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

2011-12-29 00:00:00姚海东董斌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1期


  2010年6月13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施行,这两个证据规定作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了重点: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一、如何应对被告人以被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
  被告人供述辩解,不能完全信也不能不信,如果被告人认罪.那么其所做的供述笔录就是很重要的定罪证据。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而后翻供,翻供的理由一般说是其被刑讯逼供。而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只有被害人,对这类一对一的案件,被告人原始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命运。检察官在具体审查案件过程中.如何应对此类被告人的翻供?我们认为可以如何从被告人的原始笔录中寻找驳斥刑讯逼供的证据?从犯罪嫌疑人的原始有罪供述笔录当中。找出犯罪嫌疑人隐瞒、避重就轻的一些细节和事实.用现有的证据印证其原先笔录内容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供述.以此反衬出原始笔录当中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推翻了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类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具体的做法是,围绕审查案件中查找出来的细节。进行取证。做好证据的复核和补强工作。比如,受贿案件。在被告人翻供否认受贿的情况下。可以补充行贿人与受贿人的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家里或单位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通过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力求证实被告人原有供述的真实性。或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得出其翻供不属实的结论。所有补强和核实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证实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推翻其翻供的理由,只有这样,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利用其原先做过的有罪供述.并结合行贿人证言等证据将其定罪科刑。
  二、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甄别收集审查证据的能力
  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而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是证明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公诉人通过证据审查判断,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后得出审查结论。从而实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尽可能的相一致。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案件的过程中,证据扑朔迷离,被告人又翻供,如何对已有证据进行疏理、分析,如何找出被告人翻供供词的破绽.如何与侦查机关配合收集证据.这常常是摆在公诉人面前的难题。公诉人甄别、收集证据能力的高低。往往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准确判断。公诉人不能依赖侦查机关将所有的证据都收集到案,将所有的证据都梳理清楚。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对公诉人收集甄别证据能力的培养。
  三、加大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
  对于查证属实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审查起诉中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被非法取证的情况,一旦查证属实的.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必要时,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介入调查。如发现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问题上的法律监督职能.成功的办理此类案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犯罪行为,减少非法证据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