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技术产权交易方之间在交易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引入博弈论这一分析工具,对其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得出在不同的条件下应做出什么样的决策选择,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不同的技术产权拥有者,国家应予以不同的政策引导。
关键词:技术产权出让方;博弈
一、引言
自1999年12月21日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技术产权交易所以来,技术产权交易越来越活跃,为适应市场需求,顺利地将智力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技术产权潜在持有者会根据他们从市场上收集到的信息决定从事哪一方面的科研。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技术产权潜在持有者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公开性,这就难免会出现在同一时期同一领域出现了较为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技术成果。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为了简化模型,假设在某一领域内同时期市场上有两家技术产权出让机构持有同一类技术产权,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技术产权出让方之间的博弈模型,对技术产权出让方之间的行为进行剖析,进而深化对技术产权交易行为的认识。
二、技术产权出让方之间竞价博弈模型的建立
本文假定在同一时期市场上只有甲、乙两家机构拥有某一技术产权A,且该技术有市场需求,则甲、乙在该类技术产权转让方面成为竞争对手,其在该类技术的价格上会有一个博弈分析。
博弈条件假定:
第一,该博弈模型中涉及两个决策主体(即技术产权出让方甲、乙),括号中第一个数字表示技术产权出让方甲的收益,第二个数字表示技术产权出让方乙的收益,并且甲、乙二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
第二,在该类技术转让中,若甲、乙都保持原价不变,则转让成功后会取得预期收益为value,简写为V。
第三,若转让不成功,由于市场上其他技术或其他技术产权出让者拥有的潜在技术会对该技术的价值产生威胁,到时该类技术的预期收益将会减少V′(V′>0),实际收益变为V-V′。
第四,该类技术的成本(包括科研经费、后续成本等)为cost,简写为C。
第五,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甲、乙若降价转让,则收益将会减少V″。
第六,在同等条件下(即同时降价或同时不降价),甲、乙的市场竞争力相同,均为50%。
第七,若一方降价另一方不降价,则降价一方交易成功的概率为θ(0<θ<1)。
由表1可分析得出以下七种博弈结果:
第一,若均降价,则甲、乙在该类技术产权交易上可获得的预期收益为:
E甲=E乙=50%*(V-V″-C)
第二,若甲降价而乙不降,当市场上有威胁时,在该类技术的转让中,甲、乙的预期收益为:
E甲=θ*(V-V″-C);E乙=(1-θ)*(V-V′-C)
第三,若甲降价而乙不降价,当市场上无威胁时,在该类技术的转让中,甲、乙的预期收益为:
E甲=θ*(V-V″-C);E乙=(1-θ)*(V-C)
第四,若乙降价而甲不降价,当市场上有威胁时,在该类技术的转让中,甲、乙的预期收益为:
E甲=(1-θ)*(V-V′-C);E乙=θ*(V-V″-C)
第五,若乙降价而甲不降价,当市场上无威胁时,在该类技术的转让中,甲、乙的预期收益为:
E甲=(1-θ)*(V-C);E乙=θ*(V-V″-C)
第六,若甲乙均不降价,当市场上有威胁时,在该类技术的转让中,甲、乙的预期收益为:
E甲=E乙=50%*(V-V′-C)
第七,若甲乙均不降价,当市场上无威胁时,在该类技术的转让中,甲、乙的预期收益为:
E甲=E乙=50%*(V-C)
三、技术产权出让方之间竞价博弈模型的分析
甲、乙双方即可能在合作的前提下竞争,以达到双赢,也可能是单纯的竞争,当双方在合作的前提下竞争(即双方通过协商做出同时降价或者是同时不降价的决定)时,此时二者的预期收益记为E甲1、E乙1,此时有:
E甲1=E乙1=*50%*(V-V″-C)+*50%*(V-V′-C)+*50%*(V-C)
=*(V-V′-V″-C)
当甲、乙双方是单纯的竞争,在交易前不互相协商,降价与否自定,此时二者的预期收益记为E甲2、E乙2,则有:
E甲2=*θ*(V-V″-C)+*θ*(V-V″-C)+*(1-θ)*(V-V′-C)+*(1-θ)*(V-C)
=*[2V-(1-θ)*V′-2θ*V″-2C]
E乙2=*(1-θ)*(V-V′-C)+*(1-θ)*(V-C)+*θ*(V-V″-C)+*θ*(V-V″-C)
=*[2V-(1-θ)*V′-2θ*V″-2C]
比较E甲1、E乙1、E甲2、E乙2可知:
由于E甲1-E甲2=E乙1-E乙2
=*(V-V′-V″-C)-*[2V-(1-θ)*V′-2θ)*V″-2C]
=**[V′-V″-V-C+(4V″-2V′)*θ]
由于我们假定的θ是在一方降价而另一方不降价时降价方的交易成功概率,即θ是在甲、乙两方不合作的情况下存在的,并且我们假设了甲、乙二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对于两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来说,他们不合作的前提只能是不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时的收益,即E甲2>E甲1,E乙2>E乙1,亦即:E甲1-E甲2<0,E乙1-E乙2<0;我们从反面来理解,当E甲1>E甲2,E乙1>E乙2时,甲、乙二人将会选择合作。
0<θ<1①
令E甲1-E甲2=E乙1-E乙2=**[V′-V″- V- C+(4V″-2V′)*θ]>0 ②
由①、②两式可得:<θ<1
即当<θ<1时,E甲1>E甲2,E乙1>E乙2,此时,甲、乙二人若选择在合作的基础上竞争,对双方会比较有利,即双方选择通过协商来定价,(降价,降价)、(有威胁时不降价,有威胁时不降价)、(无威胁时不降价,无威胁时不降价)为博弈均衡点,其中(无威胁时不降价,无威胁时不降价)为最优解。
当0<θ<时,E甲1
无论博弈的结果如何,出现这一博弈行为的前提是技术产权拥有者拥有技术的目的不是用于自身企业的建设,而是用于对外交易,事实上,就目前来说,拥有技术产权并用于对外交易的比例很小,绝大多数技术产权拥有者是将其拥有的技术产权转化为企业自身的生产力,下面以专利权为例予以说明。据来自2008年4月16日科技日报上的报道称,我国超过65%的发明专利来自中小企业,超过80%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政府制定了很多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商业化。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的统计数据表明,在2010年9月国内专利申请受理数量中,企业申请数量达到51506件,占同期国内专利申请受理总量的49.4%,而在2010年9月国内专利授权数量中,企业获得授权24250件,占同期国内专利授权总量的47.87%。
上述的这些数据表明,企业是发明创新的主体,是技术产权潜在拥有者的主体,而企业发明创造的出发点就是将这一智力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企业的发展,所以,在这一部分中的发明创造,几乎不用以对外交易,也就不存在对外交易中技术产权出让方之间的博弈问题。将技术产权用于对外交易的主要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机关团体等团体所拥有的技术产权,这几部分所占比例之和约为50%,在这一技术产权潜在拥有者中,存在着技术产权出让方之间的博弈问题。因此,如果国家从宏观上把握的话,应将注意力着重放在对后者的管制上,这样就能避免在统一领域不同的主体重复性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重复性的科研活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对于所占比例约为50%的企业这一主体来说,国家只须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帮助企业把握好大体的方向,让他们正确使用其所拥有的技术产权,这样就可以实现这一部分智力成果与实际生产力之间的接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小结
通过对技术产权出让方之间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我们了解了在技术产权交易中产权出让方之间在选择竞争合作以及单纯竞争时的博弈条件以及由此得出的博弈结果,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各技术产权潜在拥有者对其拥有的技术产权的不同处理方式,针对不同的技术产权潜在拥有者,国家应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在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实现技术产权这一智力成果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罗杰•A.麦凯恩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