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2011-12-29 00:00:00徐玉菲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1期


  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至少要占董事会成员的1/3。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经历了一个由外部吸收到内部消化的过程。随着国内一些公司陆续到海外上市,公司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了解和吸收不断提高。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股权结构;治理结构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中国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同时也是外因作用下的必然结果。
  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与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同,主要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而来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极为集中。在股改以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全国共有A股上市公司1124家,第一大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占全部公司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者之和高达96%。在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占如此之高的股权比例下,企业的“所有权”及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企业、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均属于国家也就是全体人民所有,但这是一个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抽象主体,其既不能去监督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防止代理人谋取自身利益,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受侵占,也难以阻止代理人将经营的风险与责任强加于自己,这就造成了“所有者缺位”。于是,内部人就利用这一漏洞获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作为大股东代表的他们可能完全从大股东的角度出发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去牺牲包括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财产权利私人化与财产责任社会化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如何才能得到改善?问题的关键就是谁来代表所有者即国家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并且,监督者要想进行有效监督还必须满足相关条件,那就是其必须置身于各方利益之外,保持一个公正的立场。
  二、“内部人控制”的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上市公司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一样,很多关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及经理层)做出的,这样的决策机制就从根本上无法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超额的在职消费、行为短期化、过分投资以及工资奖金增长过快等无疑极大地提高了代理成本。而一个国家作为最大股东又常常面临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缺位的问题,这使得公司经营管理缺乏来自外部(所有者即广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从而更加大了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代理成本,使国有资本流失现象在所避免。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大部分都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约占2/3),公众持股只占小部分而且高度分散,即使在股改以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仍然是由企业大股东控制,因此在公司管理中容易造成董事会席位大多数为大股东占据、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形,这样,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就很容易发生。一旦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公司长久、持续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就会丧失。因此,在中国上市公司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和重要。
  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效,“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目的是寻求外部制衡力量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
  三、董事会作用不足
  首先,从董事会自身结构和成员素质来讲,诚然,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董事的水平和董事会的结构决定了董事会的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普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决策水平不高以及内部监督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中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的比例太高;中国董事会对董事的任命机制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许多被任命的董事并不精通企业业务管理,这就很难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中国董事会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状况。
  其次,从股东大会等组织对董事会的监督上来讲,由于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因此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大,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往往是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或是由企业控制的大股东,在此股权结构下,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政府控制的法人股或企业控制的大股东的“关键人”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已经决定了股东大会会流于形式。同时,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搭便车”、股民素质不高等多方面因素也在起作用,这所有的一切决定了大多数股东特别是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参会热情不高,参会意识不强。股东大会功能和股东内部监管力量的削弱,影响了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导致了董事会作用失灵,中小股东权益因此会受到侵害。
  四、监事会作用不足
  从监事会结构上看,中国目前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或民营企业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而来,一般由原企业中不担当管理企业重要职务的人来担任监事会成员。
  从人员结构看,监事会主席、监事大部分是上级领导任命的,少数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这些人在担任监事后没有从隶属、服从的观念转变为监督的观念,他们多数人认为是在“老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样就失去了监事独立性的人格基础,难以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职工代表中推选的职工监事,比较偏重强调其先进性、模范性,而轻视其参政议政能力,从而造成了其无作为性的基础。从监事会主席到成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大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具体运作情况更是知之甚少。
  从监事会运作效率上看,监事们列席董事会只能知道一些大概总体情况,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容易被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独占,现行的监事得不到必要的信息,从而无法形成对董事、经理层的有效监管,导致了监而不事的状态,这样的监一事会既无人格独立性,又缺乏监督的动力。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一下,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还往往由控制股东提名,一旦监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发生争议,就会由于控制股东的作用而失去制衡关系。因此,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监督乏力,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五、满足在境外上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中国首次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并不是因为内部原因,而是顺应境外上市的强制性要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争取在中国香港地区和英美等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中,应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如青岛啤酒、广东科龙、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企业就是这样产生了独立董事。另外,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要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其中重要的环节。董事会中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就是为了要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必然的趋势,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强制要求各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董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宽。
  参考文献:
  1、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