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物的证据法中,鉴真(autllentication)是指证明某一证据确实属于提出该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一证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对物证的鉴真问题,我国虽然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即从该物证被提取后直到法庭出示它的整个期间,所有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该项物证的人,都要就其真实性同一性提供令人信服的证言,以便证明该项证据在此期间得到了妥善包管,其真实性不容置疑,但是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还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