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无论从法的性质还是从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来看,该法的实施都应当注重发挥供销社的重要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过程中也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立法,明确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促进和保障法的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健全完善于改革开放以后,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到村社综合服务站,网点遍布城乡,经营服务设施日臻完善,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已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紧密相连的全国最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我国供销社的发展历史和其职能演变决定了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重视和发挥供销社的地位和作用,对该法的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供销社的历史发展与职能定位
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与国营商业两次合并,后又两次分开。1987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通知指出:“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供销社要深入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199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供销合作社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坚持为农服务的发展方向。经过十年改革,供销合作社已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2009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定位,“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不同历史时期,供销社承担了不尽相同社会职能,但其始终跟农业、农村、农民密不可分。从现阶段来看,各级供销社联社的职能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历史积累资产的运营及监督管理;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培训指导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村营销大户提供产销信息服务。
二、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发挥供销社的重要作用
(一)从法律性质来看,供销社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应具有重要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市场主体法,是以自治为主的主体法。2004年,在当时的框架草案中写有农业部门作为该法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然而,经过调研和讨论,200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委会通过的框架草案就取消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二审说明中,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在法律中不宜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型市场主体,需要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和帮助;作为一种自治组织,需要行业自律,需要联合组织。从供销社的发展历史和特有职能来看,无疑,供销社能担此重任。因此,供销社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应具有重要地位。
(二)从调整对象来看,供销社是该法调整对象的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供销社的法律,该法调整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管理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的性质联系上看,供销社并没有被排除在该法的调整对象之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简而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早在1995年中央5号文件已经提出供销合作社要“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200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更是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两者在性质上具有共通性,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基层社的主要组织形式,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就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不难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理所当然地涵盖了供销合作社。
(三)从立法目的来看,供销社发挥作用是实现该法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制定该法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实现目的的主要途径就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供销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一是网络优势:供销社有健全的系统组织网络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兴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决条件和行业优势;二是经济优势:供销社是农民入股兴办的最大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有能力在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起到龙头作用;三是经验优势: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创新,供销合作社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合作经济发展路子,并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探索了“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这一行之有效的好形式,当前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也为供销社领办创造了条件;四是政治优势: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形成了党和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以成为新时期党抓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途径,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供销社工作,为其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组织保证。不难看出,充分发挥供销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是实现该法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供销社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发挥作用的体现
通过在湖南省长沙县等地的专题调研、专题座谈会、调查问卷和实地考察典型合作组织,我们发现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供销社事实上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组织和领办
截至2009年5月,全省专业合作社中有779个属于供销社系统主办,供销社直接参股的有458个,占总数的58%。入社社员总数201185户,带动农户828182户。浏阳雄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从成立之初的不足100户,迅速发展成为入社农户1068户,带动6000户,年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的大型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张家界慈利县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由供销社牵头领办,其中“兴隆辣椒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达1081户,带动农户13000余户,已成为当地最有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德临澧县供销社领办的汉薯专业合作社,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年生产加工红薯10000吨,产值3500万元,带动农户1300多户,为农增收2000万元,专业社生产的“绿斋”牌系列产品被评为国家A级绿色食品,产品供不应求。岳阳地区供销社领办创建专业合作社76个,每个专业社平均为163户,经工商注册的有42个,入社农户达12388家,带动农户61826户,助农增收在1.2亿元以上;类别涉及棉、麻、茶、果、药、竹木和养殖业等多个层面。
(二)指导和服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技术服务:通过各种培训,使农民社员掌握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增加科学知识;二是信息服务:建立信息网络,强化信息队伍建设,使产业化服务网络终端延伸到社员和农户,真正服务于农户;三是加强销售服务:努力搭建农产品购销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通过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扩大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的知名度,使农产品的销售延伸到国内外市场,同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质量,利用供销社现有的流通网络,进入当地的大型超市销售,扩大市场;四是资金服务:供销社积极为各专业合作社疏通县内各家商业银行和其他融资渠道,解决目前生产经营资金困难;五是政策服务: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协调,帮助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巩固与提高,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环境。
四、完善立法,保障供销社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发展速度加快、合作领域拓宽、竞争能力增强、农民社员增收明显等特征,发展势头较好。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合作社自身发展看,存在着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较弱、带动作用发挥有限等现实问题;从发展的外部环境看,主要是在扶持政策、政府部门职责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支撑。如前所述,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立法却尚未明确规定供销社的法律地位及其主导作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工商、财政、税务、农业、林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而2009年11月27日正式通过的《办法》最终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语言表述上的不明确影响了法律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总而言之,正视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发挥的作用,通过立法明确供销社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能够促进和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从而最终实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元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J].广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