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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碳管理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发现,目前,不存在统一的披露框架,企业的碳管理信息披露主要属于自愿披露的范畴,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不强。碳管理信息披露的国际趋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建议应进一步关注制约碳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并加强研究碳管理信息披露如何通过资本市场的信号传递影响企业价值。
【关键词】 碳管理;信息披露;框架比较
碳排放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各国减排责任的界定、国际间关于气候问题的谈判、国家碳减排监管政策的制定都依赖于精确的碳排放数据;同时,碳信息披露也将通过向资本市场的信号传递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2009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IFAC)的13个成员组织、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CDSB)、威尔士亲王可持续性会计项目(The Prince of Wales 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Project)联合签署了致出席哥本哈根大会的世界各国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呼吁由一个独立的、利益相关方主导的,承担适当公众授权受托责任的准则制定机构来制定一套单一的、被普遍接受的气候变化披露准则。关于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在实践领域占权威地位的是碳信息披露项目(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由此,也引发了学术界对CDP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质疑;至于企业如何进行碳信息披露,则存在CDSB、普华永道会计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PwC)、气候风险披露倡议(Climate Risk Disclosure Initiative,CRDI)等机构和组织起草的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的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简称G3)也涉及碳排放披露的相关内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于2010年1月27日发布的《气候变化披露指南》(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解释性指南》)被认为是经济系统内关于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首部规定。
权威披露准则的缺位将严重影响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本文基于财务视角,对上述碳信息披露实践、披露框架及理论界相关的国际研究前沿进行比较与综述,旨在鉴别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最佳实践,为我国碳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CDP调查与企业碳信息披露
2000年,由包括美林、高盛、汇丰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在内的全球主要法人投资机构共计35家,共同发起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用来评估气候变迁对企业造成的风险与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CDP旨在开辟一条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披露渠道,为投资者、非政府组织(NGOs)以及政策制订者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2003年至2009年,CDP对富时全球指数中位列前500名的大企业实施了七次大规模的企业碳信息问卷调查(以下分别简称为CDP1-7)。CDP调查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且影响到碳信息的披露质量。
CDP的调查内容处于不断的改进与完善过程中。CDP1、CDP2的调查问卷包括3部分:1.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与战略;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数据;3.企业采取的具体的减排措施。同时,CDP2通过计算企业的气候变化领袖指数,开始了将问卷的定性答案定量化的探索。随调查的深入,CDP问卷的内容逐步完善,CDP3增加了对公司董事层相关职责界定的调查、对减排技术创新投入及其商业化前景的调查、公司的能源成本结构的调查;CDP4增加了温度升高、海平面升高等具体气候因素对企业经营带来的有形风险的考察;CDP5对温室气体核算的调查具体化,希望企业分范畴披露排放数据,并对汽车及配件、电力、交通运输、建筑、化学等行业作了补充调查;CDP6对CDP5的问卷内容进行了重新归类及细化;CDP7则对CDP6的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细化。
总体而言,CDP问卷由原来的三部分扩展为四部分内容:1.企业面临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风险和机遇;2.企业的温室气体盘查核算;3.企业温室气体减排情况;4.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安排。另外,CDP还根据收集的数据构建了气候领袖指数(Climate Leadership Index,CLI)、碳信息披露领袖企业指数(Climate Disclosure Leadership Index,CDLI)等指标,试图对企业的碳减排业绩和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
CDP调查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企业所披露碳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对与CDP签署协议的87位投资人的调查显示,其中的77%将气候变化视为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的要素来考虑,但大部分投资人尚未将CDP资讯整合入金融分析中。Robert (2005)、Dennis (2008)认为自愿性披露的内容过于富有弹性,影响信息的可比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即使有经验的分析家也很难依据CDP数据得出分析结论;Brendan O’Dwyer, Jeffrey Unerman, Elaine Hession(2005)认为,由于碳排放信息缺乏独立的外部鉴证而对数据的可靠性产生怀疑;Ans Kolk, David Levy, Jonatan Pinkse(2008)认为,投资者的压力对问卷回收有重要作用,虽然有较多国际大公司对CDP作出积极反应,但在信息披露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在认知维度和价值维度方面,同时,CDP并未促成信息披露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任何内在联系,因此,CDP所收集的信息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Elizabeth(2009)的研究表明强制的信息披露更有利于利益相关者评估碳管制对企业的影响。张巧良(2010)认为,作为一种民间形式的监管,CDP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可比性尚存在问题,很难洞察排放报告背后的真正涵义,更不用说反映公司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温室气体减排措施与公司财务业绩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使有经验的分析家也很难依据CDP数据得出有价值的分析结论。
二、主要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比较
2005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全球范围内首份由会计专业团体发布的《气候风险披露指南》(Building a Better MD&A - Climate Change Disclosures);2006年,CRDI发布了《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Global Framework for Climate Risk Disclosure);2009年,CDSB发布了《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作为CDSB框架的技术工作小组的成员之一,PwC以虚拟的Typico公司为例,提供了全球首份企业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范例;应利益相关者的反复请求,SEC以三票赞成、两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解释性指南》(生效日期为2010年2月8日),首次对美国上市公司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进行指引。上述披露框架(指南)的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各框架关于企业GHG信息披露的内容虽然存在差异,但均有建议企业披露:1.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与机遇,包括有形风险与机遇、管制风险与机遇;2.GHG排放及减排的定量信息;3.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信息。其中G3指南涉及范围广泛,但GHG排放与管理信息只是其中较小的一部分,内容只在环境绩效指标中有所涉及。以上各框架都只对企业应该披露怎样的碳信息内容进行了限定,却都没有提及如何披露和信息披露的载体。对此, PwC以虚拟的Typico公司为例,依据CDSB的报告框架提供了全球首份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范例,简明扼要地说明了企业应该如何撰写关于碳排放的披露内容,内容分布于MD&A部分和GHG报表及其附注部分。CICA建议企业依据CICA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在MD&A中对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三、碳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研究的国际比较
Levin and Espeland(2002)认为,碳信息披露报告作为一种治理形式的制度化的关键在于该项目的“通约性”,即如何将定性的信息按统一标准定量化。如同财务报告能够将企业的大量活动以货币为统一单位定量化,碳报告应能够将GHG排放以CO2为标准统一化、实现不同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技术通约、价值通约和认知通约。
(一)碳盘查技术依据的国际进展
目前,全球关于组织和项目的碳盘查标准包括ISO14064系列标准和《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以下简写为GHG Protocol)。二者的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主要包括GHG核算与报告原则,设定组织边界、营运边界,设定历史绩效资料,报告GHG排放等内容。与ISO14064相比,GHG Protocol提供了更为详尽的组织边界的设定指南。关于产品碳足迹盘查的技术标准仅有英国的PAS2050标准和正在制定中的ISO14067的产品标准。由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简称BSI)于2008年10月所制定的国际上第一份基于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的碳盘查技术标准PAS2050处于统治地位。但PAS2050并未包含碳管理信息披露的要求,BSI于2010年进行改版更新,主要为增加碳管理信息披露的要求。 除了以上正在开发和不断修改完善的盘查技术以外,各行业还有相应的行业技术标准。由此可见碳盘查技术本身就制约了碳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碳排放信息鉴证的国际进展
信息的可靠性是决策有用性的基础,而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碳信息实施鉴证审计,是信息可靠性的重要保证。现行的相关审计鉴证标准只有ISO14065:《温室气体对认证机构或其他评定机构的要求》,旨在保证验证过程本身,并规定了对GHG验证公司的要求,而没有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提供的鉴证标准。这也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 ,简称IAASB)正致力于开发碳排放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的原因所在。企业碳信息披露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对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国际上不存在可遵循的技术依据,因此企业碳信息的质量无从鉴证。
(三)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准则制定的国际进展
各组织发布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关注的都是定性信息,与排放配额有关的定量信息很少述及,同时,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正在制定之中,在权威准则缺位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企业碳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四、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启示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近年来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碳减排的相关政策,逐步降低碳排放量,因此与碳排放密不可分的碳信息披露业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虽然有众多组织发布碳披露框架,但由于框架间缺乏通约性,各企业间的碳信息不存在可比性,同时,各披露框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都在不断地修改完善,因此信息质量较差。
一些资深的观察家认为碳排放和全球气候变化将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并引起价值在成功进行碳排放管理和忽视碳排放管理的企业间的再分配。资本市场刚开始认识到全球经济向低碳形式的转变对企业竞争力和长期价值评估的重要影响。因此,作为理论研究者,我们应该将研究重点放在市场对企业碳信息的反应状况以及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等方面,进而引起公司管理者、股东、董事、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管理者等有关人士对碳排放的关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制定法规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减少碳排放提高企业价值的新视角。
【主要参考文献】
[1] Mercer(2009). Investor Research ProjectInvestor use of CDP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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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nnis M. Patten & Martin Freedman. The GAO Investigation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An Opportunity Missed [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2008(19): 435-449.
[3] Brendan O’Dwyer, Jeffrey Unerman; Elaine Hession. User needs i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Perspectives of stakeholders in Ireland[J].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2005(14-4): 759-787.
[4] Ans Kolk, David Levy & Jonatan Pinkse. Corporate Response in an Emerging Climate Regim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Commensuration of Carbon Disclosure [J]. 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2008(17): 719-745.
[5] Elizabeth Stanny. Voluntary Disclosure as a Commitment: Disclosures abou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EB/OL]. http://ssrn.com/
abstract=1454808,2009.
[6] 张巧良,张华. 企业碳管理信息披露:低碳经济时代的挑战与价值再造[M].兰州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