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虽然有些案件表现出来的是只经过一次庭审即告终结,但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多次“非正式开庭”基础上的。而且由于“非正式开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庭本身都不具有实质意义,就更谈不上有集中、连续地开庭审理的可能。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审理的集中化,就需要对现有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确立和完善直接官词原则;二是增强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所谓诉讼之促进系指当事人或程序关系人或法官致力于促使程序之利用、进行或运作更有效率、更加迅速,以减少在程序上付出之劳力、时间或费用而言,并非意味致力于促使当事人或一般人民尽量提起诉讼或设法多使用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通常被划分为一般的诉讼促进义务和个别的诉讼促进义务。一般的诉讼促进义务是用诉讼促进的观点,将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加以义务化,它是一种裁量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个别诉讼促进义务则是就诉讼的促进义务中特别重要的情形。具体、个别地规定提出诉讼资料的最后时点,将程序分成不同阶段,倘不在所裁定的期间内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就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失权的后果;三是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即从释明的行使范围、行使原则和行使后果等方面加以完善。
(摘自《现代法学》2011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