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年金是一种重要的分配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许多弊端,通过分析提出了完善治理结构的系统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 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年金计划;税收优惠
企业年金是我国所确立的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标中的第二支柱,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的特点是国家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既可以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效益的差异,又可以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贡献的大小,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调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是一项长期有效的制度安排。2011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从政策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我国企业年金研究文献综述
国内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侧重于实务运行领域,研究的大致脉络:一是结合目前企业年金发展的问题和现状,分析企业年金制度的性质和定位;二是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动因及效用评价;三是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以及预测。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国内的学术专著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首先是来自国内学者,他们在长期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制度作了全面的梳理。如邓大松教授和刘昌平博士所著《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系统研究了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计划预期替代率和基金投资、监督管理问题,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政策和制度提供了较好的思考和思路。
2.其次是来自政策面对于国内企业年金发展方向的指引性专著。如孙建勇主编的《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等,对于理解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定位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
3.最后是来自金融机构的“助推器”式研究。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对企业年金的商业化运作进行深入研究,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如中国工商银行郭琳著的《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等。
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管法律和监管规定尚处在研究制定过程中,经办主体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管理业务缺乏经验和技巧,因此,在企业年金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年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差。我国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企业年金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也是目前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主要依据。但是,这两个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而且许多事项尚待进一步细化。
(二)管理手段简单,评价指标缺乏标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企业年金制度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但是目前受各种资源的限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手段简单化,还处于信息统计的初级阶段;对各管理机构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评价指标缺乏标准、统一的口径,纯手工统计,很难避免统计人员的道德风险,导致数据质量可比性差、可信度低。
(三)市场运营主体不规范
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将其职责分解,分别委托给不同专业机构管理,委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从事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行政事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业务;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从事安全保管年金基金资产的业务;委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公司从事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业务;委托包括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精算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年金运行提供咨询、资信评估、精算、会计或法律等专业性服务。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管理机构急于跑马圈地,低收费甚至不收费、中介机构不尽职等问题时有发生,年金市场规范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税前扣除,而《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试点地区企业才可以按4%的比例税前列支,对于同一事物有如此多不同版本的规定,难免让人无所适从。
(五)治理机构不完善,受托人的空壳化和分散化严重
通过受托人制度来发展企业年金,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安全性、专业化,同时有利于发展出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但是目前,受托人的空壳化和分散化使受托人的职责难以担当起来,它的责任、义务和收益不太对称,责任太大,收益太小。企业年金市场各个角色竞相压低收费标准,进入恶性竞争时代。在理论上,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下的受托人居于十分重要的市场地位,但目前的形势是,外部受托人既面临着自我生存的考验,又面临着市场的严重挤压;外部受托人既是中小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必由之路,又是目前的一个瓶颈;外部受托型集合企业年金是推动中国广大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重要路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方向。
(六)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迟迟未出台
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了全国55%的GDP、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润、45%的税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但其企业年金还不到企业年金基金总额的1%。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量小、管理成本高,单独设立企业年金计划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一种标准化、能够形成规模、便于中小企业参加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满足中小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需求,拓宽企业年金市场。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完善对策
借鉴国外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经验,发挥政府职能,引导和规范企业年金健康发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明晰各方利益主体的权责,我国企业年金才能真正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具体对策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
鉴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在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足以成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主要动力的情况下,主要以企业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为基本目标的自愿发展模式。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管原则应当是适度监管原则,以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为目的,减少企业年金的发展障碍;有效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运行,防止欺诈和违规行为;低成本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企业年金运行成本。
(二)优化会计核算制度,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发展
美国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发源地,又有着世界上最成熟的资本市场,这无疑推动美国企业年金计划走在世界前列。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也自然成为国际企业年金会计的准则。美国会计准则(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和国际会计准则(ISA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主要内容是对确定收益计划下企业年金会计处理和报告的规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是把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建议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精算人员队伍的增强、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不断出台和修订,应增加确定收益型和混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的会计处理,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否则该两类计划处理将无法可依。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年金快速发展
国家应在税法中加入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待遇及处理方法的条款,或者直接制定专门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统一各地千差万别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我国也可借鉴,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增长率和回报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EEE模式基本一致,让企业和员工真正体会到企业年金的巨大优点。同时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税收优惠幅度偏低,难以给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年金足够的吸引力;再次,在一些地区即使这种优惠幅度偏低的政策还不能真正实施。
(四)强化投资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安全运行
严格执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规定,谨慎选择投资工具。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对企业年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和投资一家公司的资产加以限制,尤其是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五)加大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内容,推动年金业务发展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多,业务流程长,运营效率低;受托人空壳化,其责任、义务和收益不太对称,责任太大,收益太小,积极性非常有限;应该有的法律地位、市场地位、经济地位都没有树立起来,导致市场上其他管理机构无序竞争,大打价格战,价格收费很低,也有个别的是零收费的情况。特别是随着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增多和资格数量的增加,企业年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应充分利用管理人角色之间的回避制度,通过市场资源互换与各机构加强合作,实现合作共赢。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将是未来年金市场的主旋律。
(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分工合作、相互制衡的运营机制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是信托型模式,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信托关系,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存,只有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严格的隔离制度,确保各管理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在一个法人体系内受托职能与其他管理职能的共存,才可以有效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使企业年金通过市场专业化管理安全增值。
(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体系,避免暗箱操作
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构成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内容,包括资产估价的原则、资产估值的频率、机构资本量、计划参与者与大众之间的信息分配等。只有将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补充报表、精算报告、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所有内容以及要素充分考虑,统一规则、统一口径、统一接口,使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涵盖运作的主要环节,避免“暗箱操作”,通过市场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使企业年金基金信息能满足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监管机构的需要,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祁新娥.中国企业年金财务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 郑功成.企业年金不应是富人俱乐部[DB/OL].www.cnpension.net,2009-
02-10.
[3] 黄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问题初探[A]//中国养老金网.企业年金规范与发展[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
[4] 李绍光.养老金制度与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