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可分为基本权型的行政诉权、制度形态的行政诉权以及实践形态的行政诉权。基本权型行政诉权通过“基本法”予以确认,是制度型行政诉权的基础。宪法上之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普通法律将其内容予以具体化。基本权型行政诉权可能成为实践型行政诉7ef49e310a1f579ce70f705c65fe98a3权的直接依据。一般情况下,实践型行政诉权通过制度型行政诉权与基本权型行政诉权发生关联,当制度型行政诉权规定得比较完备时,基本权型行政诉权实际上融入其中,承载基本权型行政诉权的宪法规范通常并不需要直接适用。在立法机关不积极作为或作为不充分而导致基本权型行政诉权没有完全落实到制度型行政诉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违宪审查制度依据宪法规范直接保22cabb8bfe6954e559cb371233883664障公民的实践型行政诉权。由于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和实践困境,故而导致公民行政诉权的享有和实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00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由此可以认为,保护诉权的司法文件为实践形态的行政诉权向制度形态的行政诉权的“提升”奠定了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