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途径

2011-12-29 00:00:00唐玲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5期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作案手段也呈现出隐蔽化、计划化、组织化、智能化、复合化等新特点,从而导致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匮乏,往往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局面决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高度重视犯罪后案件线索的发现能力问题。笔者基于长期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践,针对如何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试作如下论述。
  
  一,制约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因素
  
  第一,举报线索来源萎缩,举报制度有待完善。通过举报获得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曾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最主要的来源,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举报制度中存在对举报人保护不力、对匿名举报重视不够等问题,导致举报的群众得不到有效保障,群众举报的线索数量逐年萎缩。虽然法律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但规定过于原则无细化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和不敢署名举报,更多的举报转向了匿名举报。而相当数量的匿名举报缺乏实际内容,信息质量较差,给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实践中根据匿名举报线索侦破的案件比例也较低。对匿名举报侦破率低又反过来影响到群众匿名举报的积极性,群众举报的线索来源也由通畅转向了不畅。同时,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越来越趋向狡猾,一般群众客观上往往很难获知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况,流向检察机关的群众举报线索也就越来越少。
  第二,控告型与自首型案件来源匮乏。一般来说,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而即使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受害的国家单位,出于考核、单位名声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大多单位会选择内部处理并封锁消息而放弃向检察机关控告。所以案件线索来源中通过被害人控告途径获得的比例很低。另外,由于职务犯罪者社会地位较高,自以为犯罪行为不被外人所知,侥幸心理较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能接触到真正意义上的自首案件。
  第三,主动发现平台缺位。由于职务犯罪案源渠道的不畅,许多基层检察院将思路转向了主动发现获取信息上。但与公安机关拥有广泛的类似特情、侦查耳目、线人等社会基础资源不同,检察机关缺乏广泛的社会资源平台。加上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大,知情人一般都与犯罪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很难找到有效的线索来源。与此同时,虽然检察机关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情报互享机制,并以此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有效平台,但目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之间尚无健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制度。因此这些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或其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可能涉案的信息也往往难以被检察机关掌握,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获取职务犯罪信息的工作受到制约。
  
  二、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发现能力的必然途径
  
  (一)通畅群众举报渠道
  首先,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对署名举报的保密制度,并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该规定原则性大于操作性,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机关以及未能尽到保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很难在实践中得到执行。因而有必要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制定相应适当的具体措施来保护举报人。如在移转举报材料时隐去举报人的信息;对举报人遭受免职或其他报复时提供及时和全面的保护;严格控制对举报人信息的知情面,禁止披露举报人信息等等。将举报人保护的具体措施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对举报渠道的通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检察机关应当提供畅通的举报途径和规范的举报处理制度。目前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网上举报、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无障碍的举报方式,畅通的举报途径正在逐步形成。但举报处理的规范化程序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处理的规范化程度涉及到举报能否得到及时处理和举报结果能否得到及时反馈。只有对举报及时处理和及时反馈,才能增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控告材料经查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理由通知控告人。该规定只明确要将处理结果和理由反馈给系被害人身份的控告人,对举报人是否应该反馈、如何反馈都未作规定,更不用说对匿名举报的反馈了。刑事诉讼法同样也规定要及时处理举报材料,但并未明确的期限规定,很多线索因为可查价值的问题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而检察机关面临举报线索萎缩的原因之一正是举报人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信心的逐步弱化。在实践中,一旦检察机关对某一个领域的职务犯罪侦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该领域涉案举报线索数量就会突增的现象也反证了这一点。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举报及时处理和及时反馈,在获取举报人的信任上下功夫,明确只要有举报,不管事情大小,署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都要及时展开调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及时移送并告知。不管是控告人还是举报人,都应对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以此重拾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通畅举报渠道。再次,要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目前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该《办法》虽然明确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但奖励的标准、奖金的领取等细节方面考虑尚不够周密。致使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到位,许多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并未得到兑现。这就有必要根据查实犯罪数额确定一个比例作为奖金,并确定支付奖金的多样化方式等等使举报奖励制度能够落到实处,以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二)拓展发现渠道
  首先,可以根据自身已查办过的案件,控制一部分“污点”特情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污点人员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一些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检察机关目前正着力建设的行贿人资料库是侦查基础性工作之一,可以从中物色一些行贿人,通过掌握其某些污点,使其为我所用。其次,可以在容易滋生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部门与行业安排或发展特情人员,从内部挖掘案件线索,更好地为侦查服务。再次。比较简单可行的是发展一些边缘性的特情人员。这些人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特情,而是侦查人员在自己的交际圈中寻找的亲戚或朋友。这些人员一般只提供一些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起到辅助办案的作用。
  
  (三)构建资源共享的发现平台
  首先要加强上下级、兄弟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有关信息进行报送和移送,实现信息情报的资源共享。同一地区的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往往具有交叉性和行业性的特点。上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根据下级机关侦查案件的报送情况,综合分析其中的共性问题,利用信息量大的优势,建立较为详细完备的侦查信息资料库。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用于分析、掌握一定时期和阶段职务犯罪的动向、特点,从中预知某类犯罪出现和增多的趋势,事先做好防范和控制工作。也可以在侦查案件时通过信息库即时调出涉案相关信息,为快速侦破案件提供帮助。这有利于克服各基层检察院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不利局面,达到规模经营和开发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的效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其次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资料移送备案制度,完善侦查资料库的建设,构建主动发现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其他法定职能促成信息情报移送共享机制的建立。检察职能中的侦查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以便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该制度已在实践中通过各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得到确立。检察机关可以以此职能为依托,以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衔接制度为契机,要求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在此过程中,自侦部门则可充分利用所移送的备案资料,从中采集有关的信息情报建立和充实侦查资料库,便于及时发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与有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制度的构建,将为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提供长效性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