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美国准备将自己的宪法复制到伊拉克,试图在伊拉克建立“体面的民主制国家”时,关塔那摩监狱的丑闻暴露了这个现代罗马帝国的“阿克琉斯之踵”:一个高扬宪政大旗,并向全世界推广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的国家,却自导自演了一场既侵犯人权又违背宪法的酷刑闹剧。酷刑无疑违背了人权、自由、正当程序等自由主义的基本宪政原则,但自“九一一”事件后,酷刑问题却变得越来越复杂:美国人是否能使用酷刑?在什么状况下能使用酷刑?怎样的酷刑才是合宪的?假如自由主义宪政理念是问题的全部答案,为何使用酷刑和完全禁止酷刑都同样让美国如坐针毡呢?美国宪法学者们似乎正捧着一个烫手的山芋。面对来自全世界的抗议和指责,美国人发现自己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之中,无论对酷刑进行攻击还是辩护,“辩论的双方都同意,我们的理论基础正在被动摇”(保罗·卡恩:《神圣的暴力——酷刑、恐怖主义与主权》,5页,下引此书只标注页码)。在关塔那摩监狱中的恐怖主义囚犯遭受酷刑拷打的时候,美国的宪法理论也正在经历一场严峻的考验。
作者在书中从政治哲学的角度重新审视美国的宪政秩序,深入讨论了酷刑与美国宪法理念的关系。在他看来,恐怖主义和酷刑并非在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而是将美国宪政理论基础中被忽略或隐藏的、看起来并不像自由平等那么美好的另一半暴露了出来,强行让美国人看见一个宪法背后的美国。正是这个隐匿于宪法之下的美国,才奠定另一个由宪法塑造的美国。
卡恩教授认为,目前自由主义对酷刑的讨论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法律主义”的定义泥淖,即以宪法为逻辑起点,按照宪法和法律将酷刑看做是非法的。但如果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酷刑与战争或其他的政治行为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说宪法与美国人都能够容忍并时常赞许一些战争中的杀戮,为何会对酷刑如此苛刻呢?看来,要解开酷刑之谜,首先必须理解酷刑的历史。
在历史上,酷刑并不鲜见,它经常被用于战争和宗教迫害。与酷刑紧密联系的,不是法律,而是主权与信仰。酷刑的政治意义不在于肉体伤害,而在于获得一种仪式性的结果:即让被折磨的对象“认罪”(confess),从而放弃自己的信仰或忠诚,“承认”(acknowledge)对其施与酷刑的宗教或国家。被惩罚者如果“承认”了行刑者背后的价值,那么他就是一个“罪人”,酷刑不过是宗教或国家神圣力量的体现。但是,如果被施与酷刑者拒绝“认罪”,他就会“成为他所坚持的信仰的殉道者”(23页),甚至成为“圣人”,他受过的种种酷刑的折磨是一种“伟大的牺牲”,而酷刑就只表现为惨无人道的“暴力”。由此可见,酷刑是对忠诚的考验,对信仰的考验。在这场考验中,一个人愿意为国家放弃自己有限的生命,由此才造就了永恒的主权,“只有当每一个个人都愿意为主权放弃他们的肉体,他们才成为‘我们人民’”(37页)。承认和认罪使酷刑或其他种类的暴力获得了神圣性,使得主权获得了真实性。在这个意义上,酷刑考验公民是否忠于其主权的工具,是一个创造“真实”(truth),并让公民感知“主权真实性”的过程。
然而,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政治主权者受到了宪法支持与约束,从而不再需要,也不能在国内罪犯的认罪中来展示自己的力量。与犯罪的斗争逐渐从“敌我矛盾”转化成了“人民内部矛盾”,罪犯也从威胁主权的“敌人”变为“堕落的公民”,因而现代刑事正义寻找的“真实”也就不再是对主权或信仰的“忠诚”(faith)。这种“真实”不再需要被“验证”,而只需要在“事实”(facts)中被“发现Q7Nq0wIy5THmKqZqKRvYRiCmHxuLJZhP+weizQG/ElQ=”。这样一来,在国内,酷刑终于被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取代。
但是,现代国家具有自己的边界,在主权国家范围之内,主权政治没有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