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把加强对自身的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研究,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确保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应然与实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理论有所启发。
一、问题的提出: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已经成为危及检察权的结构性问题
1 检察权的实质法律监督权。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宪法进一步确认了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通过对宪法的文本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是在国家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讨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时,我们称之为司法权;在研究检察机关的功能及其与行政、审判机关的关系时,我们称之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宪法解释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时,我们可以把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概括为“检察权”:而检察权的核心,即法律监督权。
2 对检察机关的实然监督。问题应运而生:腐败产生于权力,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产生腐败的主要根源。如何对监督者实施监督?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的。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处于重要地位,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在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体系,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既有团结——批评——团结的党内监督(检察机关是以中国共产党员为主体的),又有内部成员的互相监督等等。这若干个监督机制同时共存,主要体现为外部监督诸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同时也包括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等。从监督的现状看,由于对检察机关监督主体与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反而导致了对检察机关监督力量的分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成效。
问题再次摆在我们面前,难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真的到了必须从结构上对检察权进行调整的地步吗?笔者认为,检察权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机制,就可以做到权力的有效制衡,防止权力滥用,而勿需调整检察权。
二、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理论构思与现实基础
1 监督的理性认识与一般性特征。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从政治学角度看,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监督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监督学说的研究也越来越深人。监督,有察看并督促之意。相对其他权力而言,监督权有其自身的特性:
首先,监督具有封闭性。监督权不是领导权、亦不是执行权,监督不能进入执行运行中,更不能代替执行,否则,监督权就会演变为执行权,监督者就会越位而转化为执行者,进而重新论人“执行——腐败”的周期圈中。
其次,从监督主体上看,尽管监督者与被监督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但监督者在地位上具有相对优越性。这种监督主体之间的相对性导致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对抗性。
再次,监督具有事后性和不确定性。监督功效就是让被监督者时刻感受到有一双无形的眼睛在盯着,依法执行,不能不为,亦不能乱为。
最后,监督的实际效能,必须通过被监督者的实际作为才能得以实现。
2 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应然的监督及其现实基础
现实中,司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防线。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并不是司法不公产生的原因,它只是使司法者在已经存在司法不公诱因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不公状态出现的可能性,并最终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但是,反向推断的结果却恰恰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够及时防止司法不公正的出现,或者在出现了司法不公现象之时,通过合理的救济程序,能够最终防止司法不公成为结果状态。
结论: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够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甚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现象。
基于当前对检察机关监督现状的分析(见前部对检察机关的实然监督),也基于监督权(或者说监督的实际效果)必须通过被监督者的作为才能得以实现,在此,我们引入了自身监督的理念。
3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结构性特征(和理论构思)。区别于监督的一般特性,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目标具有统一性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一般性监督所具有相对性不同,自身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引进或者自觉实施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具有相容性,其目的与其说是为着监督权的实现,不如说是为着自身发展权的实现,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自身监督实现了监督权与执行权(对检察机关来说,主要表现为检察权)的统一,对被监督者来说,也更具有主动性。
二是监督过程的及时性与高效性。事后性是监督的一般性特征,跨越了这个时间度,监督的属性就发生了异化:事前的监督是一种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预防(监督有察看之意,未曾发生的事情,则失去了察看的对象,因而不能说是完整意义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由检察机关自身启动,不论是自觉实施的监督(如内部监督),或者是主动引进的监督(如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都会自觉地将事后性监督转化为事中监督,因而也更加及时,更加高效。
三是监督环境的社会现实性。人民检察院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实现法律监督权的同时,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根本归宿。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检察权的政治基础。我国的现行政体是,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事业的核心力量,也为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提供了社会政治环境。
结论:凡此种种,我们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作出这样的理论构思: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为着自身发展的需要,整合自身资源,借诸各种监督手段,以提升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为目标,以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的一种具有自身纠偏补漏功能的动态监督模式。它包括相应的各项制度性规范和动态工作模式。
三、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的理论构思——制度性规范与动态模式
自身监督机制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内部监督机制,或者主动邀请外部实施监督,具有目标更高、肩动方式更自觉、监督手段更灵活等特点。建立完善的自身监督机制是保障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是构建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必然选择。
其一,完善自身监督机制是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机制可以避免对检察权的调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和地位是不容动摇的。
其二,完善自身监督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公平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有利于督促办案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权力滥用,从而达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其三,完善自身监督机制是顺应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权力制衡是现在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是一种自觉主动的监督,可以有效的制约权力滥用,顺应了司法改革的要求。
总之,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由检察机关自身启动,既避免了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又可以有效缓解内部监督效力不高这一局面。不论是从应然或是实然的角度,建立完善的自身临督机制都是检察机关的必然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