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房地产管理处的负责人王某,明知其儿子王小巢拿虚假房产证和虚假合同到本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不予以阻止。该房管处受理后,经办人向王某汇报。王某回答:“知道了,你们按正常程序办吧。”该申请件刚好交给刚接手审核业务不久的小李审核,由于小李业务不精。致使该房屋的产权被非法转移至王小某名下。后王小某用该房产证(经评估该房产的价值为700万元)到银行抵押贷款600万元用于做生意。后生意失败,贷款无法及时归还,银行申请拍卖该房产而案发。
本案争议罪名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速解]本为认为,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某作为Ei6b59KZIdSkMb7DCrPorQ==房地产交易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对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办证及内部人员的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由于王某不履行职责行为,王小某将房屋产权证办出,造成房屋真正产权人巨额经济损失,这一行为无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的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主观上是放任不管、是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观点认为,王某是有意为之、是故意不履行职责。纵观本案,王某不是放任不管。王某明知其儿子以虚假的材料申报房产证不予阻止,最后又不把关,让房产证顺利办出,似乎是放任不管;但王某在办理过程中交代下属按照程序办,这一过程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不是过失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王某明知儿子用的是假材料,仍放纵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说明了王某明知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整个过程可以说明王某的主观心理是间接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勤政性: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滥用职权的实质是违反职务行为的宗旨。不当行使职权。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故意放弃职守以及为不当目的,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表现形式。根据上述理论,王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查察院[3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