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的“麦乐鸡”和奶粉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而建立可追溯体系是国内外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的通行做法。文章对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归纳,以期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一、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内涵及意义
目前,关于食品可追溯性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权威性定论(Souza Monieior Casll,2004),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欧盟委员会、食品标准委员会等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对“可追溯性”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解释。
欧盟委员会(EC178/2002)关于食品可追溯性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畜禽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溯能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y Commission,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可追溯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使用或者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丹麦学者T.Moe(1998)认为可追溯体系由对产品和生产活动两部分组成。按照实施范围划分为企业间可追溯体系和企业内可追溯体系。美国学者Elise Golan(2004)认为可追溯体系是指在整个加工过程或供应链体系中跟踪某产品或产品特性的记录体系,并根据可追溯体系自身特性的差异设定了衡量可追溯体系的三个标准:宽度(breadth)、深度(depth)、精确度(precision)。我国学者冯根尧(2009)认为,食品供应链追溯系统是制度设计和技术设计的统一体,本质是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过程的全程监管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商品的信息和经营责任的追溯。虽然各位学者对可追溯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都认为是对产品以及相应生产活动的追踪记录,实现食品从田园到餐桌的全程记录即是产品的可追溯。
对于可追溯体系的意义,Golan(2004)认为可追溯体系可以提高供应链管理的效率,加强质量控制和增强食品安全,细分市场策略。方炎等(2005)认为农产品同时具有一定特性,在买卖时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建立了追溯体系则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来缓解。吕青等(2006)认为实行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也可以强化产业链各参与方的责任,通过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安全隐患多的企业将被迫退出市场,而生产质量好的企业也可以建立信誉。马汉武、王善霞(2006)指出构建的可追溯信息系统有明确责任、加强生产控制能力、实现快速检疫、识别疾病源控制动物传染病等六大功能。
国内还有很多学者都谈到了建立追溯系统的必要性和意义,几乎都达成了以下共识:首先,它能够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可以促使生产企业生产质量高的产品,会有监督的约束作用,同时提高食品安全隐患的应急能力,降低产品召回的成本和影响;其次,它能够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获取产品信息有效的途径,向消费者传递明确的产品质量信号;再次,它能有效地区分责任,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排查原因,为产业链上无问题的企业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维护了企业的名誉;最后,对于政府管理部门,使用可追溯体系可以实时监控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识别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食品可追溯主体行为研究
(一)有关食品可追溯体系的消费者行为研究
很多学者采取问卷调查分析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认知和支付意愿。Verbeke(1999)研究认为,消费者对信息的需求和生产者、加工企业或零售商的供给之间存在矛盾。消费者在不能识别安全食品的有效信息时,会减少他们对可追溯的支付意愿。Hobbs(2003)调查发现,在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追溯体系向消费者起诉生产者提供了文件证明,但消费者认为可追溯体系并没有减少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说明消费者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认知和态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周应恒等(2004)通过对南京市超市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得出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韩杨(2009)运用需求函数分析了得出北京市消费者除价格是主要因素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是否是家庭主要食品购买者、收入水平、对安全信息的关心、年龄、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食品安全责任人重视程度等是影响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购买意愿的非常显著性因素。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应用,增加了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成本,并最终会通过高价格传递给消费者。因此,很有必要分析消费者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支付意愿。
(二)企业行为研究
企业既是承载溯源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溯源质量责任的主体,国内外的学者试图从微观主体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行为进行探索和评价,从而探讨更有效的管制和激励措施。这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研究;二是成本和收益分析。这里主要概述企业的动机研究,成本收益的综述见下一节。
Choices(2003)和Golan(2000)对美国企业自主实行可追溯体系的实证分析后认为,企业实行可追溯体系有三个主要动机:降低风险、增强信誉、提高管理。Pettitt(2001)、Hobbs(2003)、Souza Monteiro、Caswell(2004)认为,实行可追溯体系可以降低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交易和管理成本,同时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减少企业损失是最主要的激励因素。目前一些生产厂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是迫于下游企业的压力(Andrew Starbiul,2006)。邢文英(2006)认为,国内某些企业实行可追溯体系从短期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赢得政府扶持资金,但从长远看主要是为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产品差异化和品牌化。杨秋红、吴秀敏(2009)利用四川省61家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数据分析得出企业获得的质量认证、产品是否出口、政府政策、风险预期和企业对消费者对具有可追溯性农产品的支付意愿预期变量对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意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以上研究表明,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其动机在于:降低风险、增强信誉、提高管理;降低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交易和管理成本,同时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减少企业损失;从短期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赢得政府扶持资金,但从长远看主要是为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产品差异化和品牌化。
(三)在可追溯体系中农户行为研究
林毅夫(1991)认为农户建立农产品生产追溯制度,实际上是农户采用一项新的生产技术。而农户是否采用新技术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学习新技术的成本;二是采用新技术的预期收益。杨永亮(2006)分析了浙江农户在农产品生产追溯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农户行为特征,认为农户是农产品生产追溯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参与者,具有决定性作用。周洁红(2007)以我国蔬菜生产的主体农户为调查对象,研究他们对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的认知、参与意愿和行为,认为产业化程度、种植规模、政府政策等因素对农户参与生产追溯制度的意愿和行为都有重要影响。农产品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生产经营者的纵向契约协作和农户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因而对“农户+公司”的模式是大力提倡的。
(四)政府对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干预
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基本功能是提供食品质量与安全信息,但在建立与推行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企业与公共部门的动机明显不同,前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因素,后者以增加社会福利为根本目的,不同的企业和政府会首先考虑自己的目标,来确定执行的可追溯体系的成本与收益,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就存在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介入并干预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是必要的。
政府干预包括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资金支持。除此之外,强制性食品可追溯体系也是很多国家维持市场秩序的政策性手段之一。这种强制性把产品的追溯性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高度。从2000年开始在欧盟和日本强制的食品可追溯体系就已经被运用到了牛肉中。尽管强制的可追溯成本很高,Antle(1995)认为与其他的市场干预手段一样,如果市场不能够提供有效预防或最小化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并且干预的净收益是正的,则强制的可追溯是正当的。
三、食品可追溯体系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成本收益的确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追溯的深度、宽度和精确度将直接决定成本收益的大小(Golan,2004);另一种观点是可追溯体系的成本来自制订计划、人员配备等等引发的建立成本和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的运行成本两部分,收益大小取决于该体系能为消费者创造多少价值,即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于辉、安玉发,2006)。
Hobbs(2005)将追溯过程分为事后和事前,假定企业存在三种选择,即自愿建立可追溯系统、政府强制建立可追溯系统和不建立可追溯系统,研究结果表明不管事后追溯还是事前追溯,自愿建立该系统收益最高,会得到消费者的福利收益:政府强制建立成本最高,收益最小。杨秋红、吴秀敏(2008)按照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程序将成本分成了标识成本、信息采集成本、信息录入成本、信息查询成本等,认为收益主要由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两部分构成。我国农业部财务司、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调研组(2007)在对四川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运行费用情况分析后认为,实行可追溯后,某些成本还会降下来,说明可追溯可以带来一定的正外部性。对追溯体系的评价,已有的文献中大多数是在对企业、政府做成本-效益分析时就做出简单的评价,但尚未有系统性的、具有通用性的绩效评价指标,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四、评述
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看,国外食品安全制度相对完善,从理论到实践,研究内容丰富、研究成果深入、研究方法多样。国内对食品安全研究较多,但对食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的内容不够深入全面,大多局限于定性讨论,着重于分析比较国内外追溯体系,缺乏对追溯体系的实证分析。在以后的研究中,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进一步深入下去:对企业内部建立追溯体系研究较多,而从产业链角度研究的较少、对追溯体系的绩效如+71JDUlV2Eul3M3sBXvUO1KSwfGtW9i7uYJXA7TbzrI=何评价则未见报道。
(一)对政府这一追溯主体的研究
已有的文献讨论了政府为什么要参与到追溯体系中,也提出了政府参与追溯体系的具体内容,而且较多的文章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讨论政府和生猪生产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行为博弈,但是较少讨论政府与市场,例如,哪些由政府来做更好,政府应该如何引导、激励生猪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
(二)对产业链的进一步探讨
对农户行为的研究比较多的是从农户,或者是生猪养殖企业,或者是对生猪的屠宰企业,很少有文献是把它们连成一条产业链来进行分析。可以考虑分析公司加农户这种模式下,从整个供给主体来分析影响建立可追溯系统的因素。
(三)对可追溯体系的绩效评价研究
从已有的文献上看,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来做绩效考核的是常用方法,对建立评价指标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因此,可以在这方面做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Pe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