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互动中域外消息来源的保护

2011-12-29 00:00:00李向华
新闻爱好者 2011年20期


  摘要:近年来,传媒与司法互动中产生的冲突引起传媒和司法界一些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消息来源的保护就是其中一个热点研究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域外对消息来源保护的相关规制及其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来探讨传媒与司法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传媒 司法 消息来源保护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传媒与司法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和使命,也体现着不同的社会价值。同时,他们分别使用新闻报道和法律法规的手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传媒与司法在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服务国家及人民、尊重公众知情权等方面也有着共同目标,它们和谐且良好的互动会对整个社会的积极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与司法互动中产生的冲突引起传媒和司法界一些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消息来源的保护就是其中一个热点研究问题。
  消息来源保护概述。消息来源的保护是指记者保护提供相关新闻内幕的线索、情况、资料的采访对象免受因信息披露而带来的困扰。一般情况下,记者报道新闻都会注明信息的来源或依据以彰显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记者会通过一些手段隐去新闻信息的来源。这是因为,记者用通常的方法很难获得许多有价值的新闻。实践证明,越来越多的重大新闻来源于秘密的内幕消息提供者。可是,一些内幕消息的披露会使信息提供者陷入一种不安全的境地,甚至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消息来源保护的域外考察。西方新闻fN33eNIVWOpOh3OV88fxAf+lLpT1FHmPZ0etag/tmvU=界普遍认为保护消息来源是新闻记者和媒体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责义务所在。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的第三条规定: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联合国大会《反腐败条约》第33条中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内容。英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第5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应保护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提供者,亦即应为之保密。俄罗斯《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4条规定:“对于秘密获得的消息来源,新闻工作者应保守职业秘密。没有人可以强迫他公开这些来源。”由此,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区,为了让记者和媒体切实履行这一职责,赋予了他们一种职业特权——“消息隐匿权”。媒体消息来源隐匿权,也被称为记者秘密消息来源的特权,是指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享有未经消息提供者的许可不向外界披露消息来源的特权,包括新闻媒体可以拒绝法院要求出庭作证、公开消息来源以及对资料不受搜查与扣押的请求权。
  但是现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界不承认记者拥有拒绝出庭作证的特殊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因为这些国家考虑到如果严格地保护消息来源以及保障记者的隐匿权,该制度规定的制约因素会对新闻界和司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在保护消息来源的同时,也会制定相关的制度来制约记者保护权利的无限制状态。
  消息来源保护的局限性及规制。消息来源的保护制度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方面,完全地保护消息来源会影响司法公正。因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记者拒绝出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以及行使其拒绝作证的权利,那么,尤其在记者的证言对案件的审判起到关键作用的时候,法官会因无法知晓充分的证据而不能作出公正的审判。
  另一方面,西方媒体对秘密消息的强烈依赖存在较大风险。对1万个报纸、杂志和电视故事进行调查的“2005年美国媒体状况”发现,有13%来自秘密渠道。这一做法对新闻媒体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毕竟,不能否认某些记者会为了取得轰动效应或者其他非正当目的而滥用消息隐匿权。2005年5月9日,美国《新闻周刊》凭借单一匿名消息源报道了关塔那摩监狱的美国审讯人员亵渎《古兰经》事件,引起全世界穆斯林的抗议。最终,《新闻周刊》承认新闻失实,收回这篇报道并道歉。所以,记者的消息隐匿权要在适当的时候行使,杜绝对权利的滥用,毕竟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新闻工作者首要的职业道德准则。
  基于以上局限性,一些国家在赋予记者特权的同时,也一定程度地限制了他们的隐匿特权。从以上国家的立法实践可以看出,当具备某种条件时,记者的隐匿特权就受到限制。这些条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当事人明确同意披露身份;(2)为了国家利益和安全;(3)涉及的信息与犯罪有关;(4)信息的重要且唯一性。
  在实践中,保护消息来源会使司法与传媒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主要基于两个价值体的共存:媒体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为了使二者能够实现良好的互动,调和及平衡二者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保护消息来源本质上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记者的消息隐匿权的限制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程度。所以,如果将记者的消息隐匿权的限制程度建立在法官具体衡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能够实现动态的平衡,那么,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就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简海燕:《媒体消息隐匿权初探》,《比较法研究》,2008(5)。
  2.乔纳森·阿尔特:《美国媒体的秘密信息源》,《新闻周刊》(美国),2005-05-30。
  3.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4.王润泽:《保护消息来源是挡箭牌吗——李文和案中美国新闻界的价值取向》,《中国记者》,2006(7)。
  (作者单位:河南法制报社)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