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土资源 建设美好吴起

2011-12-29 00:00:00康延良
新西部 2011年9期


  2011年,吴起县国土资源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耕地保护为重点,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和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加强土地管理 提高服务水平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面落实。2011年,吴起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延安市政府下达的吴起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在春季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上,县政府主要领导与各乡镇负责人签订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乡镇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突出强调了各乡镇乡镇长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精心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落实了保障占补平衡任务。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按照省、市安排,完成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待省政府批准实施。今年,预审新增建设用地30宗,总面积487.44亩。
  强化土地利用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用地。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加快用地上报进度,吴起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加强与用地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尽力简化和优化用地申报程序,确保符合政策的用地报件及时上报。
  建设用地征迁进展顺利。上半年,积极同吴起镇、洛源街道办等有关村组协商,开展用地的征收工作,依法收储土地,及时为县廉租房、看守所迁建等项目供地,保证了经济适用住房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在完成外业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外业复查工作,对疑似图斑逐个核实检查。并对自查和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数据库建设、城镇地籍调查、基本农田上图等已完成。
  基础业务工作稳步推进。上半年为长庆油田、延长油田吴起采油厂及时提供了临时用地。测绘工作进展顺利,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
  
  加强矿政管理 推进资源整合
  
  加强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趋于规范。开展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专项检查,全面查清了全县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情况,对29家采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进行了年检。
  矿业权实地核查全面完成。按照省、市安排,积极配合中介业务单位完成了全县砖厂的实地核查任务。
  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进展顺利。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局的安排部署,全县29家砖厂的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全面完成。
  
  利用卫片技术 强化执法检查
  
  陕西省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吴起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吴起县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由主管县长高凤舞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袁景才、县监察局局长李彦斌、国土资源局局长齐应宏同志为副组长,多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2011年初,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6万元,保证卫片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组织到位、责任明确、经费保障,为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根据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时发现的县境内207个、面积1308亩的监测图斑,今年年初吴起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实地查看、拍摄现状影像资料和与内业资料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宗逐块进行了核查。对属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用地上报延安市国土资源局,由延安市国土局作出处罚决定,对三名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处分。此为契机,深入开展土地执法大检查活动,制定了《吴起县春季土地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了检查的时间范围和主要内容。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执法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精通得力干将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组成工作组,对全县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
  
  加强地质保护 落实防灾责任
  
  吴起县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地质灾害高发区,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60多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全面落实。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编制、下发了《吴起县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威胁30人以上地质隐患点的“防、抢、撤”方案》,对全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乡镇、交通干线和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进行了预测,理清了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了监测责任人,发放了防灾避险责任书、明白卡。
  认真开展地质隐患排查。紧紧抓住春季融冻期、汛期两个地质灾害易发期,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大检查,制定了预防措施,落实了防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鉴定,规范人类工程活动。为了切实规范人类工程活动,防止人为因素造成新的地质隐患,对新农村规划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般居民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凡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建设的项目,均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鉴定,否则,一律不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