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评估界,关于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比性,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趋同论”,一是“不同论”。文章持“不同论”的观点。认为,不同评估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决定了评估结果不可能具有可比性;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往往只有一种评估方法相对最为合理,而不是各种方法都同样合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企业价值评估
在评估界,关于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比性,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趋同论”,一是“不同论”。“趋同论”认为,在某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具有可比性,甚或可以对不同结果采用加权平均法来求取最终评估结果。“不同论”认为,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结果必然不同,那么,评估结果就不具有可比性。本文认为,在任何理论研究中,持有不同的观点,是很正常的,观点交锋可以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但在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理论是用来指导评估实践的。如果在理论上有一些东西比较模糊,会导致实践上的迷失与困惑,造成评估资源的浪费,并有可能带来评估风险。本文持“不同论”的观点,并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一、几点理由
本文认为,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其理由如下:
(一)不同评估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决定了评估结果不可能具有可比性
目前公认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本文先从三种方法的产生及优缺点来分析。
从资产评估的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来看,市场法是三种方法中最容易满足这两种假设的方法,因此,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早出现的评估方法,也是最能够直接体现资产价值并能被当事人接受的评估方法。但市场法也有缺点,比如:有的资产找不到或难以找到可比参照物,如某些自制设备、某些专门订制的成套设备和大多数无形资产等;有的资产没有市价,如在产品、构筑物等。在这些情况下,市场法就无能为力了,于是,成本法出现了。可以这样理解,成本法是在市场法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产生的,或者可以这样讲,凡是能够采用市场法的,都采用市场法,市场法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便采用成本法。这样就印证了本文要说明的问题: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不具有可比性。由于市场法和成本法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各自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其评估结果当然是不可能具有可比性的。也许有人会说,成本法采用的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也是市场价格的反映,只不过市场法是直接从市场上取得价格,而成本法则是通过变lC9U3fJe/FwJNhSaWl7Y8A==通的方式或间接的方式取得市场价格,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市场法与成本法评估的结果可以具有可比性或“趋同”。本文认为,正是因为一个是“直接”取得市场价格,一个是“间接”取得市场价格,因此,运用评估方法的前提条件完全不相同了,就决定了两种方法的结果不可能具有可比性。 成本法的优点是克服了市场法的不足,但成本法本身的主要缺点是在评估时只能考虑资产现时状况下的价值,而不能充分考虑被评估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这是成本法的致命弱点。在这种情况下,收益法应运而生。收益法的运用要满足几个主要条件:一是评估对象必须是持续经营(指企业)或继续使用(指具体资产),二是必须有未来收益,三是必须能够单独计算出收益。收益法的着眼点与市场法和成本法不同,市场法和成本法的着眼点在现在,而收益法的着眼点在于未来。由于着眼点是未来,因此,运用收益法要考虑的假设与市场法和成本法相比,有所不同。而评估假设不同,评估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样,评估结果就不可能具有可比性。
(二)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客观上只存在一种相对最为合理的评估方法,而不是各种评估方法都同样合理
企业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中技术性比较复杂的评估,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现以拟上市公司的评估为例。公司上市前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将拟上市公司分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两类,则评估方法的选择就会不同。
1.资金密集型企业
资金密集型企业是指产品成本中物化劳动消耗所占比例较大或资金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 其特点是:投资大,占用资金多,现代化技术装备程度高,容纳劳动力相对较少,劳动生产率较高,如钢铁、机械制造、汽车、石油化工、电力等,均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
如果被评估企业是一家较大型的资金密集型制造企业,那么,可选用的评估方法大致有收益法、成本法(在公司上市以前,市场法难以采用)。如果采用收益法评估,可能存在两个问题:
(1)评估价值不真实。当该企业的未来收益情况(有收益,但收益率并不高)并不能足以体现该企业的价值(或称内在价值)时,企业的内在价值可能会大大低于采用成本法评估出来的价值(或称外在价值)。
(2)不动产如何评估。由于该企业是较大型的制造企业,可以设定占有大量的有形资产特别是不动产,这些不动产的价值如何评估,如何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 第十七条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这段规定说明,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需要单独评估的资产只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 而在《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2007)中,专门设置了“第五章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可见,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不动产是有可能要单独进行评估的。那么,不动产在什么情况下要单独评估?为什么要单独评估?单独评估后其评估价值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由此可见,采用收益法对资金密集型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评估,可能能更方便、全面、合理地反映该企业的整体价值。
2.技术密集型企业
技术密集型企业是指技术装备程度比较高,所需劳动力或手工操作的人数比较少的企业。如果拟上市公司是一家技术密集型的创新型企业,可以设定该企业是没有多少有形资产的,该企业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无形资产上或表现在未来获利能力上,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则不能反映该企业的真实价值,采用收益法才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该企业的整体价值。
由此可见,如果被评估企业分别是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那么,其评估方法只有一种是相对最为合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举例的前提是对拟上市公司的评估,如果是公司并购,则要依后面的内容来认定。
二、几点建议
(一)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继续探讨,但在行业规范及教科书方面则要慎用
在评估方法与结果的关系方面,无论是“趋同论”,还是“不同论”,都是学术探讨与观点的展示,是需要而且值得大家讨论的。讨论得越充分,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会更清楚。但建议在业界达成基本共识之前,关于“趋同论”的观点,在行业规范及教科书方面,一定要慎用①。
(二)在评估实务中,最好不要将两种以上的评估结果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出
前已述,每种方法都有自己运用的前提条件,也都有各自的优点及不足。在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假设、评估对象下,总是存在一种相对最为合理的评估思路及评估方法。这在做评估方案时就要事先加以考虑。即使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其目的也不应该是在评估后期采用加权平均法所用,而是要满足评估当事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的特定需求。如果将两种以上的评估结果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出,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受评估师的主观判断及个人素质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会让评估报告使用人搞不清楚评估结果的真实含义。
(三)在评估实务中,评估方法的采用要事先征求委托方或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意见
在评估实务中,评估机构一定要将评估思路及评估方法不同会导致评估结果不同的道理事先告诉委托方或评估当事人,使他们对评估方法与评估结果的关系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评估方法的采用,除了要遵循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假设、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外,还要充分征求评估委托方或有关当事方的意见。比如,在公司并购中,如果委托方或评估当事人需要得到被并购公司未来获利能力的价值,特别是投资价值,则可建议采用收益法;如果评估当事人需要得到被评估资产和负债的明细资料,则可建议采用成本法。向委托方或评估当事人主动说明评估方法与评估结果之间的关系、充分征求委托方或评估当事人的意见、向其推荐相对最为合理的评估方法并说明其理由,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四)在评估实务中,评估机构一定要事先制定包括评估方法在内的评估预案
比较大型的资产评估项目,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一定要先做好评估预案,包括评估方法的采用。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或当事人的基本意图,选择出最为合理的一种评估方法。如果这种方法能够达到本次评估目的的要求,则尽量回避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如果委托方或评估当事人需要评估机构采用两种及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那么,评估人员也有义务事先向对方讲明两种及以上评估结果的经济含义以及在评估报告中的处理办法。本文认为,两种及以上的评估结果在评估报告中的处理办法大致也就是三种。
一是在评估报告中将不同的评估结果分别加以反映,并说明每种评估结果的经济含义,让评估结果使用人自己去加以分析、判断及使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评估结果多样化,可供评估结果使用人充分选择使用;不足之处是如果评估结果使用人并不具有理解各种评估结果经济含义的专业能力,则可能导致他们无法使用或正确使用评估结果;这种处理方法也不能满足某些法定评估业务(如: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公司设立等)的要求,因为法定评估业务的性质要求评估机构给出一个确定的金额,而不是几个金额供选择;还有一个不足之处是,评估方法运用越多,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所花费的成本开支就越大,如果评估结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就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二是将不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这种方法看起来是将各种评估结果充分运用了起来,又进行了加权,看似合理,但由于采用加权平均法,主观意图太强,理论上不容易讲清楚,受评估师个人素质影响太大,评估的风险很大,因此,加权平均法最不值得推荐。
三是由评估师选择相对最为合理的一种评估结果在评估报告中加以反映。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评估结果使用人使用评估结果,特别是那些对评估专业并不熟悉的人使用评估结果;需要探讨的是,既然在最后只使用一种评估结果,那么,为什么不事先在做评估预案时就制定出相对最为合理的一种评估方法呢?需知多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无论对评估机构,还是被评估单位,都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开支。
综上所述,在评估实务中,如果能够做到事先制定出相对最为合理的一种评估方法,则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就会很少出现在评估实务中,所谓评估结果的“趋同”也就没有多少机会出现了。
【参考文献】
[1]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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