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儿童犯罪已经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犯罪之一。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统计,全球每年约有1200万儿童被贩卖,大多数被犯罪集团逼迫进行卖淫、提供色情服务、充当童工、进行乞讨、盗窃等非法活动,更有甚者被作为童子军或器官移植的供体。
一、打击贩卖儿童犯罪的法律框架概述
国际社会一直非常关注贩卖儿童的犯罪。联合国先后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儿童的生存和发展,保证其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巴勒莫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详细规定了“贩卖人口”的定义、有关犯罪的处罚与国际合作制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旨在消除有害儿童健康、安全的强迫劳动。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旨在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利,防止非法收养等变相的贩卖儿童行为。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的指导原则也成为各国制定国内法律政策、实施保护措施的依据。例如UNICEF在2006年9月发布的《保护被贩卖儿童受害者的指导原则》,帮助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主体积极参与保护被贩卖的儿童。
各国也都有专门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对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通常据情节处以死刑、有期徒刑和罚金。
二、严惩贩卖儿童市场的“买方”
买方的强烈需求始终是贩卖儿童犯罪急剧增长的原因之一。为此,严厉打击儿童贩卖市场上的“买方”,是各国关注的重点。以下以利用儿童卖淫、提供色情服务的有关国家司法实践为例进行说明。
在一些国家,强迫贩卖儿童卖淫、提供色情服务,已经成为主要的犯罪形式。例如在美国,儿童色情业是目前增长最快的犯罪形式之一。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计,美国近十年来有关儿童色情的犯罪增长了25倍。2009年。失踪与受虐儿童援助中心收到了12万份网上儿童失踪报告;而在2010年,增加到了16万份。其中绝大多数失踪和受虐的孩子都被迫卖淫、提供色情服务或录制色情影视。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美国司法部门除了严惩在境内的贩卖儿童罪犯,对本国公民到域外进行儿童“性旅游”的犯罪活动,也进行严厉惩治。
2002年,美国人杰瑞到东南亚地区进行寻宝观光,Ⅲ在金边附近的西瓦帕克(Syak Pak)镇玩,那里离吴哥窟只有17英里,以提供童妓服务而闻名。杰瑞到小镇的酒吧去玩,当晚花了50块钱请三位女童为他进行性服务。这其间,有人将当晚的场景录了下来,但杰瑞本人并不知情。杰瑞一直跟周围人讲他去曼谷旅行了,顺带去柬埔寨的西瓦帕克镇逛了下。2002年,杰瑞在柬埔寨进行儿童性交易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处罚。杰瑞本人也非常清楚,当时没有法律可以处罚他在境外的嫖宿幼童行为。只是后来杰瑞与童妓进行性交易的录像带被曝光,让他受到了调查。但是这些录像带不足以作为起诉杰瑞犯罪的证据,因为无法说明是具体的受害女童是谁、在什么时间进行的交易、交易了多长时间。由于杰瑞与童妓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发生在美国《终止剥削儿童检查及其他作为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案”)颁布实施之前。当时,只有证明美国公民外出旅游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性交易”,才可以被起诉。杰瑞深知这个主观意图的确定性要求,他一直对周围人和有关调查人员强调说他是为了寻宝才去东南亚旅游的,他就是一个普通的旅游观光客;与幼童的性交易录像只是偶然事件,不是专门做的。而调查人员只有证明杰瑞去东南亚旅游就是为了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才可以使他受到处罚:计划之外的偶发性交易,不存在任何问题。故无法对杰瑞提起有力控诉。2003年,保护法案将儿童“性旅游”罪犯的处罚提高到了有期徒刑30年,并确定新的域外儿童性犯罪的证明标准。检察官不再管类似杰瑞这样的旅行者去国外旅游观光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只要证明旅行者与18岁以下的儿童发生了性关系,就可以提起控诉。
2003年12月,加拿大温哥华警方接到报警,说有一女子在公园裸奔,并尖叫痛哭。在警察到达现场时,这位女子说有个叫贝克(Donald Bakker)的男子一直纠缠她,总是在约会时虐待她,并将场景录制下来。随后,警察逮捕了贝克。他是位40岁左右的旅馆员工。警方在他的包里和车上找到了很多录像带。这些录像带证明贝克在温哥华和柬埔寨都有暴力侵犯女性的事实,其中一些是女童。后来,警方与在柬埔寨积极参加打击人工贩运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国际正义使命”(Interna-tional Justiee Mission,简称“IJM”)联系,请他们帮助调查贝克在柬埔寨的有关行程。在贝克录像带中的一位女童正是UM后来解救出来的一位童妓。依据录像带和有关证人证言,加拿大检方以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等多重罪名控告贝克。此时,加拿大的刑法为了惩治境外儿童“性旅游”犯罪,刚刚通过刑法修正案,即检方能够起诉在外国领土上进行性侵犯的加拿大人,而不管当地的法律是否有规定。于是,贝克成了适用这一新法的第一人。2005年6月2日,贝克因性侵犯罪、在域外与儿童发生性交易等罪行,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三、国际合作打击贩卖儿童犯罪
贩卖人口,特别是儿童的有组织犯罪,比传统的毒品犯罪能够赢得更多的利润,风险又小。目前涉及毒品贸易的犯罪网络正逐步将资源转向发展人口贩卖。贩卖人口犯罪已经成为增长最快和利润最高的跨国犯罪之一,每年大概有10亿美元的交易量。各国在应对毒品犯罪方面,国家间合作与法律政策体系都比较完善,但在打击人口贩卖犯罪,特别是贩卖儿童犯罪方面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
一般而言,在一国境内发生的儿童贩卖犯罪,由于犯罪活动在本国管辖领域内进行,本国司法机关较易将罪犯缉拿归案。但对跨国儿童贩卖而言,贩卖儿童的来源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对贩卖儿童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管辖权可能会出现交叉。对此,为了有效打击贩卖儿童的犯罪,需要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也需要各国以严厉措施处罚迫使儿童劳动、卖淫或提供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的雇佣者、中介者与使用者。但不管怎样,打击贩卖儿童犯罪的法律政策核心都在于保护受害儿童,避免受害儿童再次受到伤害或处罚。
史密斯(Terry Smith)案就是贩卖儿童来源国与罪犯所在国合作打击跨国贩卖儿童犯罪的实例。1984年,俄勒冈州居民史密斯刚从监狱里出来。之前他被以利用儿童进行性交易等多重指控判了15个月监禁。为了避免他继续这种犯罪活动再次被捕,史密斯逃到了菲律宾,然后到了柬埔寨。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个知名的国际“性旅游”胜地,史密斯办了一个酒吧,在那里他摧残了多位女童,并录制了他性侵这些越南女童的录影,再将它们卖给有此嗜好的外国游客。IJM对此事调查时,由于史密斯是在柬埔寨的美国人,逮捕他需要依据美国州法律和联邦法律,还需要俄勒冈州警察局、越南国家警察局、柬埔寨法院和警方、美国驻柬埔寨大使馆等多方机构的国际协作。TIM发现史密斯强迫11岁到14岁的女童在酒吧跳无上装舞并提供性服务,查收的录影带也记录了史密斯与每位女童发生性行为的经过。根据调查所得证据,柬埔寨反人口贩运局在2006年7月31日逮捕了史密斯。8月3日,柬埔寨警方指控史密斯与两个13、14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在史密斯被抓后,UM的调查人员请俄勒冈州警方提供了史密斯的犯罪记录。8月5日,俄勒冈州警方根据对儿童性侵犯的指控,下令逮捕史密斯。但就在8月31日,西哈努克市法院悄悄释放了史密斯,使他又逃跑了。法院负责人解释说依据精神科医生的诊断,史密斯脑部受过重创、经常头疼,不宜再行关押,于是暂时释放。这一情况引起舆论哗然,许多反对人口贩运的人士与组织都认为法院接受了史密斯的贿赂。但法院、医院都拒绝承担史密斯逃跑的责任。医院说他们只是让史密斯接受治疗,但并没有让法院释放他。法院说他们没收钱,暂时释放史密斯也是迫不得已,因为继续关押,可能使他遭遇危险,这对法院也不利。
2006年9月20日。史密斯在柬埔寨金边的美国使馆出现,他想要重新申办护照,之前的护照被柬埔寨警方在7月份关押时给扣留了。据此,美国方面紧急通知柬埔寨警方,在史密斯出现时逮捕了他。后将史密斯带回美国俄勒冈州法院审判unE0PQWAcX08rdNk4zbt4Q==。2007年7月7日,史密斯因为性侵犯罪、使用儿童进行色情服务等罪行,被判22年监禁。跨国贩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国际合作对打击跨国贩卖儿童犯罪的重要作用。当然,由于各国法律体制和政策监管环境的差异,也确实存在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漏洞。但只有犯罪分子所在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等相关国家更密切的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建立保护被贩卖儿童的综合体制
根据UNICEF的建议,为了有效保护被贩卖的儿童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登记所有没有固定居所的儿童。例如无人陪伴的、与父母或监护人分离的儿童。(2)为其提供及时安全的照料。一旦被认定为无人陪伴的儿童,就要交给有看管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成年人照料。他们的照料和保护一定要仔细,以便儿童不会受到进一步的伤害。(3)积极寻找他们的亲属,以便其能够重新与家庭成员团聚。(4)及时报告警方和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安排警察、边境巡逻人员、教师、医生和其他人员照料被虐待的儿童,并给出专业建议。(5)在发现儿童贩卖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暂时限制儿童的转移。
另外,打击贩卖儿童犯罪的法律体制还包括国家层面的报告机制。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报告网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商会议,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贩运人口法律的有效性。完善的刑事处罚体系是打击贩卖儿童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明确“儿童”的界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界定,凡是18岁以下的,都是《儿童权利公约》适用的对象,都享有受教育权、健康权等。(2)“贩运”的界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目的非法运输和买卖儿童,例如性交易、强迫劳动、奴役、服军役等。需要明确:受害者同意或不同意、知道或不知道自己被贩运,都不影响对儿童贩运者的定罪处罚。(3)贩运人口罪的界定。贩运包括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例如欺骗、暴力、胁迫、滥用权力或自愿等形式。只要用儿童来卖淫就一定要受处罚。但不管怎样,法律不能对受害儿童进行处罚,因为他们是被贩运或被利用的受害人,不是违法者。法律要有具体规定保证儿童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为了强化对人口贩子的处罚,美国、加拿大等国已经规定将本国法律适用于在域外进行违法行为的国民。例如,上文针对儿童“性旅游”者的案例。此外,不仅要处罚在国外进行性交易的国民,还要处罚那些支持和组织进行儿童性交易的人。2004年2月,根据纽约州刑法典230.25(1)“禁止卖淫促销”的规定,美国法院做出了首例针对旅游公司进行性旅游活动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为了构建打击贩卖儿童犯罪的有效体系,有必要建立一个由警察、检察官、边境巡逻者、移民官员和法官组成的综合执法机构。其中,女性的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专家的参与,将起到积极作用。这些成员都要经过培训,能够识别被贩卖的受害儿童,保护他们的权益并了解他们的需求,熟悉能够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服务的组织和机构。这种组织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间组织。通过多主体的参与和多渠道的治理,必将遏制贩卖儿童犯罪急剧增长的势头,也必将更好的保护人类下一代的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