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综述

2011-12-31 20:55藏立娜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19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民间

藏立娜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1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受民间金融形式隐蔽性的影响 政府宏观调控效果被削弱

受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影响,民间金融对现金的吸引了往往高于银行,使得银行流失大量现金,银行存款被分流,这种资金体制的外部循环,严重干扰了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在民间金融的影响下,政府对货币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会受到冲击。

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很好的调节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热的状态下,政府往往会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通过减少市场上货币的流通数量,提高银行的存款利率和提高再贴现率等手段来抑制经济增长过热,防止通过膨胀继续加剧。而此时,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所做出的举措恰恰相反,因民间金融资金的大量注入,弥补了市场上因正规金融减少的那部分资金供给数量,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使国家通过货币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失效。与此同时,社会资金的流动受民间金融市场的影响,加剧了不可控性,受市场信息失衡和投资者决策水平的影响,造成资金流向过于集中,导致大量资金的无效使用。

在民间金融的支撑作用下,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政府的压缩下存活并发展起来,而一些对增强国民经济实力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在资金短缺的影响下,却发展缓慢。由此可知,在民间金融的作用下,不仅削弱了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效果,还影响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与调整。

1.2 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一般规模小、经营范围窄、资本实力有限、一般多为区域性金融,这些特点决定了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由于规模小,经营范围狭窄,使得民间金融的发展水平受到制约,经营范围受到很大局限。在不确定因素的作用下,由于缺少国家作为支撑力量,民间金融面临挤兑风险的机率要比正规金融高得多。此外,受民间金融实力有限,融资面狭小,货币结余少的影响,使得民间信贷供给能力受到限制,这必然导致信贷市场的供给垄断,而市场的分割进一步强化了垄断的程度。由于地区人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缘故不能相互往来,从而无法通过竞争来降低高升的利率。这样,垄断者就无竞争压力,导致利率超高。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风险较高。受民间组织经营规模小、范围窄、缺乏国家后备保障等因素的影响,民间金融自我抵御风险能力低,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则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危险。

1.3 民间金融大多都是短期行为,有很强的投机性,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和正规的金融系统不同,民间金融具有自身的特点,一般处于非公开的地下状态,且民间金融比较分散,规模大小相差很大,都是各自为政,独自经营,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存在着投资盲目性的缺点。这些特点大大加强了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难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增加了相关部门监管的成本,而且监管效果也不一定很理想。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金融才有漏洞可以利用,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为了获得短期的利益不惜进行一些违法乱纪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当多的地方的一些金融机构提供抵押贷款服务,但是却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普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第二,民间金融市场十分混乱,竞争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发展,不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业务,为提供两证不全、夫妻单方签字、不公证、不办理房产登记的借款人提供便利,导致借贷行为失去法律保障,容易导致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第三,违规代提住房公积金。很多民间金融机构在对外宣传时都打着代提公积金业务的旗号,这种业务在实际上是利用伪造的房屋购买凭证和契约套取住房公积金,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第四,越权进行担保,抵押物外延过度扩大,不再是单纯的房产抵押而是发展到汽车、公务员担保甚至是土地的使用权等,这些抵押担保方式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一般的民间金融机构很难承担这种风险,容易发生问题。

2 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民间金融管理机制

金融行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但是由于高回报,不少民间金融机构铤而走险。民间金融机构自身的违规操作,不仅仅给自己带来危险,而且这种风险会转移到整个金融体系,严重时会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的正常进行。因此在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不能松对其的监督控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科学合理的指标可以对金融运行提供可靠的参照,设计一套科学合理、具有操作性强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指标进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有金融机构接近预警指标或者已经超过警戒线,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第二,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对有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或兼并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规模效益。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要依法进行行政关闭或撤销以及依法破产等方式进行风险处置,强制其退出市场,减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第三,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各民间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披露和上报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包括借贷总额、结构及运行使用的动态变化情况,使金融监督机构能够及时掌握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动方向以及资金债务比例和构成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快速化解金融风险。民间金融机构对于不良资产总额及结构等不能隐瞒,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及时上报,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与管理。

2.2 降低市场准人限制,培育多元竞争的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路径选择应该遵循自下而上,自小而大,符合经济发展自身规律的原则,而不应该是自上而下,多层级的政府推动型的分支机构设置模式。就像产生于底层,自底层向上推进的农村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制度一样,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也应该从底层推进,遵循自下而上的改革过程。民间金融市场的结构是多元的,因此民间金融能够长期存在,并且经久不衰。因此建立符合民间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上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诱导民间金融领域的组织与机构走多元化发展的市场竞争之路,打破垄断和歧视,鼓励模式创新和经营创新,逐步改变原有的民间金融体系模式,从而逐渐建立新的多元竞争高效快捷便利的民间金融体系。

[1]林勇明.解决民间金融问题要“以疏代堵”[J].中国投资,2010,(08).

[2]任晓怡.我国民间金融的利弊及发展建议[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03).

[3]杨涛.民间金融改革需要有更大突破[J].西部论丛,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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