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能否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2011-12-29 00:00:00曹卿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4期


  [案情]戴某于2009年11月13日凌晨在浙江省上虞市某宾馆一房间内,趁李某醉酒熟睡无法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早晨6时许,戴某发现李某已死亡,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尸体检验报告证实:(1)死亡原因:系呕吐物吸入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2)造成呕吐的原因:酒精中毒,常发生呕吐,在中毒致人昏迷、呼吸中枢抑制情况下,呕吐物不能及时排出易误吸入呼吸道,是造成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戴某乘李某醉酒之际进行的性交位置与姿势。会造成其腹部屈曲及头住低,并使李某限制于仰卧住,且性交时的涌动,结合胃内容物量的情况,也可使李某发生呕吐及不能将呕吐物及时排出而误吸入呼吸道;李某头部损伤,虽不致命,但也可致其呕吐。
  本文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成立符合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案应适用符合刑法第236条第a4b5263416eca56495ced1a9c25ebda0e89a2b9e24c1b9ba902deaf0fecee1e83款第(五)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戴某的强奸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本案戴某强奸醉酒的李某,最后导致李某死亡,是对李某生命权的伤害。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其次,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看。戴某的强奸行为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戴某的强奸行为虽然不是造成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强奸行为加剧了李某发生呕吐,强奸行为与酒精中毒、头部损伤相结合共同导致了李某呕吐并不能将呕吐物及时排出而误吸人呼吸道。可见。强奸行为是造成李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认定其强奸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就主观方面而言。戴某对“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结果存在过失。戴某在强奸李某的过程中。其在明知李某已高度醉酒。且其毫无反抗的迹象的情况下实施强奸。戴某对于其强奸的动作将有可能严重损害李某的健康甚至出现严重后果有预见可能性和预见的义务,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可见。戴某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