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提法始见于2005年2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它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而且伴随着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发展,还可能在一个时期高位运行。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是摆在各级政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是检验各级政法机关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忠实践行党的宗旨,从根本上维护好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试金石。
一、高度重视。切实解决认识和感情等原动力问题
分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原因,一是一些政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使得群众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有理访”问题的发生;二是一些信访人思想偏激,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把上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手段,从而引发“无理访”案件的发生;三是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是乱作为,从而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但无论是何种情形,从根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首先,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客观需要。重视群众信访是我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宝贵经验,早在1951年6月7日政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信访是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权益和实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这也是我党群众路线宝贵经验的具体体现。涉法涉诉信访是政法机关了解群众司法诉求,检验执法质量和效果,接受人民监督的一个最有效、最直接途径,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态度问题,一个方法问题,更是一个群众感情的政治问题。只有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工作才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从而加强和改进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其次,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本质要求。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年来,一些同志群众观念淡薄了,潜意识当中与群众距离拉远了,甚至有些时候和群众相对立了,听不得群众的批评,接受不了群众的监督,特别是对待上访群众,片面把上访群众当做“刁民”,认为群众不了解、不理解实际工作而无理取闹。事实上不管原因、动机、目的如何,上访群众或多或少都是因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才走上上访之路的。某种意义上,他们是一个未能很好受到法治阳光普照的弱势群体,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能够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关注群众诉求,才能够站在群众的角度来审视问题,站在法与情的高度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最终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第三,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更好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当前,司法不公依然是危害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我国正处于一个各种矛盾凸显和叠加时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各级政法机关所应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总体上看,绝大多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认真加以解决,这些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够在人民内部范畴得到解决。解决信访问题本身就会为民怨的排泄、社会冲突的化解提供一条通道,否则这些矛盾性质就会异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就可能上升为对抗性的矛盾,因此政法机关应站在捍卫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通过认真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真正发挥社会“稳压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第四,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从源头上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司法最高境界在于追求百分之百的公正,那么有一个不公正的涉法信访案件,都要以百分之百的努力来处理。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解决了一个信访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利益。促进全社会崇尚法律,强化群众法律意识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以正确的态度,严肃处理涉法信访案件更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另一方面,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过程,特别是对涉法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刻解剖和反省,对司法者是很好的警示,从根本上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二、坚持原则,切实体现公平正义彰显法治权威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片面地把群众上访异化成为“不稳定问题”,致使信访问题严重偏离其原本属性。群众信访,特别是越级访和群体访成为悬在地方特别是基层组织头上的“达摩之剑”,谈访色变。目前基层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最棘手、最困惑、最不好把握的是如何面对那些无理取闹、无理缠访和煽动、闹事上访者。毋庸置疑,现实中确实存在一部分钻政策空子,利用上访攫取私利的上访人员。出于对维护稳定理解的偏差,有些地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为了追求所谓的“稳定”,对一些偏激的信访要求一味让步,甚至不惜牺牲政策、法律和原则,出现简单的“花钱买稳定”,结果不仅极大增加维稳成本,而且助长了一些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机会主义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误导效应,导致一批又一批的信访专业户,甚至产生相关的信访产业,使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陷入“摁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怪圈,同时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公平正义,埋下社会管理和稳定隐患。因此,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牢牢把握民主法治底线,坚决维护和体现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全社会遵从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制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原则必须坚守。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本质是法律范畴的问题,更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解决问题的过程应当成为一个宣传法制,体现民主的过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越是高发、易发、频发,就越要坚持法治原则,努力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治权威的认同,努力提高司法人员依法办事能力,否则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影响的是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最终引发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社会紊乱,一时换取的稳定也将最终失去。
三、创新机制。切实从制度和机制层面解决问题
从理论上讲,信访应该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但由于纳入法律调整范畴的事务越来越多,很多矛盾和冲突体现到司法领域,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解决司法领域问题成为必然,这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阶段。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的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最主要的形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能也不应该等同于解决一般行政信访方式来简单对待,更不能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这是由司法的天然属性所决定的,否则其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养成。河北省委政法委首创的成立涉法涉诉信访接访中心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其运行的核心内容就是由各级党委政法委成立涉法涉诉信访接访中心,抽调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集中接访,集中排查。其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一是由接访中心集中接访,有效解决了责任不清、扯皮推诿,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二是接访人员因超脱于所反映问题之外,某种意义上处于居中位置,客观性和权威性特征明显,既有利于公正解决问题,又易取得来访群众信任,有利于息诉罢访;三是通过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利于在宏观上了解把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总体形势,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类型、性质等第一手材料,进而分析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针对性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较好的决策依据。
在具体政法工作中,正确认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统筹兼顾,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处理是现实可行的选择。一是坚持首访责任制,突出初信、初访的处理,实事求是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信访一次性办结率,降低重信、重访率。二是坚持领导包案制,认真落实责任,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调查、包人员稳定,包问题处理。三是充分运用好听证会和案件终结机制,对无理缠访的要及时听证、终结。四是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五是强化问责警示,对执法不当或执法有过错的进行刚性问责,从源头上减少诱发因素。六是注重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改进有关宣传工作,正确把握宣传角度和尺度,通过宜传正确的是非观、公正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