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初探

2011-12-29 00:00:00熊金平杨丽莲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2期


  近年来我国重大恶性案件频发,死刑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在死刑案件办理工作中,案件当事人上访、闹访、缠访现象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引发了很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为此,研究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概述
  
  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各级公诉部门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时,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可能引发涉检上访、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及其发生概率进行预测,评定相应等级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工作制度。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作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项制度创新,既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主动适应社会形势变化,切实转变就案办案观念的产物,更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延伸和内涵深化的必然结果。
  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承办一起死刑公诉案件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证据风险、当事人上访风险两大类型。证据风险是指所承办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侦查人员是否有逼供、诱供或指供等行为,法院是否作无罪判决等。这类风险属于法律风险,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第二种风险,即当事人上访风险,该种风险指死刑案件当事人由于对公诉机关所做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可能引发其而向上级检察机关或其他部门上访、信访或引发其他群体性事件可能性的风险。
  
  二、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及等级
  
  (一)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的范围
  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了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具体来说主要有:(1)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公诉案件;(2)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因证据不足而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公诉案件;(3)市级检察院拟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的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案件;(4)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被告人已被判处了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上诉或抗诉案件;(5)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被告人已经被判处了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当事人申诉或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而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内容
  死刑案件风险评估的内容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主要包括:(1)案件是否已经引发了涉检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2)案件是否已经引发新闻媒体的关注或炒作;(3)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引发新的矛盾;(4)案件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突发生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风险;(5)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以及是否会引发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炒作;(6)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是否存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案件相关人员自杀、自伤等影响办案安全和效果的风险;(7)其它可能造成涉检信访或其他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风险。
  
  (三)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等级划分
  司法实践中,一般用“高”,“中”、“低”来划分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的等级。
  高度风险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处理决定有强烈意见,明确表示要赴省、赴京群体上访和采取极端行为;前一诉讼环节或本诉讼环节已经发生了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已被网络等新闻媒体炒作、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的敏感案件等。在评估为“高度风险”的死刑公诉案件中,有一类死刑公诉案件即因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据存疑而无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需要引起承办人的高度重视。这类案件往往各级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内部也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导致被告方和被害方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从而极易引发涉检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要求评估为“高度风险”案件并要求做好风险防范预案。
  中度风险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检察机关拟作处理决定存在部分疑虑和意见,明确表示要赴市、县群体上访或个人要赴省、赴京上访;有发生群体性事件或突发生性事件苗头;网络等新闻媒体已经开始关注,有炒作苗头的案件。如涂某、李某故意杀人案。本案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涂某与在校大学生王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并发展到同居,后因生活锁事,涂某与李某一起将王某骗到外地后残忍地将其杀害。因一审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认定了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而公安机关在答复被害人家属时明确表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并出具了相关证明,从而导致在提起公诉时被害人家属反映十分强烈。认为公诉人员有徇私枉法的嫌疑并到省检察院上访,要求省检察院进行调查。为此二审公诉机关在对该案进行风险评估时将该案评估为“中度风险”。我们认为一审公诉机关对本案的风险评估是完全恰当的。
  低度风险是指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服判或案件当事人已经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的等。这类案件由于引发涉检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性很小,故风险评估等级确定为“低度风险”。如彭某故意杀害案,彭某因一头牛的估价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刀将被害人捅死。在案件发生时被害方家属情绪十分激烈,砸坏了被告人家的几乎全部家具,而且多次书面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因此一审公诉机关在对该案进行风险评估时评估为高度风险,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害方的激烈情绪也判处了被告人死刑。二审期间,我们认为本案属民间纠纷引发的死刑公诉案件,根据现有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能性极大,但如果没有做好被害方家属工作而贸然发表改判死缓出庭意见的话,极有可能引发被害方到检察院上访。为此在风险评估前,我们全面了解了被害方家属的态度并多次组织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让被告方与被害方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管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都服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正式评估本案的风险时将该案的风险等级评估为低度风险。
  当然,对一个死刑公诉案件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其结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如彭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公诉机关根据当时的情况评定为高度风险,而二审公诉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明确表示服判的情况而评估为低度风险。
  
  三、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程序
  
  鉴于一、二审公诉职能、地位的不同,对死刑公诉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的程序和途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我们根据一审和二审公诉机关办理死刑公诉案件的不同诉讼环节来简要阐述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一审不起诉案件风险评估程序
  对一审不起诉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是:
  1 案件承办人通过提审了解和掌握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的供述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通过听取被害方家属意见或其代理人的意见了解被害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具体看法和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侦查机关、案发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对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和看法。
  2 案件承办人在全面收集了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后,在案件审查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予以详细说明并提出风险评估等级和风险防范化解的措施或预案等具体意见。
  3 公诉部门在讨论案件时。应当对承办人提出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明确意见。
  4 检委会讨论并决定该案的最终风险评估等级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例如“三童”故意杀人案。本案三名被告人数次供速了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但又都先后翻供,几名主要证人也是前后证词反复,加上法医鉴定、物证提取等方面的一些明显漏洞,导致该案在公诉环节始终无法作出明确结论。在此期间,被害人家属到处上访。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而被告人家属也是动用一切关系要求检察机关放人,维持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在网上大肆炒作被告人长期超期羁押的不幸遭遇,给当地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带来了巨大的难度。一审承办人通过仔细审查案卷,针对该案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开始了对本案的风险评估工作。承办人首先提审了被告人并询问了本案几位关键证人,进一步核实了本案案件事实。其次针对双方当事人家属意见严重对立的情况,分别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家属代表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案情进行了释法说理。第三,在承办人的案件审查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详细写明了承办人调查了解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意见和理由,并作出了本案属“高度风险”的评估意见。第四,在一审检察机关的处务会对该案进行讨论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风险评估意见及理由,提出了分别解释说服为主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后承办该案的市级检察院检委会对处务会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最终的处理意见。
  
  (二)一审起诉案件风险评估程序
  对一审起诉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在基本途径和基本程序上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死刑公诉案件基本一致,只是在于听取被害人意见或其代理人意见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在程序上一般只经过承办人和公诉处处务会讨论两个环节即可,只有极少部分被评估为“高度风险”的案件。在必要时才会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如果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检委会讨论决定。
  
  (三)一审抗诉或提请抗诉案件风险评估程序
  一审检察机关在对决定是否抗诉或提请抗诉时更要十分慎重,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更加谨慎和认真负责。案件承办人一是要认真分析被害方提出的抗诉申请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法律依据;二是要和一审法院充分勾通,了解掌握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要根据我国的死刑政策对被告人的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进行判断。案件承办人在综合分析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必须对案件分是否提出抗诉两种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这是此类死刑公诉案件与前面两类死刑公诉案件在风险评估程序方面的最大区别。即前面两类案件只需要对一种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而抗诉案件必须对抗诉和不抗诉两种情况都进行评估并据此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具体程序是:
  1 案件承办人通过提审了解和掌握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的供述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通过听取被害方家属意见或其代理人的意见了解被害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具体看法和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侦查机关、案发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对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和看法。
  2 案件承办人区分抗诉(提请抗诉)或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两种情形在审查报告中分别写明被害方提出的抗诉申请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死刑政策对被告人的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进行判断。
  3 承办人在进行了两种情况的风险评估后,由公诉处处务会对承办人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讨论并提出是否抗诉(提请抗诉)的明确意见。
  4 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抗诉(提请抗诉)及风险评估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
  
  (四)二审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程序
  对二审死刑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我们强调在普遍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评估,即主要针对拟发表改判意见的死刑二审案件重点进行评估。承办人经审查案件,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或证据状况、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或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等因素而提出建议发表改判意见的,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风险评估:
  1 必须当面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对案件量刑的意见和要求,询问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民事赔偿协议;必须了解案发地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对案件的意见和要求;必须听取一审检察机关对案件量刑的意见;必须了解和掌握案件在案发当地的社会影响。是否发生过与案件相关的上访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2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的“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写明上述了解掌握的情况并如实汇报上述情况供处务会讨论案件时参考。
  3 公诉部门在讨论可能发表改判意见的案件时,应当对承办人提出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评定为“高度风险”和“中度风险”案件,必须制定详细的风险防范预案。对部分影响争议较大的死刑二审案件,在必要时应当提请检委会讨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