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2011-12-29 00:00:00胡晓静
中外企业家 2011年5期


   股权激励是一种较为先进的激励机制,它通过对管理人员的激励,达到提升企业业绩的目的。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特殊性是否也需要对其经营层进行股权激励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广为争议的话题之一。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有必要进行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革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保证,只有通过股权激励才能解决国有企业固有的治理结构的缺陷,有利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和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然而这一切是需要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经理人市场、绩效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法规法律制度做保证前提的。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我国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工资+奖金”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年薪制”阶段和2006年以后的尝试股权激励阶段。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国有企业逐步引入股权激励机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经理人市场的逐步建立,企业薪酬激励制度改革也就成了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也日益增多;从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薪酬制度的模式上看主要有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等基本模式,许多现行的模式都是从这些基本模式变化而来的。
  随着股权激励的环境的逐渐成熟,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的修改与制定,都不断地解放着企业思想,持续地推动了国企股权激励的试点和实施。2002年来下发的重要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出台,使股权激励从2006年起发生了历史性变革,这也促使国资委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次股权激励的政策来看,国资委试图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提高国有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此后,股权激励受到了公司及市场的高度关注。
  
  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保证
  国有企业最大的特殊性在于企业全民所有,国家经营。政府不能直接经营,只能委托国资委或者地方政府代为行使其所有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有资产产权缺位”问题。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作为其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支付给代理人一定的代理费用。这种代理费用包括以薪金和红利方式支付给经营者的显性成本。其中,还应该包括由于经营者过失所造成企业发展损失的隐性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经理人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股东无法监督经理人到底是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建立公司制度。和其他企业一样,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行之有效的长期激励是有必要的,而股权激励已经被证明了是一种比较好的长期激励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在经营中由于所有权、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使股东利益和经营者利益趋于一致。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股权激励的固有矛盾呼唤经理人市场的建立
  政府行政部门选择“控制权行政配置”作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特征,所谓“控制权行政配置”指政府行使对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权,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来实现控制权的配置或调整。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缺乏可以最终上溯的委托人,政府实际上充当了国有资产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双重角色。这种身份使各级代理人对监督约束存在天然的抵触行为,降低了各级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率,随着行政级别越多,这种衰减趋势越明显,这就给国有企业的最终代理人——经理人留下了足够大的谋求个人利益目标多元化的空间,这就是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多地需要依靠经理人的道德自律约束,股权激励作为指向企业长期利益目标的一种激励制度选择,必然不会被国有企业经理人接受,甚至也不能被国有资产管理者接受。经理人市场的存在,可以对经理人个人利益目标多元化倾向起到约束作用,节约股东与经理人之间达成相容性利益目标的交易成本。
  (三)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优化
  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经营者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行政任命因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常带有相当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在某一公司的任职一般都不会超过 5年,而股票期权的行权期一般都需5 —10 年甚至更长时间。股权激励制度是以工作业绩决定经理人收益的评价体系,这种激励方式不仅有可能给企业经理人带来丰厚收益,而且使企业能够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选择有能力的经理人,保障有才能和有贡献的经理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可以有效防止因企业回报不对称而流失。同时,也为公司在未来吸纳更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留下制度激励空间,进而有利于公司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股权激励过程同时伴有股票持有期或期权等待期的约束条件。如果经理人提前离去,他可能失去全部股权收益,因而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退出成本,也有利于留住优秀人才,减少人才流失。企业要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就必须重视人力资源,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
  
  三、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路径依赖
  现有年薪制的最大缺点是仍然不能解决长期激励和约束的机制问题,激励过度与激励不足并存,经营中短期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没有产权激励与约束,自然缺乏像私有企业那样的产权约束,缺乏“跳楼机制”,诱导短期行为。然而,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并且,从我国国企改革发展趋势看,股权激励渐行渐近,国有企业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保证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企业内在活力,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要适应国企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以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启动深化国企改革行动计划,着力解决改革不彻底、不完善、不平衡的问题。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推进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培育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加强企业监察机构及机制建设,确立董事会在决策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总经理在执行体系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监事会为主导的监督体系网络,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真正做到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确定报酬激励的具体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经理人市场,提高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由于产权结构的特殊性,其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行政任命的,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经理更注重职位的升迁而非股东的最大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他们实行股权激励很难达到良好的效果。这就需要一方面应该建立更为合理的经理人流通机制,对行政任命制进行改革。行政任命制无论是对人才素质的提升、人员的选聘,还是豁免机制的完善都会产生负面效果,这不利于经理人市场的完善。另一方面建立让公司与经理双向选择的经理人市场,这个市场必须同时为公司和经理候选人提供需求信息。还应建议评估经理候选人能力和以往业绩的市场中介机构,以确保公司将有能力、有经验和有学识的候选人选聘到高级管理岗位上来。从一定程度上讲,股权激励制度能否成功实施与经理市场是否完善是相互影响的,即经理市场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夯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
  现有的现金年薪制的完善和科学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应该实行个人考核与公司业绩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指标是这一制度的核心,而在目前,考核的核心指标是会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al1n0OMOOpSHOA8YPdABfQ==的缺陷是容易被考核对象为实现其考核目标而进行操纵,即便是监管制度能防止短期利润指标操纵,但会计利润指标不适合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中长期经营绩效考核。
  在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价值最大化,股东回报要求提高,这必然要求经营者不断增强股东回报意识和资本成本意识,并通过其努力而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从而得到合理的回报。因此,从企业全部资本的使用效率、资本成本和价值创造角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成为必要,而经济增加值(EVA)指标符合这样的要求,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法律制度,以便股权激励的推广
  首先,尽管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解除了股权激励实施中的部分障碍,但还是有限,为了进一步在我国推广这一激励制度,仍然需要这两大法律对股票来源和变现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以适应需求。其次,应该加强税法方面对股权激励方面的规定,应该充分意识到税收杠杆的重要作用。在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在股票业务中获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适当降低税率甚至减免,这样既降低了公司成本,又增加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更有利于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再次,建立完备的会计规则来规范我国股权激励的会计制度设计,对涉及股权激励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要具体、详细,使得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随意,不给会计信息失真制造人为的机会,这样就不会影响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可以预期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发展和推广。
  (驻马店市板桥水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