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嫌疑人身份引发争议的洛阳精神病人田星抢劫案、湖北宜昌张文华冒用他人姓名抢劫案,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笔者所在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也发现嫌疑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证人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谎报身份事件频频发生,干扰了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本院专门组织人员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核查嫌疑人身份的对策设想,以期为公诉人员审查类似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一、嫌疑人身份不明引发的问题
嫌疑人清晰、正确的身份情况,是认定犯罪主体的基础,是确定嫌疑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嫌疑人的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是否能够落实的关键。嫌疑人身份一旦被错误认定,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影响犯罪主体的准确认定。由于无法查清嫌疑人真实的姓名、住址以及年龄,使刑法规定的许多法定情节无法查实。例如嫌疑人的真实年龄能够确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具备未成年人、75岁以上老年人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是影响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的准确认定。例如查明嫌疑人是否属于被追辑的逃犯,能够确定有无遗漏犯罪事实;查明嫌疑人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能够确定是否具备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曾被判刑这一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否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从而确定是否需撤销假释、缓刑;在毒品犯罪中查明嫌疑人的前科情况能够确定其是否是应从重处罚的毒品再犯:查明嫌疑人身体自然情况,能够确定其是否具备聋哑等法定从轻处罚情况。如果被告人身份不明,这些情况均难以确定。
三是影响刑罚执行制度的落实。由于不知悉被告人的真实住址或户籍地,刑罚执行机关无法确定被告人假释或缓刑的监督机关,故被告人身份不明的。一般对被告人不再适用缓刑和假释。而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无法将受刑人被执行刑罚的地点、执行刑罚过程的表现、减刑情况通知受刑人家属,受刑人脱离家属帮教或亲情关怀,影响了改造工作的实际成效。
四是影响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如果不掌握嫌疑人的真NZ/mhV95nFHA6KGAmkacQQ==实住址,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给嫌疑人的亲属,未成年犯罪案件则难以送达给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执行通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以及法院作出的判决均不能及时送达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辩护等程序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五是形成错捕错判。审判机关一旦以自报身份下达判决后,如发现判决所确定的主体是其他公民,或查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后,发现被告人有前科(累犯)或者不是未成年人,那么就会出现量刑事由上的遗漏或量刑情节的错误认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无疑将成为一个错误。
二、造成嫌疑人身份不明的原因
身份不明的嫌疑人一般都是外省流动人员,主要为负案在逃或有前科人员,造成嫌疑人身份不明存在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犯罪分子虚构身份的情况较少。一般都是冒用他人真实身份,最直接的动机就是存在抵抗或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假报未成年人、隐瞒漏罪,胡编乱造自己的身份情况,以减免处罚或保护自身名誉。
二是被冒用身份者及其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在收到有关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时,往往在确认被冒用的人安然无事之后就不再深究事实真相,也很少积极向司法机关反馈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户籍管理信息手段落后。由于边远、贫困地区的派出所没有实现户籍信息联网,只能通过发函的方式索取,不能保证在诉讼期限内及时核实嫌疑人身份,最终只能按照嫌疑人自报身份起诉或判决。
四是公安机关办案力量有限,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手段单一。办案人员在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时。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亲赴外地,主要通过向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发函索取户籍证明材料。而外地公安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如警力不足、经费困难、邮寄不便等困难,常常不能及时、准确地出具身份材料。
五是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对核查身份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尽管有些承办人对嫌疑人的原籍户籍证明进行了审核,也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对嫌疑人家属履行告知程序进行了审查,但对嫌疑人身份的信息核实工作做得比较粗糙,对不确定的信息没有认真追究。加之客观方面办案期限和办案力量有限,工作压力导致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十分细致,而忽略了程序上的审查。
三、检察机关核实嫌疑人真实身份的对策
查明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是审查起诉环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保准确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的前提性条件,因此必须采取一定对策。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大限度查明嫌疑人真实身份。
(一)引导干警充分认识查明嫌疑人身份工作的重要意义
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并确保公正处理的前提条件。在实体法上,嫌疑人身份是犯罪事实中犯罪主体要件的重要内容,犯罪主体基本情况的查实,关系到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关定罪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影响到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在程序法上。嫌疑人身份能否查清直接影响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权利义务告知书、拘留、逮捕执行通知书等无法及时发送到嫌疑人家属手中,嫌疑人的辩护权、近亲属对诉讼过程的了解知悉权都将无法实现。
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单位等。(二)……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将被告人的身份纳入到“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范畴,说明被追诉主体的身份是主要的刑事案件事实之一。《公安机关办理刑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侦查人员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之一。
从上述要求和规定可见。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认真搜集户籍信息等证明嫌疑人身份的证据,检察干警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证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搜集证据的职责,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必须依法展开举证和质证程序。
(二)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在案件中的主要表现
隐瞒真实身份的嫌疑人一般都是外省务工的流动人员,其身份证明材料显然在表面上显现不出虚假,但多数身份证明材料往往存在漏洞。只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嫌疑人身份不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没有户籍材料。侦查机关在向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出公函求证时,没有收到派出所关于被告人身份的回函;二是户籍材料与嫌疑人所述不符:三是回函中没有嫌疑人的照片。按照有关办案程序,公安机关在抓获嫌疑人后,即对被告人进行照相存案,并将附有被告人照片的询问函一并邮寄给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但派出所的回函在被告人照片一栏绝大部分都空缺,造成只有文字印证,没有照片证实;四是农历与阳历的混同使用造成嫌疑人身份混乱,影响了部分边缘年龄案件中嫌疑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
(三)严密核查措施,加强核实嫌疑人身份工作
一是在讯问环节,要将核实嫌疑人身份作为审查案件的重点工作。假冒他人身份的嫌疑人往往是冒用熟人身份,如邻居、亲戚、朋友等,以应付司法机关讯问。因此在核实嫌疑人身份信息时,要全面查询,不仅要核实嫌疑人基本信息,同时要核对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生活履历。对于供述与卷宗证据有出入的,要彻底查清之后再予起诉:二是完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阅卷时要注重审查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向嫌疑人家属邮寄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以核对身份信息;三是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起诉书要附照片。对于嫌疑人无户籍证明或者身份无法查清的案件。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要将被告人正、侧面照片附入起诉书,以确保起诉的准确性:四是非羁押诉讼案件核实嫌疑人信息要实行“三对照”。基层检察院大量案件为非羁押诉讼案件,因此更要严格把关。应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出具每名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原籍户籍证明,在讯问时要求嫌疑人提供身份证。将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进行同步比照,以确保准确核实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五是对有异常行为的嫌疑人要重点关注。对于嫌疑人身份出现反复、供述的家庭成员信息反复、脱逃及自杀自残、口音与户籍地口音相差较大等非正常情况的案件。要予以重点关注。对嫌疑人身份、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要严格落实。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监督,确保嫌疑人身份在侦查阶段就准确落实
一是加大对户籍证明的把关力度。由于派出所统一管理公民户籍,因此对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受刑事处罚情况、是否属于被通辑的逃犯、身体自然状况等信息掌握得最为详细。所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对于非羁押诉讼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嫌疑人系盲聋哑人等案件,应要求公安机关到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原始户籍证明。对于不能亲自前往而是申请当地派出所协查户籍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在发送协查函的同时附入嫌疑人的正面照片,避免出现冒用信息的情况。二是应要求公安机关落实每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记录情况。目前公安机关已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因此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与公安网中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比对,查清嫌疑人是否是重点监控人员、吸毒人员、两劳人员等,并出具落实情况证明,确保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掌握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五)延伸工作触角,对证人身份进行依法核实
证人证言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实践中对证言主要从内容上审查其真实性,没有核实证人的法定身份,一旦出现冒名作证现象或不符合法定证人条件的。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为此应加强对证人身份的核查,要求公安机关在每一份证人证言后附上证人的户 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底页等能够证实其身份信息的材料,便于审查起诉环节核实证人身份,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四、完善核实嫌疑人身份的建议
目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存在局限性,查证外地犯罪嫌疑人身份须通过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由于时空条件等原因,瞒报身份案件的核实尚有困难。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核实工作:
一是加强户籍资料管理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国联网的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建立,但内容仍需完善。建议在户籍信息录入时,要做到信息齐全,特别是本人照片的录入、家庭成员信息的录入,以便查询时与自报者进行比对。
二是提高公安机关之间协查配合的效率。对于边远、贫困地区没有实现户籍信息联网的派出所,在使用发函方式索取信息时,为帮助当地公安机关节省办公经费,提高回函率。可将回函信封贴好邮票后一并寄出。同时,办案人员应抓住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信息,适当扩大需要查实的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范围,通过向同案犯、同乡、同住一起的务工人员查证,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提高身份查实的准确率。
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对假冒他人身份的犯罪分子要从重处罚,通过宣传教育敦促冒用他人身份的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真实身份。同时,在公民中倡导司法权威理念,帮助公民积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别要增强是被假冒身份者的维权意识。
四是把好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关。通过房屋出租登记、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小区外来住户登记、居住证办理等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有效遏制假报、假冒身份案件的恶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