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伊拉克的合法性

2011-12-29 00:00:00
南方人物周刊 2011年45期


  近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近9年的伊拉克战争结束。伊拉克战争爆发,源于美国宣称伊拉克研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然而,最终这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因此,这场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之后多国部队占领伊拉克也同样是违法行为。
  在近代史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人与侵略者展开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这使得大部分中国人认为,占领和侵略是同义词,误以为所有的占领行为从本质上都是非法的。很多国人并未认识到,与战争、和平一样,占领是国际法中的一种状态,并且存在专门的国际法系统处理占领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15世纪之前的欧洲战争非常残酷,发动战争唯一的目的就是征服、兼并、奴役和压迫别国。这一时期的军事占领也不可避免地反映出这一特点。在国际法经典著作《奥本海国际法》中,便有条文如此描述那个时代的占领:“交战国占领的敌国领土在各方面都被看作该交战国的国家财产。因此,该交战国及其居民可以为所欲为。它可u+pCXG+zHwviPwfh4MmpRg==以用火与剑破坏该地区,没收该地区的一切公私财产,杀害居民,或把他们掳走,或迫使他们宣誓效忠。甚至在战争胜负未分和占领尚未确定之前,它就可以处分所占领的领土,将它割让给第三国。”
  随着现代主权概念的出现,这种占领即为拥有的国际法概念过时了。占领开始变成一种战争中的状态,而主权的让渡并不因为占领而发生。
  美墨战争时期(1846-1848年),美军将领温斯科特签署命令,严禁美军在墨西哥领土内屠杀、强奸、盗窃、侮辱宗教设施和破坏财产。犯罪的美国军人将由专门的军事委员会加以审判。在执行良好的军纪之后,美军的确未遇到当地民众自发性的抵抗。此后,上述实践的基本精神被编纂进1863年美国的《利伯法典》。
  仅从战争法的角度来看,美军对伊拉克的占领并非非法行为。因为占领行为受到联合国1483号决议的肯定。而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关于占领的核心理念体现于第43条:“合法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既已落入占领者手中,占领者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和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除非万不得已,应尊重当地现行的法律。”
  美军在伊拉克的占领表现到底如何呢?
  这个问题得看是纵向对比,还是横向对比了。
  如果纵向和二战时日军在中国以及东南亚地区的占领相比,美军无疑是更好的占领者。如果横向和联军其他部队在当地的表现对比,美军的占领是相当失败的。
  那么,为什么伊拉克的占领会这么失败呢?
  美国对萨达姆政权进行了非常彻底的清算,任何前政权“复兴社会党”的成员都不得加入新政府,同时还彻底解散了伊拉克军队和警察。美国的做法显然是基于二战后占领德日的经验。在德日,美国展开清洗纳粹分子和去军国主义行动,务求让新政府彻底与法西斯绝缘。毫无疑问,这是正确的,因为法西斯是一种极端主义政治信仰。
  然而,复兴社会党并非极端主义组织,其政治宗旨是世俗化的。只是萨达姆利用政变以及一系列的清洗上台之后,复兴社会党沦为他的权力附庸。也就是说,去萨达姆化已经满足占领的需要,而完全没必要彻底清除复兴社会党及其军队。这直接导致数十万拥有武器和接受过军事训练的青壮年沦为失业大军。而他们手中的武器以及掌握的战斗技能足以对新政权造成威胁。
  更糟糕的是,在美军士兵看来,他们是伊拉克人的解放者,同时也是占领者。他们开着悍马车横冲直撞,甚至为了自身安全封闭整条街道。结果,当地居民并没有任何被解放的快感,只是深深地觉得遭到侮辱。而其他国家的占领军则相对好一些。尤其是日本自卫队和英军表现比较亲民,在出外执勤和巡逻的过程中敌意动作较少。英军甚至经常派出一些轻装小分队,仅仅穿着最低防护的装备在相对安全的区域进行巡逻。虽然厚厚的装甲和头盔有助于提高生存率,但会增加当地居民的敌意。这就是英军人数接近美军的一半,但是伤亡却只有美军的零头的根本原因。
  在最后一名美军撤走后,这片土地重新回到了伊拉克人民手中。如果还有选择的机会,美国的决策者会不会采用更为聪明的办法来实施占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