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明
(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云南 临沧 677000)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人,供电部门实现了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原有的包括安全用电管理等在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了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但是,供电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无论是在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都没有与之相应的标准和制度。就客户用电安全管理而言,更是处在无人管理甚至失控的状态,对供用双方的安全生产均产生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供电企业和客户的高度重视。
多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于将客户用电与系统供电联为一体,供电部门像熟悉自己的输变电设备一样熟悉客户的用电设备,像负责自己的设备一样负责客户的电气设备。供电部门强化对客户的管理不仅是行政管理所赋予的权力,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供电部门承担着客户安全用电的重要责任,不得不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管理。因此,供电部门把客户的安全用电作为自己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定期巡查、检验、试验设备以及电工管理等制度和规范非常健全,作为一项日常的管理,工作也到位。具体如下:
(1)电力企业可成立“客户检修公司”,主动与上述客户签定代维护协议,将客户纳入统一管理,并结合公司的生产计划分线路、分片定期进行有偿维护。(2)在支线上装设负荷刀闸,既起到对干线的保护作用,又便于维护检修。(3)加大对入网电工的培训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考试颁证,加强与客户的业务联系。(4)为加大对客户的监督监管力度,应取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加强监管力度。对问题较大的客户可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出面解决。(5)加大、加快农村客户设备的改造和监管力度,及时对独立农水、动力客户配电设备进行监督、接管,防止因客户设备问题影响到干线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停电损失。
供电企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对电网的安全管理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良好的管理基础,用电企业虽然是电网安全生产的一极,但其技术、管理水平相对薄弱,因此,加强对用电客户的安全服务是供电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按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明确界定了当供配电设施发生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即产权属谁,谁应承担其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法规同时规定了供电企业对客户的安全用电负有宣传、检查、指导的义务。供电企业应以积极的态度,加强服务,积极引导,求得共赢。
2.1 安全服务是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要求
虽然供电部门已把行政管理权交给了地方政府,但这个特殊的企业仍将作为公用事业单位而存在下去,因而应在更深层次上为客户或服务对象提供真诚周到的服务。
就安全用电服务而言,应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各种指导,若等到客户已经发生了事故,虽然也许事故责任与供电企业无关,但相应的社会损失却是无可挽回的。对这些连续性生产企业而言,若能想客户未想,防患于未然,让客户深人了解电网的突然故障或自然灾害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的话,就能促使客户自觉保养好发电机或建设其他备用电源,使其能在关键时候起作用,从而避免损失。
2.2 安全服务是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电力产、供、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电力使用不当同样可能造成系统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说,为确保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供电企业必须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将一切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新上电力客户,要以长远目光为客户当好参谋,要求客户选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尽可能使用质量过硬的新技术、新产品;要帮助客户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协助客户开展好电工培训;对于没有正规电工的企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促使其按规定配齐电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供电企业的用电勘查人员、验收人员不应为客户的一时之便,在安全措施未到位之前,以所谓的“优质”、“快捷”服务,让其电气设备仓促投运,投产后又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使用电端从投产开始就埋下安全隐患。
2.3 安全服务是供电企业自身效益的要求
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将可能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不但可以减少用电客户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减少客户的停电时间,有效地增加供电量,达到“双赢”的目的。反之,每当客户发生电气故障时,往往要与供电企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虽然最后的结果基本都是用电企业的责任,但供电企业也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因此,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势必成为我们非常关注和为之努力的方向。
电网的安全,除了发电因素外,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涉及供电、用电和管理3个方面。任何一方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以及3方面的管理脱节,都不能很好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供电企业拥有强大的电气安全运行维护力量和精湛的专业技术,应当主动承担起电气设备的“安全卫士”角色,对客户端电气设备安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负起宣传、检查、告示义务外,还应当将抢修范围向客户内部延伸,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在客户发生电气安全故障自身无法解决时,能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帮助客户消除故障,避免故障进一步扩大。
用电客户作为客户端电气安全运行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对自身的电气安全负有别人不可替代的责任,应当清醒认识到电气设备运行维护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应当重视和狠抓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用电端的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应配备足够的电气技术力量和硬件设施=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聘用合格的运行维护电工;操作和安全工、器具齐全合格;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电气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电力行业规定定期检修试验,确保电气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当前,客户安全用电的管理尚缺乏统一的、协调一致的、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措施。政府的管理部门人手不足,专业技术力量不够,更缺少强制性办法和措施。企业很少能从事故中汲取应有的教训。而电力系统历来高度重视和狠抓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有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值得借鉴和运用。如各级供电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实行闭环管理,并加以规制,是保证基础设施开放的法律条件。输配电网所有者(经营者)实际上就在电力批发销售市场中具有这样的市场支配力。
用户用电安全不仅关系自身的安危,还关系到电网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秩序的和谐稳定,完善用电专业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治理是提高用户用电安全水平、实现用电安全的重要途径,作为供电行业的管理者,供电企业应充分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主动和用户沟通联系,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用户的用电安全不仅仅只取决于用户自己和供电企业,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用电安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林水旺.如何提高供电所的安全管理水平[J].电力安全技术,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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