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2011-12-31 03:23王慧娟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9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受害人

王慧娟

(河南省新郑市环境保护局,河南 新郑 451150)

1 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污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世界各国一般都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我国也不例外。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行为有其显著的特征:

1.1 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经济地位悬殊;

1.2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合理性;

1.3 环境侵权损害结果的间接性和复杂性;

1.4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难以确定性

2 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极其复杂的,且危害性巨大的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此承担何种责任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以及一般社会公众的安全,现代各国一般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行为中,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可能,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有着十分显著的作用。三、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负侵权责任的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会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的责任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责任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某一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最终是由其归责原则来决定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笔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下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逐一探讨。

2.1 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侵权行为首要的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的污染行为,这主要是指作为工业企业的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行为,即工厂将污染源施放到自然环境的行为。由于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没有必要讨论企业实施污染行为的主观意志状态,受害人只要证明该行为客观存在即可。

在环境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中讨论行为的违法性也是没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即使是合法行为,一样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为,第一、任何人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的一般要求,法律没有规定不违反现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不承担责任。第二、技术标准是有滞后性的,其制定总是适应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预见到工业飞速发展后的现实情况;第三、若行为人以行为合法为由抗辩,从而不负责任,将使受害者承担有关的损害结果,有悖于法律公平的价值取向。国家环保局(91)环法字第104号对湖北省环保局请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以过错和违法性为条件的批复中指出:“至于国家或地方的污染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因而,即使排污行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行为人仍不能以此为抗辩,仍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2 损害后果

造成损害的事实也是环境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在侵权法理论体系中,一般均认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应对其民事行为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所谓“无损害、无赔偿”准则。基于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证明损害后果的重要性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更为突出。

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的重要特点。从形式方面看,环境侵权损害结果可表现为地面下沉,有害水源损害健康,土地沙漠化等;从污染源上看,可以是包括放射性物质、噪声在内的各种物质;其致害过程则更为复杂,综合了污染源、环境因素、时间因素等多种原因。例如:工厂排出的镉要经历一个在动植物体内浓缩的过程,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人摄取后才会引起人体损害。

对于损害的形式,笔者认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是不可否认的,行为人应对这部分的损害负完全的赔偿责任。这里主要需要讨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环境侵权行为很显然造成了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权益方面的损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

2.3 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就是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承担的基本要件,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求证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为决定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面。所谓因果关系,有三个特点:时空上接近;时间上有先后;并且是必然的联系。我们要讨论的,就是通过某些理论对自然事实赋予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技术特征,要证明行为与结果间“必然的联系”十分困难。首先,环境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个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其次,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是排放于环境的多种污染物。对于形形色色的诸多污染物的性质及其在环境中迁移、扩散和转化的规律,以及它们对人们健康和生物的危害,尚不能很快作出科学说明,甚至还有很多未被人们认识,因此也很难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再次,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差,有的数月甚至数年,这种时空的延伸也使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例如当年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发生镉污染而引起的疼痛病,就是居民长期摄取含镉的食物和饮用含镉的水逐渐累积的结果,其潜伏期达10-30年;最后,很多污染是多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致人生病的也可能有多种原因,如哮喘病,可以由大气污染引起,也可能由吸烟引起。因而各国一般均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来处理环境侵权行为。

4 结语

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类特殊侵权行为,在当代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鉴于其自身的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制度上极大保障了公共自然资源不受侵害,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保护相对弱势受害人的角度而言,笔者建议更进一步地采纳其他的理论和措施来给予受害人更大程度的救济,比如可以采用有关的责任保险制度、成立救助基金等。我们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目的就是在法律可能的范畴内给予受害人足够的救济,本文中论述的观点就是基于这一出发点,这也体出现了侵权行为法的价值取向:公正、安全。

[1]刘景一,乔世明主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2]王立主编.《环境污染损害索赔》[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年版,第58-59页.

[3]高利红,余耀军主编.《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载《民商法学》,2003年第5期第71-76页.

[4]齐树洁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280页.

[5]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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