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运行规则和独特功效

2011-12-29 00:00:00易广辉郭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5期


  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会计“二元”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呈现出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广泛性和结果的时效性特征。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司法会计不断发展与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实现刑事程序控制犯罪的客观要求。
  
  一,司法会计介入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要求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具有辅助侦查、配合审查和技术服务的职能,它能够从专业技术角度确认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客观上存在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要求。
  
  (一)职务犯罪证据类型的单一性要求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介入
  从侦查实践看,当前发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渠道较少,一般都是由举报而来,或者是发现的窝案、串案,这些案件要事先经过一至两个月漫长的“侦查”程序才能成案。由于在此阶段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有罪推定”思想长期影响侦查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12小时的侦查讯问变得“迫不及待”,各种变相“刑讯”手段接踵而至,最终导致侦查违法和职务犯罪成案率低下(一个基层院的侦查成案率往往都是20%左右乃至更低),成为自侦办案的最大瓶颈。这种由于侦查手段单一造成实践中获取证据类型较少的局面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使用司法会计技术来弥补侦查手段和证据类型的不足。通过司法会计专业技术来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实践证明,加强司法会计技术介入立案侦查是打击职spxl+uzCsGrh03+WBU6QD02H8xTdAM/wFuz/MYv7JJM=务犯罪的必要武器,也是拓宽案件证明渠道、加强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有力保障。
  
  (二)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嫌疑人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对使用司法会计专业技术形成迫切要求
  贪污贿赂一般是以秘密方式或经过精心伪装后实施的,在社会上扩散面很窄,他人难知详情,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各行各业财务工作和具体经济业务上的千差万别,往往是账里有账,真账套假账,账外还有账,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在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这就给打击职务犯罪带来更大的难度。众所周知,职务犯罪一般是在商务环节中进行的,当犯罪活动涉及到财务会计资料形成变更时,由于资金流动的规律性、会计核算的特定性、财务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使得财务会计资料成了记录犯罪活动的载体,就会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遗留痕迹,会计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一旦被记录下来,这些书面内容即具有不可更改性,即使时间长久,会计证据的内容也不会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一会计资料的可靠性特征使得我们能够运用司法会计知识及其理论,通过检查审核检验涉案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发现收集和研究犯罪留下的痕迹,迅速而准确地找到隐藏在纷繁会计数据中的错误会计信息,提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增加其证明力。将司法会计介入到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发挥其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能够让自侦部门得到最大限度的检察技术支持,形成技术资源与自侦部门侦查资源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协作办案模式,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对诉讼效率和公正的追求要求使用司法会计技术
  现代社会是一个比以往时代更强调效率的社会,在诉讼上也是如此。所以,如果能由司法会计专家来支持侦查,处理案件中的会计问题,不但能迅速理清诉讼案件中复杂的财务问题及算清可能的损害,发现可能的虚假信息或被伪造的财务凭证,而且能及时地从法律的角度来判断哪些财务凭证可作为诉讼证据来使用,可能的损害后果与有关行为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能用通俗的语言向执法者和当事人等进行说明,这显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人们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也是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四)“批捕权上提”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使用司法会计专业技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份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做出具体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实行后,基层院侦监部门的办案期限缩短,这就对干警的执法能力、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司法会计技术,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技术是解决现实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充分发挥司法会计自身的职能,通过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技术的科技含量来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办案能力,不断强化查办案件的实力,引导侦查部门根据逮捕的三个要件和自侦案件的逮捕证据标准把握案件质量,根据批捕的证据标准和要求进行取证,并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证据进行把关,报捕前全面、及时、准确地调取证据和固定证据,使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供的报捕材料能够达到逮捕的三个条件,从而有效地解决基层院办案时间压力过大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实现批捕权上提的本意。所以,检察机关加强办案的技术化程度将对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制度的运行规则
  
  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不是进行经济核算,而是为法庭提供证据,这就要求司法会计活动必须遵循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导致败诉或错案。
  
  (一)司法会计的合法性规则
  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首先,程序必须合法,即该司法会计活动必须遵循刑事司法程序法定原则,司法会计介入侦查措施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这个活动是一个刑事调查过程,这个过程要严格遵守法定形式、法定时间、履行法定手续;其次,主体必须合法,司法会计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一个人单独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案件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依据。司法会计取证规则作此规定,是为了使取证人员之间相互制约,从程序上保证证据不被污染,确保司法会计取证程序的公正和可信。这也是司法会计取证区别于审计取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审计对取证的人数往往没有严格限制;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会计检查取得的证据必须标明证据的来源,以保证对证据的审查、复核。没有标明来源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司法会计介入立案侦查取证往往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如果案件涉及几个上市公司,则财务会计资料的数量是超乎想象的,因此,取证时必须标明证据来源,方便今后查询,同时也便于对取证舞弊的监控。
  
  (二)司法会计取证的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具有可采性。由于司法会计取证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因此,关联性规则在司法会计取证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司法会计取证的关联性规则主要表现在:
  1 司法会计取证的关联性规则是取证范围领域的一个规则,它强调司法会计检查取得的证据必须与案件财务会计事实相关,与案件不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事实起不到证明作用,因而本身就不属于该案的证据。
  2 司法会计取证的关联性规则强调取证的目的性,应根据证明案件的需要和具体的调查目的来判断和收集证据。具体在判断一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通常我们应当依次考察以下三个问题:(1)所提出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财务会计事实的;(2)证明的财务会计事实是否为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3)所提出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对该问题是否有证明性。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全部是肯定的,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判断一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取决于两个方面,即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针对待证的案件财务会计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对于待证的案件财务会计事实是否具有证明性。财务会计资料只有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可以作为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使用。
  
  (三)司法会计的客观性规则
  客观财务事实是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基础。司法会计人员也只有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财务证据,才能为正确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客观性规则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获取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会计活动所获取的证据,应当是在案件调查前已经形成、取证时客观存在的财务会计资料;二是获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应当保持资料的原样,不得添加或修改。在司法会计取证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方法,要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原样,不能修改财务会计资料。特别是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查时,由于计算机资料特别易于修改,因此,必须对其取证规则严加规定。
  
  (四)司法会计取证的细致完整性规则
  司法会计介入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完备,不能遗漏任何可能与经济犯罪有关的线索或证据材料。一方面,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决定了司法会计介入经济犯罪侦查是以财务证据收集为主要内容,它的程序推进必须要遵循全面细致原则,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占有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准确判别经济犯罪事实存在与否:另一方面,经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司法会计侦查必须坚持细致完备原则。经济案件千变万化,纷繁复杂,作案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出现很复杂的情况,影响侦查和定性。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做到细致搜索、认真调查、详细分析、周密研究、谨慎推敲。运用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证明案件财务会计事实集中体现了完整性规则:一是所有的案件财务会计事实都应当有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予以证明;二是证明案件财务会计事实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之间应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另外,司法会计取证的完整性还体现在财务会计资料特定技术结构上:1、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包括财务资料是否缺失、空白财务资料保管是否良好以及财务资料有无伪造、毁损等情形。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指的是账务记录是否完整。
  
  (五)司法会计工作的迅速及时性规则
  迅速及时规则是司法会计介入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原则之一,它是指司法会计在侦查工作中,确定调查方向,拟定调查方案,抓住战机、积极审查,“不得有不必要的拖延”。无论是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还是收集财务会计证据材料,都要求司法会计人员迅速而及时地行动。迅速及时规则是基于刑事司法的效率考虑的,同时,也是避免更大危害发生的必然要求。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要与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人抢时间、争速度,“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
  
  三、司法会计在查办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实践中显现出独特功效
  
  据统计,2009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完成司法会计检验鉴定221件、司法会计协查近600件,二者总计800余件,占当年全省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984件的42%。司法实践证明,司法会计有着一般侦查措施无法替代的作用,它是掌握犯罪动态、扩大案件线索的重要手段,是获取犯罪证据的捷径,是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利器。
  
  (一)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有利于发现和扩大案件线索
  1 通过账务审查,为侦查发现和固定线索。对于贪污,挪用等经济职务犯罪,行为人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往往要通过仿造、销毁单据、涂改账目、隐匿收入、虚报冒领等手段,使公共财务所有权非法转移,并通过一定的掩饰手段使得账面平衡,相关财物从账上消失,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账面情况不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是分析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运用专业知识和原理,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检算,检索科目、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探寻会计事项的来源,使得嫌疑人弄虚作假的手段客观重现,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
  2 抓住蛛丝马迹,提供深挖余罪的线索。侦查机关在开始侦查时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全部都掌握了,往往只掌握了一部分,甚至很少很小的一部分。在侦查过程中,利用司法会计手段,通过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账务处理的程序、会计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关科目的来源及衔接关系等方面的检验、分析,对不符合会计原理、财务制度的财务事实进行审核查证,就可推断出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被侦查机关掌握而有待深挖和揭露,就会发现未被纳入侦查视线的其他犯罪事实,从而为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和重点、深挖其他犯罪事实提供明确的导向和证据。
  3 提供追赃线索。贪污受贿的目的就是贪财,因而作案后转移赃款赃物便成为惯用的伎俩。利用司法会计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转移赃款赃物的证据,不仅可以直接揭露证实犯罪,顺利追缴赃款赃物,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的贪利目的不能得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二)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是获取关键诉讼证据的捷径
  适时地引入司法会计介入侦查,是获取关键性犯罪证据的有效途径。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它一般涉及大量的资金,在变现之前,这些资金在各个金融机构和流通渠道内的流动会有一条记载明确的线路图,不管其资金流程多么纷繁复杂,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资金最终一定会流入到犯罪人的手中。在其流动过程中,暂时流入的单位和帐户,多数只是起了一个中转站的作用,资金的转来转去,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或为了更顺利地变现,在资金的整个旅行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关联单位和关联交易介入,从关联单位和关联交易中进行调查能为发现职务犯罪证据提供关键性的线索。因此,按照某一商务活动的流程进行调查,运用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充分认识相关流程的规律和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所在,结合出现异常的经济现象,从中发现和收集证据,也是司法会计介入侦查的一个鲜明特色。
  
  (三)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是提高立案率的有效手段
  立案是侦查的开始,是启动刑事诉讼的钥匙。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实质上也是一种立案判断行为。侦查部门初期借助司法会计,对经济犯罪事实存否进行调查,这种调查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是否立案。由此可见,就职务犯罪侦查的目标而言,包括司法会计的整个行为就是一个“有无犯罪事实、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行为。职务犯罪立案之前,司法会计介入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是为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这一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服务的。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特殊类型,和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其犯罪形态不明显、不清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侦查员所能听到的、见到的多是口头举报或书面举报材料及相关少量的文证资料,就其发生过程来说,经济犯罪案件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事实,其中往往存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织的复杂情况,所以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对涉案的财务资料必须进行认真的甄别,严格分清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必须基于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和查获的证据,对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这种甄别的正确与否,需要相应的审查方法和措施来保障,因此,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技术部门根据诉讼需要,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司法会计协助工作,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收集,固定、提取、核实审查,以此来明确所要调查案件的性质,从而准确定向,既能为以后的侦查奠定坚实的基础,又能分流掉一部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事件,能有效地节约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
  
  (四)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是揭穿对抗伎俩的利器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畏罪对抗和侥幸心理,不约而同地进行篡改、毁灭财务会计证据等反侦查活动。而反侦查活动越多,暴露出来的蛛丝马迹则可能越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获取犯罪证据的机会和途径。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手段,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毁证、制造假证的过程,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毁灭了哪些证据;或制造了哪些假证,如做假帐、篡改真实会计资料等以及有哪些人参与,顺着这些证据就能够直接掌握犯罪动态直至查获主要罪证。实践证明,利用司法会计获取反侦查活动方面的证据,戳穿反侦查活动伎俩是成功侦破案件的重要方法。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除必须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外,还必须具备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司法会计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是收集、鉴别、审查、核实证据的重要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及时地为后续的起诉、审判以及法律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搞好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