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列举了信息时代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失范行为,从认知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行为主体有关因特网伦理的不合理认知,用当代西方的德育理论探讨了网络道德失范的部分原因。
关键词:信息时代 青少年 网络道德 认知发展
在信息时代,媒体、家长、教师不仅要帮助青少年在智力和技能上做好准备,更应帮助他们培养起良好的网络道德品质。如:尊重网络伦理和法律规范;以正当的方法和途径改变那些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利益的网络伦理规范;当价值和利益面临冲突的时候能正确地进行道德推理和道德决策;有进行适当的伦理行为的道德动机和自我控制力,在无人监督的情形下也能做到自律等。
国外一些学者,如柯尔伯格(Kohlberg)、特里尔(Turiel)、霍夫曼(Hoffman)、班杜拉(Bandura)等人针对青少年的道德发展问题提出过很多重要的观点,尽管这些观点不是专门针对与信息技术使用相关的道德问题的,但它们却使我们认清了影响人们行为的一些因素。如潜在的道德认知过程及其与道德推理的关系;道德动机和移情的作用;影响道德控制和道德行为的因素等。这为我们分析网络空间青少年的道德认知提供了一个基础。
网络空间青少年道德认知现状
互联网的产生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使得人们在使用它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
网络道德行为涉及的问题。当前网络道德行为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涉及系统安全问题,如计算机非法入侵问题;尊重智力成果问题,如著作权。(2)尊重私人领域的问题。涉及安全问题,同时也涉及个人信息的分发和收集问题。(3)尊重他人、尊重公共道德的问题。包括有礼貌地通信,避免不负责任的诽谤、侮辱、攻击性言辞。不用伪造的E-mail地址掩饰不负责任的言辞。(4)尊重公共机构。即在因特网账户所限的用途内使用它。(5)自我尊重的问题。包括那些对别人没有影响但却可能伤害到自己的行为,如“上瘾”和“垃圾”行为等。
青少年对“不适当使用”的“合理化”辩解。许多使用因特网的人,尤其是年轻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找出各种理由,以使自己不适当的网络行为合理化。例如,对著作权侵害的认知。许多人都认为“每个人都干”,“这和偷不一样,因为实际上我没拿走任何东西”。有人认为“在因特网上你可以说任何你想说的事情”。
在网络空间中青少年产生错误认知的原因
为什么网络行为主体会产生不合理的认知,进行不道德的行为?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缺乏情感反馈和远离受伤害者。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沟通或进行其他行为的时候,收不到由于这种沟通或行为的伤害而产生的强烈的情感反馈。由于没有亲身经历,单凭电子文本几乎不能使人感知这种沟通或行为的影响。网络空间的这种“无影无踪”的性质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印象,即这些言辞和行为并未产生真正的、实际的伤害性影响。
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恐惧减少了。有足够的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恐惧感,才能对不端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但在因特网上,不法行为或导致公民责任的行为被发现和被惩罚的可能性都大大减少了,更不用说只是不道德或粗鲁的行为了。
新环境需要新规则。许多为自己不适当使用因特网的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提出这样一种基本论点,即真实世界中的价值观念在电脑空间中没有任何立足之地。
对社会不公和腐败的感知。不适当使用因特网的人常常提出社会不公和商业、政府腐败的问题,以使其不适当行为合理化。对认识到自己是无产者,而那些有权力和财产的个人和组织是贪污腐败、不法致富的那些人来说,信息技术提供了“扯平”的方法和途径。
对网络空间青少年道德认知的分析
在道德发展研究领域中已经有许多著名的理论,它们对研究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下面用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特里尔的领域理论、霍夫曼的道德动机理论、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论等,对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认知和行为作一番简单分析:
(一)关于道德推理
道德认知、道德发展。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来源于皮亚杰(Piaget)的认知发展理论和康德的公正概念。他确定了道德认知发展的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他认为道德发展主要依赖于个体认知能力的扩展。处于前习俗水平的个体的道德推理的特征是拥有具体的和自我中心的观点;处于习俗水平的个体获得了理解他人观点和理解社会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法律和规范的能力;处于后习俗水平的个体的道德推理是建立在对公正原则和社会的法律与规范以及社会合作的理解基础上的。
柯尔伯格的理论对理解网络中的道德推理很有帮助。青少年通过与别人的交互作用建构他们的有关道德推理的框架,他们与别人的交互作用是由其认知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这种观念要求我们思考青少年在建构他们的道德推理框架的时候,以电子为中介的交互作用对他们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青年早期是青少年对网上交际产生强烈兴趣的时期。他们的道德认知是在如下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没有情感反馈;由于不适当的行为而受到权威机关的打击和惩罚的风险减少了;不适当的行为后果只是可能被逐出因特网;评判一个人是看他写了什么,而不是看他是谁;需要不断鉴别信息以确定它是否真实;与遍及全世界的人们进行高水平的交互作用,有能力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这样一种环境中的交互作用对青少年道德推理发展产生的影响还是未知的。
领域理论。特里尔的领域理论研究的重心在区分道德价值观、社会习俗和个人选择等概念上。道德价值观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可通用的,它是由潜在的公平、正义和幸福观构成的。社会习俗是任意的、专断的,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通过协议达成的有关社会行为的规范,它们是以社会背景为转移的,是可以改变的。个人选择的问题是仅对自我有影响的问题。有些问题是跨领域的,它们涉及道德价值观、社会习俗和个人选择等多方面。如同道德观念的形成与个体的认知发展相一致,对社会习俗的理解也要与个体的认知发展相一致。
来自领域理论的几个关键概念看上去与网络空间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关系。第一个观念是,一个看来与区别道德价值观和社会习俗或个人选择相关的关键因素是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将给别人造成伤害。第二个观念是,社会习俗是以社会背景为转移的、可变的。第三个观念是,领域交叉或能引起道德价值观、社会习俗和个人选择等多方面问题。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远离被伤害的结果,可能削弱个体认清一种潜在的道德价值观的能力,向信息社会的转移导致社会习俗的变化。许多与信息技术使用有关的问题看来都是多方面的,在社会习俗处于变化之中,人们难以感知行为的伤害结果的时候,所有这些观念看来都与辨识潜在的道德价值观的困难情景有关。
(二)关于道德动机
霍夫曼把注意的焦点放在道德定向和道德动机的移情作用上。霍夫曼把移情看做是外部的社会规范变成内在的行为动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移情唤醒是人天生的特性,移情与认知发展紧密相关。随着人类感知他人看法的能力不断增强,他们对感知到的他人痛苦的移情反应也增强了。生活经验也影响移情意识的水平。人类有表达能力,描绘事件能唤起移情反应。个体实际上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事件的描述作出移情反应,因人而异。一个人在没有考虑如果不按外在的规范行事可能被抓和被惩罚的时候,觉得自己有责任按这些规范行事,一种外在道德规范的内化就产生了。
霍夫曼确认对违纪青少年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影响这一内化过程。把教育重心放在让青少年明白自己的行为如何影响别人的教育方式趋向于支持移情的内化,而采取控制和惩罚的教育方式则对移情的内化起相反的作用。霍夫曼的调查结果得到了鲍姆林德(Baiunrind,1989)的强烈支持。鲍姆林德调查了父母教养风格对内化过程的影响,他发现父母试图通过控制和惩罚向孩子灌输传统价值观,则很难培养孩子自主的社会责任感。父母通过让孩子们明确地认识他们对别人造成的伤害行为,支持他们的自然的移情反应,孩子则逐渐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感。根据这些调查结果,经历让其注意自己行为结果训练的青少年和具有充分发展的内在移情感的青少年比那些在专制(控制和惩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看起来更能在网络空间中按伦理道德规范行事。
(三)关于道德控制
道德思维和行动的社会认知理论。班杜拉着重分析了道德定向和社会因素联合起来影响道德行为的方式。他的研究聚焦于那些使内在控制丧失的因素。他指出了几个与信息技术的使用最密切相关的因素:
第一,道德理由(辩护)。它将导致一种对不道德行为的情境分析的认知重组的支持,通过把一种行为描绘成是为道德目的服务的(与残酷的统治者打仗,拯救人类,正当防卫,或做黑客是为了找到商行和政府腐败的证据),而使其为社会和个人所接受。网络空间里正在变化的社会习俗似乎对这种认知重组起着促进作用。
第二,忽视、不理睬结果,或把后果最小化。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结果能被忽视、不理睬,或最小化,就没有理由自责了。个体的判断和行为可能由于他们接近伤害结果而受到影响。如果一个人离受伤害者越远,他就越倾向于引起或允许伤害的发生。随着我们进入信息时代,技术将继续使人们远离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因此促进忽视、不理睬结果,或把后果最小化的能力。
第三,不把受害者当人(去人性化)。对伤害行为的评价部分地依赖于行为者如何看待受害者。把别人当做人来感知激发一种移情反应,但是这种反应可能通过不把别人当人而丧失。因为缺乏真实的可感知的情感反馈,技术的使用可能造成不把别人当人的情形。
第四,责备受害者或周围的环境。人们通过把自己看做是牺牲者,他们不适当的行为是针对别人伤害行为的正当防卫或受环境所迫而使其不适当行为合理化。
尼森(Nisan,1991)从另一个视角开始了他对道德控制的分析。他的道德理论是,人类在努力寻求一种道德平衡,即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个人的道德理想,但是在某种情形下我们都愿意放弃那个理想。个体似乎在什么程度上愿意放弃他们的理想方面设定了一个界限,这个界限防止了无限的犯罪。这个界限的分界线因人而异。似乎有三个因素支持犯罪,它们是:这种侵犯将不会引起任何可感知的伤害;这种伤害是可感觉到的,但是它与个人利益的获得相比小得多;伤害的是这个系统,没有具体的个人受任何损失。因此按尼森的理论,对于造成的伤害的感知程度是影响个体网络行为决策的主要的、关键的因素。
参考文献:
1.Bandura,A.(1991).Social cognition theory of moral thought and action. In Kurtines, W.M.&Gewirtz, J. L.,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Vol I.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2.Forester, T.&Morrison, P.(1994). Computer Ethics: Cautionary Tales and Ethical Dilemmas in Computing, 2nd edition.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3.Hoffman, M. L.(1991). Empathy, social cognition&moral action. In Kurtines, W. M.&Gewirtz, J. L.,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Vol I.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4.Kohlberg, L.(1984). The Philosophy of Moral Development: The Nature and Validity of Moral Stages.San Francisco: Harper&Row.
5.Nisan, M. (1991). The moral balance model: Theory and research extend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moralchoice and deviation. In Kurtines, W. M.&Gewirtz, J. L.,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Vol III.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6.Turiel, E. (1983).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Knowledge: Morality and Convention.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