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封闭式管理的“制度德性”考察

2011-12-29 00:00:00张晓阳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1年12期


  一、三重封闭: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的现实表征
  封闭式管理最初只是私立学校的一种特色管理方式,主要指学生除周末外,学习与生活都要被限制在校园的一种封闭化管理模式。此模式慢慢地由私立学校扩展到公立学校,且主要是在公立中学尤其是普通高中出现,但近年来开始慢慢向小学和大学蔓延。封闭式管理的“封闭”领域也从最初的空间封闭,扩展到了时间封闭,最终达到“心理封闭”的极端。
  1.空间封闭——封闭式管理制度的显性表征
  提到学校封闭式管理,我们最直观的印象就是学生被禁闭于学校高墙之内,这是其管理模式的最明显表征,即显性表征。“密闭高墙”的直接功能就是隔绝、防范、差异、孤立。例如监狱的高墙是为了“隔绝”与“防范”高墙之内的犯罪分子对社会造成影响或伤害,而学校的高墙则是为了“隔绝”与“防范”高墙之外的社会对学生造成影响或伤害。同时,犯罪者与好人,学生与社会人具有明显“差异”,所以适当地“孤立”犯罪者与学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这就是“密闭高墙”直接功能的逻辑。同样是剥夺随意出入的自由,高墙对于犯罪分子是“规训”与“惩罚”,对于学生则是“教化”与“保护”,前者我们通过福柯的《规训与惩罚》可以得到合理论证,后者则可以通过历史传统得到论证(学校的高墙传统其实由来已久)。由此可见,“密闭高墙”组成的“封闭空间”又具有四种间接功能:规训、惩罚、教化、保护。只要管理者或教育者能够明智地作出区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能够达到其想要的效果。当然,如果管理者或教育者目的不明确或决策不得当,就很可能造成“功能的异化”。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功能异化”的现象在我们的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中大量存在。另外,“空间封闭”除了围墙的“固定式封闭”以外,内部还有限时的“动态式封闭”,例如在校园里,学生在固定时间里会被强制在固定空间。
  2.时间封闭——封闭式管理制度的隐性表征
  人类自工业化以来,就逐渐变成了时间性的动物,无处不在时间的枷锁中生存。虽然人无法逃离时间,至少还可以在时间内有选择地生存,但“时间封闭”造成的结果就是人不仅生活在时间中,而且生活在“特定的时间”中,人对于自身的生活方式不再具有支配权力,有可能逐渐沦为时间的奴隶。这种“时间封闭”发展到极端就是“时间的制度化”,指的就是一定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订了一整套关于使用时间的准则体系,并且要求相关成员共同遵守相关的程序或规则。其实,时间本身有助于人合理地利用自己的生命与精力,高效率、高精度地达成人为自己设定的目标,这也直接促进了人类文化的长足发展。但“制度化时间”逐渐脱离人的控制而变得技术化与客观化,时间自身拥有了自己的目的并独自运行,把人作为自己的工具,这就促成了时间的异化。也就是说“时间封闭”本身并不可怕,甚至利用合理还会造福人类,但独自运行的“制度化时间”会对人造成极大伤害。我们的校园也存在大量的“特定时间”。当然,学生依据“特定时间”去做特定的事本身无可厚非,但当“特定时间”不正常增加并且渗a80749fe51f38bc9c64475ba846f6b81533a30b57c2adc06cb5efae9770609a8透进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学生就会变成时间的奴隶。事实上,作为一种隐性的封闭方式,“时间封闭”是我国封闭式学校的“杀手锏”之一,本来为了学生更好发展的时间成了学生的“奴隶主”,分分秒秒地套在学生的脖颈之上。
  3.心理封闭——封闭式管理制度的内化表征
  正如前面所述,学生不仅被限制在“封闭空间”之内,而且即使是在“密闭高墙”之内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因为还有一个“时间封闭”在限制学生的行动,要求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出现在固定的地点。学校管理者的初衷是为了让学生与教师减少不必要的走动,缩短不必要的时间,把精力尽可能放在教学之上。但这种所谓的封闭式“教化”带给学生的心理变化却被忽略了。无论是显性的“空间封闭”,还是隐性的“时间封闭”本来只是外在的物理表征,只不过是制度理性的必然表现,但当制度理性具有了“权威”之后,便会内化为学生的“制度化心理”。学生在固定时间出现在固定的地点,刚开始可能还会有心理抵触,但时间长了之后就会成为“心理习惯”,自觉地去遵循制度而讨厌制度之外的行动。少量学生的“反常表现”会迅速遭到制度的强力打压。笔者通过访谈部分出身于封闭式高中的大学生发现,他们见到门卫会不自觉地感到恐惧,即使大学规定可以随意出入,但已经习惯封闭式生活的他们仍然基本不出校门,更有甚者会出现大学四年仍对大学所在的城市一无所知的现象。这就是封闭式管理的极端表现与内化表征即“心理封闭”。如果说空间封闭与时间封闭是对师生的外在压力的话,那么“心理封闭”则是师生在遭受制度理性的“规训”之后自加压力的表现。如果空间封闭和时间封闭仍有可取之处的话,那么心理封闭则对于师生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道德困境:当下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的实然状态
  “三重封闭”只是当下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的现实表征,那么此制度的实然状态到底是什么样的,面临什么样的困境?笔者拟采取制度德性的视角来分析封闭式管理出现的问题。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一个具有制度德性的制度应具有三条特征:既有正当性,又有有效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法律性;既有形式善,又有内容善。但是现实中的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有效性压倒了正当性,合法律性压倒了合法性,形式善压倒了内容善。
  1.制度有效性压倒了制度正当性
  一个制度能不能流行,最起码的标志就是这个制度所确立的规章条例有没有效力。但制度是否有效力是以是否实现了制度本身所设定的目标作为评价标准的。有人认为目标是技术性的,可以量化的,属于制度理性的一部分,它不考虑目标以外的因素,包括制度下的人。因为在制度理性中,人只是制度得以实现目标的一种手段而已。但是,评价一个制度是否是一个善的制度,除了有效性以外,还以制度的正当性作为评价标准。所谓正当性就是大众在道德上普遍认可的东西,它注重的是道德问题,而非是否有效的问题[1]。现实中的学校封闭式管理往往过于注重制度的有效性,而忽视了其正当性。封闭的目的成了赤裸裸的“升学率”,一切以教学成绩的提高为中心,学生的个性发展及道德权益统统可以忽略。反观当下“封闭式管理”在全国学校中的流行,大多是冲着“制度的有效性”去的,完全忽略了制度目标的道德考量。事实上,一个缺乏正当性却有实效性的制度反而是最为可怕的,它比缺乏有效性的正当制度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它完全遵照制度理性的设计,不顾制度的“为人”性,对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纳粹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种族灭绝制度就是一个极其有效而又极其不正当的“恶”制度。同理,我们如果仅仅看到学校封闭式管理的效力,抛开制度的正当性考量所造成的后果无疑是十分严重的。
  2.制度合法律性压倒了制度合法性
  制度的合法律性是指制度的设立“不强调行为的内在动机和想法,只关心外在行为是否与法律法规相一致,它是一种外部评价。”[2]制度的合法性是指制度本身、制度的设立过程与执行过程“合乎逻辑”、“合乎情理”、“合乎程序”,制度对象能从价值上对政策予以认可,并自愿服从,它是一种外部评价。“到上世纪末,校本管理的理念不仅在学理讨论上得到广泛认同,而且更具体地反映到教育的政策法规中。”[3]自此,学校的管理权限与自主性越来越大,那么也为学校大面积地实施封闭式管理提供了可能性,因为作为学校的自主管理模式之一是合乎教育法律法规的。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封闭式管理”制度之所以在学校中流行,真正的原因是当前的“社会评价制度”造成的,虽然合乎法律性,但不具合法性。它强调的是“升学率”的外在评价模式,并不考虑制度本身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是否能从价值上得到制度对象即师生的自愿服从。它只关注制度的设定者(学校管理者)与制度的评价者(社会),唯独不关注制度的对象(师生)。没有制度对象参与的制度是一种不正当的制度,这种制度尽管具有合法律性,但却不具有合乎价值判断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学校封闭式管理的制度设定往往是合法律性压倒了合法性,把一个本来具有自身独特价值的制度,变得缺乏人性关怀,丧失了制度本身存在的道德正当性。
  
  3.制度形式善压倒了制度内容善
  “一般地说,制度的‘善’有两个方面:形式的‘善’或技术的‘善’。形式的‘善’考察制度的技术方面,看其是否自洽、严密、有效。”[4]内容的善是考察制度的实质方面,看其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根据的价值精神,而这价值精神就是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的“自由精神”。我国的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无疑具有形式的善或技术的善。首先,该制度的权力范围仅限于校园之内并与“升学率”的目标保持高度的一致性,这表明了制度的“自洽”;其次,该制度从空间、时间、心理三方面控制师生的活动范围与行为习惯并具有详细的奖惩评价制度,这表明了制度的“严密”;再次,该制度因最大限度地保证并扩大了师生投入在教学上的精力,导致“教学成绩”显著并被大面积地推广普及,这也充分表明了制度的“有效”。可是,如果考察一下该制度的内容“善”,我们就会发现其弊端重重。首先,该制度的制定大多由学校管理者决定,广大师生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这表明了制度相关人员的“不平等”;其次,该制度一旦进入技术化的运作就保持自身不容置疑的“权威”,制度对象没有反抗甚至质疑的权利,只能服从,这表明了制度对象的“权利丧失”;再次,该制度的前提是师生的服从,制度的目标是“高升学率”,这表明制度无助于甚至有害于“自由精神”的塑造与培养。通过以上对比表明,我国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的形式善已经严重压倒了制度的内容善。
  三、制度德性: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的本体诉求
  过于注重“三重封闭”的学校封闭式管理,制度理性完全压倒了制度德性,并由此陷入了严重的道德困境和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作为一项制度选择,怎么才能继续保持自己的活力,无疑回归制度德性已经成为此制度的本体诉求。
  1.德性与制度德性
  “德性”与“制度德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德性”是一个上位概念,制度德性是一个下位概念,相比前者而言,后者着重从制度的角度来实现或保证德性的运行。但无论是德性还是制度德性,都有一个前提就是“以人为本”,人是“德性”关照的起点与终极目的,制度德性自然也不能例外。如果说人追求“德性”是为了个体幸福,那么“制度的德性”则是为了创造一个更容易或更好保障个体去追求幸福的环境。制度的目标应永远指向人的福祉本身而不是人的福祉之外的东西。我们之所以离不开制度,是因为制度理性可以很好地弥补个体劣根性的不足,督促、防范、戒除个体德性的缺失,为个体的福祉创造最优越的外部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用合理的制度理性就是制度德性,拥有制度德性的制度理性才是真正的制度理性,若非如此就是“恶”制度。由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