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法制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2011-12-29 00:00:00葛洪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5期


  我国的地方法制问题是一个颇具本国特色的问题。对地方法制概念的界定,需要把握概念边际的确定原则,这些原则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们的地方法制是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的地方法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法制。其次,在地方层面上,法制主要是一个法律实施的规则与制度问题。法制是指法律与制度的总和。地方法制则是在中央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地方形成的符合法治原则的规则与制度的总和。不能把地方法制简单理解为对各种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应该理解为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实施。再次,地方法制是法律实施中所涉及到的由“自下而上”因素推动的地方实施法律活动的总称。地方法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并制约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我国地方法制的研究范围包括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分配的制度化问题、国家机构实施法律的方法与具体制度和权利实现的民间保障机制。研究地方法制的问题,说到底,就是把人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法治的前提是把每个人作为理性的主体,假定每个人最知道自己最需要于什么。作为理性的人,每个人都会选择于自己最为合理的行动。因此,他们必须具有一种自己捍卫和维护被认为是自已的利益的能力。而这个能力,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实现的。所以,国家制度越是健全,规则体系越是完善,群众参与制度建设的能力越强。故,与群众最为接近的地方与基层的法制实践,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真正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