为“卖”而生产,商品率高;农户接受广泛的社会化服务,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与市场建立稳定的有组织的联系;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流通有机结合,广泛使用先进技术,形成社会化生产的群体性规模经济;农户与某个市场主体形成双层经营的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国家对农业采取强有力的扶持政策。这些特征符合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完成形成阶段的特点,现代农业的到来,意味着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已经正式形成,意味着建立在原始组织形态上的两千多年的传统农业的结束,在此基础上,只要政府引导的好,中国农村经纪产业将成长为一个极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
我国农业发展体制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虽然目前部分农民转移到了二三产业,但是在没有其他手段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农民以既不失去承包地、又能够在外打工的兼业方式,成为主要的生存状态。
家庭承包经营主要解决农业生产体制问题,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农业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而这恰恰是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就决定了小规模的农户将长期存在,强化了家庭小规模经营和农产品分散供给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及大市场集中需求的矛盾(许经勇,2001)。
中国农村经纪产业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带领农民走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克服不规模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弥补分散小农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利的地位,从而保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价值能够为农民所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经营体制的基本矛盾,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的竞争地位,解决农民增加收入的困难,实现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自给半自给农业向大规模的商品农业转变、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
注释:
①本文是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J11WF66)和山东农大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部分研究内容.
②杨其民.买卖中间商“牙人”、“牙行”的历史演变—兼释新发现的《嘉靖牙帖》[M].史林,1994:8-13.
③⑥(12)(16)叶世昌.对经纪人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J].世界经济文汇,1995,(1):38-43.
④⑦⑨(23)吴少眠.我国历史上的经纪人及行业组织考略[J].史学月刊,1997,(5):84-89.
⑤刘重日,左云鹏.对“牙人”“牙行”的初步探讨[J].文史哲,1957,(8).
⑧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经纪人的历史沿革[J].农村天地,2004,(5).
⑩龙登高.论宋代的掮客[J].思想战线,1990,(5).
(11)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经纪人的历史沿革[J].农村天地,2004,(5).
(13)单强.略论近代江南市场经纪人[J].苏州大学学报,1997,(3):95-99.
(14)(15)刘秀生.清代牙行与产地市场[J].北京商学院学报,1991,(2).
(17)广岛史学会.史学研究,1982:155;高景岳:近代无锡蚕丝业资料选辑,第21-23页;新闻报,1918-04-11.
(18)(21)(22)(24)(25)(26) 刘 宗 棠.清 朝 前 中 期 牙 行 制 度 的 特 点 及其利弊[J].江西社会科学,2007,(10):150-153.
(19)朱培夫.武汉牙行初探[J].武汉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84,(2).
(20)龚关.官府、牙行与集市——明清至民国时期华北集市的市场制度分析[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1,(1).
(27)王廷元:论明清时期的徽州牙商[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2):54-60.
(28)王廷元:论明清时期的徽州牙商[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2):54-60.
(29)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124.
(30)广西对外经贸委驻梧州口岸办事处.梧州口岸外经贸志[M].1991:50.
(31)嘉庆临桂县志[M],卷一六.
(32)广西省政府统计处:广西年鉴第一回[M],1933:372,365-366,372.
(33)陈炜.试论近代广西城镇经纪业的发展[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2):49-58.
(34)《上海行会性质擅变》.
(35)周霞,彭玉珊.基于区域经济增长差异的企业家人力资本释放度模糊评价[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6)张晓山.有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J].农村经济,2005,(1):4-7.
(37)张玉台.努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N].农民日报,2008-09-29.
F323
A
1008-8091(2012)01-0033-08
2011-03-28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J11WF66)和山东农业大学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部分研究内容。【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三农中心,山东泰安,271018
周 霞(1971- ),女,汉族,新疆库尔勒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组织与管理等领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