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上)

2011-12-29 00:00:00张丽
农村百事通 2011年23期


   四、借款到期莫忘讨
   案例:2008年6月,王先生的同学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先生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还款,王先生也没有急着催要。2011年元月,王先生因结婚需要钱,便多次向赵某提出还款请求,但每次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耐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王先生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借款也是有“保质期”的,愈期行使可能就会“过期作废”。因此,切莫因碍于面子而一再拖延催款时间,否则将丧失法律的保护。
   小链接:如何正确书写借条?
   1.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以避免陷入举证困境。
   2.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能少,千万不要写成小名或绰号。
   3.借款金额要写清,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二者一致,如不一致,则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4.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均要写明,因为这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5.如是有偿借贷,必须写明约定的利息,且保证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不写明利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为无息借贷。
   6.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亲自签名或加按手印。(全文完) (安徽练惜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