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高速公路慢下来

2011-12-29 00:00:00陈云良
国土资源导刊 2011年10期


  如果高速公路收费的规范及制约还有法治空隙,高速公路的怪象就无法消除,民怨也无法疏解。
  
  当动车7·23事件震惊全国后,我们开始意识到:慢,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
  8月16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冯伟林被双规。
  他主政期间,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了“大跃进”,“规模之大、里程之长、投资之巨、难度之艰,均创历史新高”。
  高速的背后是高负债。其他省份也基本如是,都热衷于“高速公路”的建设。
  我认为,这体现了转轨时期,政治、经济、社会体制面临全面转型,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摒弃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
  心态可以浮躁,但是,却不能将其运用到实际事情当中。因为“步伐迈得大了,容易扯着蛋”。
  同高速铁路一样,高速公路也是一种特殊商品,主要体现的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常认为,它的价格就是高速公路通行费。尽管通行费高低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但它却直接影响着用户对高速公路服务性价比的判断。
  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主要由自身决定,但社会因素和用户的心理因素也影响对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的认同。比如,高速公路行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影响群众对高速公路的评价:高速公路不高速、拥堵收费等。但高速公路管理行业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不高,运用公共媒体的能力不强。
  同时,地方的“筑巢引凤”发展思路,也在催生高速公路大跃进。改善交通状况是提升地区招商引资吸引力的必修课,然而,很多城市被抛弃的新建的工业园区即是对这种先筑巢再引凤的思路的无声抗议——尽管环境舒适、配套设施齐备,但却没有企业愿意在此落户。
  我们要谨防“筑巢引凤”变成“造笼锁凤”,正是这种现有的“优越环境”限制了企业自由规划、发展。愿做林中鸟,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应当尊重的自由选择权。这种事先安排、事中管理的“服务“理念不是服务型政府倡导的方式。
  高速公路管理的发展变化较快,而明确高速公路建设和管养资金来源等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约束与满足养护管理和公益性服务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1995年3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早已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
  所以,高速公路的管理相对来说,不免混乱,因为缺少法律的支撑。同时,也造就了高速公路某些职能部门的傲慢,甚至失信于民。
  比如高速公路拥堵收费。面对收费“合法”与民怨沸腾的困局,去年“五一”期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按要求落实“遇堵免费通行令”,实施间歇性免费放行措施,缓解拥堵效果十分明显。但是,“指令”“要求”毕竟不是法律,间歇性免费放行只能是临时应急措施,难以制度化。
  一个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特征之一是有法可依,而且法律法规受到敬畏。如果摆在高速公路的某些不依法依规的行为不被纠正,如果高速公路收费的规范及制约还有法治空隙,高速公路的怪象就无法消除,民怨也无法疏解。
  30年不到,中国高速公路就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精简版”的完整过程,可以预见下一站是走向平衡,但要走多久?
  也许,当高速公路慢下来后,走的才是真正的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