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轻伤害刑事案件引发的涉检信访问题十分突出,其中因轻伤伤情鉴定引发的涉检信访又在这类信访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一、轻伤伤情鉴定引发涉检信访的原因
第一,被害人一方伪造伤情。如我院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医生王某等人诬告陷害案。王某某和赵某因车辆相擦引发争吵,王某某在没有被赵某打伤的情况下,找到医生王某让其帮忙做假耳膜穿孔,医生王某为王某某伪造假耳膜穿孔伤情,并出具诊断证明。后平顶山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汝州市公安局对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后,对赵某实施抓捕,赵某无奈“外逃”三个多月,归案后“赔偿”王某某28000元。后赵某多次到汝州市公安局和我院信访,并省访、京访。查明事实真相后,王某某、医生王某等人因伪造轻伤鉴定,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刑罚。
第二,同一伤情出现多份意见相左的鉴定结论。如2008年我院办理的被害人陈某某耳朵被咬伤案。陈某某的伤情第一次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好耳(左耳)面积约为19.72cm2,患耳(右耳)面积约为15cm2,患耳缺失面积4.72em2,患耳缺损面积约达好耳面积的24%,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即可构成轻伤”之规定,陈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得出陈某某患耳缺损面积占好耳面积的9%,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的结论。后经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陈某某患耳缺损占原面积的17.9%,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同一个伤情,经三个鉴定机构鉴定,由于测量、计算方法的不同,得出了三个不同的结果,出现了轻伤、轻微伤两种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立了撤、撤了立,在我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到我院信访。
第三,由于鉴定人员的原因造成错误鉴定。大部分鉴定人员在出具鉴定时都能够恪守职业道德,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作出鉴定结论,但也有极少数鉴定人由于工作出现失误或严重不负责任做出错误鉴定,甚至禁不起形形色色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故意出具虚假鉴定。如2008年10月我院在办理杨某某刑事赔偿案中就发现,1998年6月某鉴定机构依据无原始材料的诊断证明和X线片报告为被害人出具了轻伤鉴定结论,致使司法机关对杨某某错拘、错捕,引发杨某某多年涉检信访,该案直到我院对其刑事赔偿后杨某某才息诉罢访。
第四,司法人员对伤情鉴定结论缺乏严格的审查。表现在检察环节的突出问题是:一是办案人员没有把好鉴定结论审查关。办案人员在审查鉴定文书时,仅审查结果,对鉴定文书的细节内容如伤情的形成、就医情况、鉴定的标准和依据、鉴定过程等缺乏仔细甄别,对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匹配性缺乏全面的考量,使错误的鉴定文书蒙混过关。二是办案人员与鉴定人员缺乏沟通。少数办案人员囿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鉴定文书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且又缺乏与原伤情鉴定的鉴定人沟通,糊里糊涂下了结论,导致错案。
第五,伤情鉴定公开透明度低,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产生怀疑、误解。一是鉴定过程隐密,当事人对鉴定文书不能及时纠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决定鉴定结果时,缺乏听证等公开质证程序,使当事人不能在鉴定结论做出时及时提出异议。只能在鉴定结论做出后才可提出异议。二是鉴定文书没有向当事人全面告知,使当事人只能通过后续刑事程序纠正错误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告知当事人鉴定文书时,可以只告知鉴定结论部分,不告知其他内容。这样一来,当事人对伤情鉴定中伤情的形成、医院的诊断、法医的检查、鉴定的依据和标准等内容很难了解,不能及时对鉴定结论提出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三是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鉴定人就鉴定结论的内容不能向当事人及时作出解释。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只负有向其告知的义务而无解释义务,而负有解释义务的鉴定人除在法庭上外,很少有途径向当事人解释鉴定内容。
第六,对轻伤伤情重新鉴定问题法律规定滞后、难以操作。一是伤情重新鉴定中多头鉴定问题。由于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这就造成了不管伤情轻重,也不管案件难易,哪一级的鉴定机构都可给出鉴定结论,面对多个鉴定,司法机关取舍不当就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信访。二是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次数上的限制。由于重新鉴定无次数上的限制,一旦当事人觉得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二、解决因轻伤伤情鉴定问题引发涉检信访的对策
第一,侦查监督、审查起诉人员要重视本院法医文证审查工作。法医文证审查中法医运用专业技能优势,为办案人员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文证审查,法医帮助办案人员了解鉴定结论中检验资料、病案材料是否真实、论证是否正确等问题,在防止办案人员错捕、错诉上起到关键性作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与我院技术部门法医文证审查密切配合,有效纠正了鉴定机构的不当鉴定,减少了涉检信访的发生。如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时,结合法医文证审查结论,及时纠正了一起错案。王某某被人致伤头部,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该案报送批捕时,侦查监督部门发现王某某伤口有瑕疵,遂将包括伤情鉴定文书在内的案卷资料送交我院法医进行文证审查。文证审查时我院法医发现,王某某头部二处创口出现一钝一锐的损伤特征,而致伤王某某头部的凶器只有一件即铲草用的小铁铲,同一小铁铲怎么会致成一钝一锐两个伤口呢?进一步调查后得知,原鉴定人对王某某受伤当天进行拍照时只发现其头顶部一处伤口,次日伤者又告知鉴定人其枕部有伤口,鉴定人遂进行了二次检验、拍照。我院法医综合上述情况评定王某某的轻伤依据不足,侦查监督部门依据文证审查意见作出了不批捕意见。
第二,检察机关邀请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做出说明,提高鉴定结论的透明度。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以下几类案件,可邀请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检验过程、鉴定的依据等内容向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人员作出解释,使异议人明了鉴定结论,消除对鉴定结论的误解。这几类案件有:一是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办案人对鉴定结论解释不清或解释后当事人仍不信服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属因不服鉴定引发信访的案件;三是承办人审查鉴定文书后,认为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
第三,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化解矛盾,减少信访。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院对轻伤害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阶段,在对轻伤情鉴定严格审查、案件是非清楚的基础上,运用刑事和解机制,促成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民事赔偿,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在伤情鉴定问题上不再过多纠缠,有效消化了因轻伤伤情鉴定引发的涉检信访案件。如我院侦查监督部门2009年6月办理的黄某故意伤害案件即是其中一例。2009年1月27日下午,黄某等人因琐事和被害人陈某发生纠纷,被害人陈某在案发后发现耳朵不适,五天后住院被诊断为外伤性耳膜穿孔,鉴定属轻伤。黄某及家人对陈某的伤情提出异议,并向公安、检察机关信访。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中发现陈某的伤情鉴定确实存在受伤与住院时间间隔较长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对该伤情重新鉴定。该伤情经重新鉴定后,重新鉴定的部门对伤情存疑。侦查监督部门认为,虽然受害人陈某的轻伤存疑,但黄某殴打陈某的事实存在,遂适时引入刑事和解机制,一方面对受害人陈某进行耐心解释,说明伤情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黄某从社会和谐、邻里和睦方面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殴打陈某是错误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黄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该案退回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黄某及陈某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