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实名制的可行性分析

2011-12-29 00:00:00童燕红黄岩
中外企业家 2011年5期


   一、引言
  火车票实名制是指在购买火车票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卖出的火车票上会有旅客的姓名、证件号等身份信息,检票时凭有效证件进站。此外,两地之间一天内一张有效的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火车票,代购不得超过三张的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黄牛党的倒票空间。但是新的售票制度替代旧的制度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其可行性有待论证。
  
  二、新旧售票制度的成本对比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任何社会的运行都存在两类前提,即环境因素前提和经济人行为模式前提。就环境因素前提而言,存在着资源稀缺性、机会成本、规模经济、资产专用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经济人行为模式前提,则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需求偏好多样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如何让经济人的各项行为模式在特定的环境因素下发挥正的生产效应,应该是研究制度变迁中成本变动的主要议题。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讨论的成本主要包括新旧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的差额分析、制度转换前后的摩擦成本分析及新制度生成后的机会成本分析这三方面的内容,新旧售票制度的成本对比分析就是从以上三方面展开的。
  (一)新旧售票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的差额分析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总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厌恶风险的。在火车票售票制度实行何种制度问题上,希望其社会运行成本最小化的政府是委托人,但是政府是社会公众的代理人,所以最终的委托人是社会公众,而铁道部则是决策施行制度的代理人。在旧的售票制度下,政府无法证实铁道部对火车票的分配情况,或证实成本很高,监督的不可行让政府无法衡量该售票制度的社会运行成本是否合理。因此,政府希望能确定一个成本最小的转移支付方式能激励铁道部提供某一行动。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火车票实名制是一种高透明度的售票制度,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铁道部只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透明度高的火车票实名制b和鼓励瓜分消费者剩余的旧售票制度a。他们给铁道部带来的成本用Cb和Ca表示,ib和ia是这两类行动社会产出效益的概率分布。
  假设社会公众希望铁道部实施透明程度高的行动b,那么,公众的问题就是:
  若约束条件是:
   ①
   ②
  式中,Si表示最优激励方案。
  上式中①是参与约束。它的意思是,委托人政府提供给代理人铁道部的效用水平至少必须同他在其他地方可以获得的最高效用水平一致。由于铁路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在享受垄断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这里参与约束的作用不大。为简化起见,我们假设该代理人在其他地方可以获得的最高效用水平为零。条件②是激励一致性约束。它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希望代理人采取透明度高的制度b,因此,须想办法让铁道部选择b对代理人自己也是有利的,这样双方才能往一块想。
  现在我们来分析鼓励瓜分消费者剩余的旧售票制度和鼓励生产的火车票实名制的效益和成本比较。利用包络定理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拉格朗日表达式,可以得下式:
  把这一表达式对Ca和Cb进行微分,得
   ①
   ②
  从包络定理可以看出,如果委托人采用激励方式去鼓励铁道部会更有效。使激励行动b更有吸引力,在两个方面有利于委托人:它可以使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约束作用减轻。与旧的售票体制相比,在资源稀缺、机会成本客观存在等的环境因素前提下,火车票实名制在激励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约束功能方面更为有效,从而在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方面显得更为有效。
  (二)新旧售票制度转换前后的摩擦成本对比分析
  由旧的售票制度向火车票实名制的转换,必然会遇到阻力,以往的学者认为,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原有体制下的受益者,二是体制本身所内含的保险模式。这两大阻力构成了制度变迁中的摩擦成本。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现实世界中,各级代理人,从铁道部到各铁路局,再到黄牛党、关系单位、旅行团等,他们之间可以采取行动默契或一致的方式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相互的保险行为会对政府产生两种影响:一是使政府的利益受损,二是使政府的利益递增。在旧的售票制度下,由于铁路部门是自然垄断行业,上述提到的各级代理人都处在委托人提供的同一状态水平的保险集内,经过比较长时期的反复试错,各级代理人一旦遇到有不同的边际收入效应,他们之间就可能相互勾结,形成一个互惠的保险方案,这样就可能使委托人政府的利益受损,增加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
  而在火车票实名制下,铁道部的内部成本外部化得到了有效控制,政府与各级代理人之间的摩擦成本减少。虽然在新售票制度确立之初,政府需要更新火车票出票、检票设备,需要增加人力去检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成本能够分摊到以后的设备寿命年限内,是递减的。与旧售票制度相比,火车票实名制下,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是递减的。
  (三)新制度生成后的机会成本分析
  2010年春运期间,新旧制度并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新制度利益代表的发言权,但是旧制度的利益主体仍然掌握着规则的制定权,他们还是新制度推行、实行工作的领导者(主要是中间层级的领导者),这就决定了各项改革措施必然会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
  新制度生成后的机会成本因旧制度利益获得者在新制度推进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变异为向新制度设租的成本。在火车票实名制下,其试行需要更新广州、成都铁路局的设备,增加检票口和检票人员等,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寻租成本的浪费:购买了高于市场价格的设备,录用了较低素质的员工等等。因此,要想提高制度变迁后的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效率和利益,就必须对成本进行约束。
  火车票实名制在试行阶段的成本就已经高达上亿了,高额的推行成本可能再次将该制度扼杀在摇篮中。如果该售票制度全国推行,其成本将高达几十亿,如果不进行成本约束,将会造成更多的浪费,降低社会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因此,我们需要严格控制成本,将成本的浪费控制在最小化。
  
  三、新旧售票制度的收益对比分析
  制度变迁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利益格局重新分配的过程。本节通过博弈论的方法,论证了制度变迁应当以人为本:新的售票制度应向公众偏好所构造的目标值收敛。
  在火车票售票制度变迁过程中,铁道部是制度的决策者,而社会公众是制度的参与者。沿用上文的假设:符合公众偏好的火车票实名制是b,而旧的售票制度是a,铁道部决定实施b的概率是p,而实施a的概率为q,p+q=1。
  假设博弈有两个阶段,这样,整个博弈的时间顺序和收益情况可以分别表述如下:
  (1)在火车票售票制度改革问题上,铁道部一般有两种方案:一是与公众偏好相吻合的火车票实名制,使绝大多数人在实际福利和意识形态偏好两方面都能得到基本的满足。二是旧的售票制度,该方案保留了铁道部在售票权上的垄断地位,同时也给黄牛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是它在意识形态上与公众形成了冲突。
  
  (2)社会公众(参与人)在观察到铁道部的决策后,采取行动,分别是L和R,这里,L=积极合作;R=不积极合作。
  现在,我们分析如下。
  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决策者铁道部先行动,而社会公众则对制度的改革方案进行观察。如果改革顺应民意,推行火车票实名制,(一个)平均意义上的公众选择“合作”配合实名制的实施,则可得到收益。如果铁道部仍然实施旧的售票制度,不顺应民意,公众则可得收益k,>k。一般来说,铁道部是理性的,倾向于选择符合民意的售票制度而因此得到的收益是δ。但是铁道部也是有限理性的,其决策也可能受到垄断权的诱惑,实施不合乎公众偏好的旧售票制度,此时其收益是α,δ>α。
  博弈的第二阶段,如果社会公众看到铁道部出台的售票制度是实名制,那么他们则会选择“合作”,从而得到收益,而如果公众看到的依然是旧的售票制度,而选择“不积极合作”,他的所得将会是k1,此时,铁道部的收益为α1。相反,如果公众得知铁道部依然执行旧的售票制度,仍然要选择“合作”,最终可得到的收益是k。经过第一阶段的博弈后,公众知道在旧的售票制度下仍然选择“合作”,铁道部就不会有任何改进,消费者剩余被严重瓜分,自身的公平购票权无法得到保障,积极的合作态度将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选择“不积极合作”的收益k1>k。设r为两阶段的贴现率。表1为决策者与参与人的收益表。
  根据社会公众对出台的售票制度的反应,铁道部将有两种选择:
  一是将通过各种方式出台符合公众偏好的售票制度b,体现社会公正原则,尽可能让售票制度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因而火车票实名制将以清晰的条文和充分的可行性展现在公众面前。明智的决策者知道,保持新制度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会优化和改进公众对未来的信心,从而使公众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的合作态度。因为参与人调整了他的预期,即p=1,q=0。
  二是铁道部的决策人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仍然采取背离民意的售票制度a,而参与者公众的最优反应是R。因为此时他将信念调整到p=0,q=1。
  如果铁道部在第二阶段推出的制度是火车票实名制b,公众的最优选择是“合作”。这样铁道部在第二阶段博弈结束后将得到总收益为:
  Ug=(p·δ+q·α1)(1+r)+δ ①
  如果铁道部在第二阶段博弈后仍然执行旧的售票制度a,参与者公众的最优选择是不积极合作,这样铁道部在博弈后的总收益为:
  Ug=(p·δ+q·α1)(1+r)+α1②
  要比较①和②的大小,即比较δ和α1的大小,由于符合民意的改革总是具有潜在的效率上的优势,而且经过一次博弈后,这种效率上的优势会被铁道部所发现,所以δ>α1。即可推出①>②,顺应民意的火车票实名制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同理,如果考虑并比较参与者社会公众的收益,可以得到: > k1。参考表2。
  注:S=1,S=2/2’表示博弈的第一阶段及博弈的第二阶段。
  事实上,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决策者理性地选择合乎公众偏好的售票制度要比旧的售票制度赢得更好的收益。这正好论证了上文的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条件。铁道部必须明确地出台与公众偏好一致的售票制度并以可置信承诺让公众相信这一点。公众在铁道部出台火车票实名制后必须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以激励铁道部坚持一系列改进社会福利的改革方案。只有当公众选择积极的合作态度,铁道部的收益才会更高。在此,委托人(公众)与代理人(铁道部)的利益是一致的。
  
  四、结束语
  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运用了委托代理、博弈论等理论,分别对比分析了新旧售票制度的成本及收益,我们知道火车票实名制比旧的售票体制更为有效可行。从试行效果来看,火车票实名制确实还有诸多细节有待完善,而且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运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根除黄牛党和推进稀缺资源的公平分配上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实名制不能因噎废食,需要其在试行中不断寻找不足,不断完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