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及制度建设初探

2011-12-29 00:00:00张安琪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1期


  摘要:伴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税收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文章立足于我国环境背景,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国外成功经验,对如何构建绿色税收体制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绿色税收;环境保护
  
  “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一、我国构建绿色税收的背景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环境污染尤为突出,森林减少、沙漠扩大、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环境恶化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公众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成为威胁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又给我国的资源和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冲击。
  在某种程度上,我国高速的经济增长成果是建立在牺牲环境效益之上的。因此如何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变革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思想。十七大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报告中谈到我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时,把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列在第一位,并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现代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工具之一的税收自然被用到了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上,构建绿色税收制度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不足
  1、缺乏一个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即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产品或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
  2、征收范围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对生产生活中非常明显的几种情况征收相关税款。例如,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矿产资源这些非可再生资源。而对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河流、湖泊、草原、森林、动植物等具有重大生态意义的资源缺乏监管力度。
  3、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4、征收标准过低。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虽有某些针对环境资源征收的税款,但税率都比较低,难以与高额的资源消耗相适应,达不到抑制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效果。
  5、有关税收征管规定不健全。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绿色税收征管体系,环保的相关税收征管比较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破坏和污染起到了推进作用。
  6、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按照税收的原则应该是谁受益、谁纳税。然而在现实生活存在财政学中所谓的经济外部性现象即污染的企业并没有缴纳相应的费用,而做出贡献的企业也不一定获得应有的报酬。这样就打击了企业的环保积极性,不利于环境友好型和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另外,环保成本与税收成本也不配套,例如,排污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左右,有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导致企业宁愿交纳少量的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主动治理污染。这样违背了税收的引导意图,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
  我国的税制主要是以保证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设计的,即使是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税种,其征税的动力大多也来自增加收入和调节经济,而很少处于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然而即使如此,与资源及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客观上已经为保护资源环境或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和发挥了一定的调节作用。这些税种包括消费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
  三、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经验借鉴
  (一)美国
  早在1971年就引入过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中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从那时起至今30多年,己建立起了自己的生态税制:一是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其基准税额由1990年的1.37美元/镑提高到1995年的3.1美元/镑,以后每年还要提高0.45美元。二是对汽油征收消费税。当美国的汽油价格为1美元时,其中0.25美元就是对汽车用油所征收的消费税,税收的增加抑制了消费从而减少了汽车尾气的排放。三是与汽车使用相关的其他税收及费用。包括对卡车和拖车使用者征收12%的消费税,对超过40镑的轮胎征收消费税,一些州和地方政府还征收一系列的汽车使用税和费。四是开采税(资源税)。通过开征开采税,既抑制了稀缺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开发活动,又改变了开采的利润最大化模式的时间格局,将有限的资源开采转移到后代。五是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包括对居民的生活垃圾、商业固体垃圾征税,以及8个州征收的包装和材料税。六是一些与环境有关的州税。七是其他联邦消费税。
  (二)荷兰
  荷兰的生态税收较为完善,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特定生态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和石油产品消费税等。
  2、对土壤和水征收的生态税。通过与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城市卫生、城市建筑等相关法案的共同实施,防止由于地下水的抽取使土壤干化;防止由于对环境有害物质的渗透污染了土壤和水资源,以及水中氮和硫的积聚导致环境污染等。
  3、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税收。包括交通工具使用中的机动车税、特别税、转让税;对土地、森林使用征收增值税,以及实行所得税减免激励:征收狗税促进地面清洁等。
  从美国和荷兰两个典型国家税收制度的设置上,可看出成功的绿色税收制度应该是:税收面宽,税基广泛;关注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合理设置税率,引导生产消费;遵循了“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促进企业群众的环保积极性。
  四、对我国绿色税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调节和完善现有税种
  1、消费税: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增强其环境保护效应。在实际生活中消费税对人们的影响可以说是最直接和明显的。因此从环保目标出发,应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塑料袋、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等。根据课税对象的环保作用设定相应税率,提高那些污染严重而又非生活必需品的产品的税率,对具有环保作用的绿色产品给予较低税率优惠。
  2、增值税:立足于鼓励环保技术改造。促进污染净化、废物回收、能源替代以及环保业的发展,将带有环保意识的产业调整、产品更新、设备改造做为增值税类型过渡的试点。对某些高新环保设备的购进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同时,国家可以对“绿色”农业给予补贴,鼓励绿色食品的生产。
  3、资源税:为了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具有重大环境生态价值的水、河流、森林、湖泊、草原、滩涂等逐步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各种资源稀缺度及经济效用等因素调整税率;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设置新税种,建立绿色体系
  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开征专门的环保税是必不可少的。环保税可以包括垃圾税、水污染税、噪音税等。这种类型的税种在其他国家有的已经设立,其对于优化人们生活以及引导人们形成良好习惯具有重大意义。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各种减免税规定,对节能技术研发和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鼓励人们对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的利用。二是结合增值税转型,对低耗、高效、节能的产品,应加大税前抵扣比例,对环保、节能设备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进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保护生态环境。
  (四)健立健全征管体系
  一个好的制度需要一套制度化的征管体系。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绿色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引导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五、结束语
  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保护环境是每个人应尽的职责。作为国家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收应充分体现这要求,而在当前建立环保型节约型两型社会的背景下,绿色税收更是意义重大,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税制改革,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绿色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胡晋青.关于“绿色税收问题的探讨[J].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