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命案办理工作新机制的思考

2011-12-29 00:00:00郭国谦李文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1期


  俗话说人命关天,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命案”),是刑事案件的重中之重,关乎社会稳定、关乎公平正义。但在实践中常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对命案犯罪嫌疑人存疑不起诉的情形,致使凶手逍遥法外,死者亲属得不到安抚,甚至因此引发上访。因此,如何提高命案质量。实现命案破得了,犯罪嫌疑人找得准,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命案证据的缺陷及其生成的直接原因
  2004年以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市21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做了存疑不起诉处理。其中有13起案件因犯罪嫌疑人翻供使证据链条断裂,8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从未作过有罪供述,而其它证据不能形成唯一、排他的结论。在21起案件中。单独犯罪案件(指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单独实施的犯罪)10起,这10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翻供:共同犯罪案件11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3起,犯罪嫌疑人未作有罪供述的8起。
  通过对21个案件的分析,这些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其根本问题是证据体系上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证据链条中缺乏直接指向犯罪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不变证据,证据链条脆弱。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供认或翻供。证据系统“坍塌”:二是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且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三是部分侦查活动不合法,造成部分证据不能采信,进而影响整个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通过调查和逐案分析认为,造成证据体系缺陷的直接原因,一是因犯罪现场保护不到位。致使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某些途径了解到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影响到其有罪供述的可信性。二是对证据收集固定不及时、不全面,尤其是一些细节、隐蔽证据。使一些本来有可能收集到的证据因遗漏或时过境迁而缺失。三是部分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收集到的证据不及时送检或因保管不善而灭失。四是公诉人员与侦查人员沟通不够,补充侦查提纲指向不明确。导致补查的盲目性较大,造成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没有通过补充侦查加以完善和充实。五是看守所监管不严,不能完全杜绝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以及同案犯的联系,致使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
  二、命案办理新机制的构建设想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命案办理机制不合理、不科学,致使大量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以为,应建立新的侦、诉工作机制,在互相制约的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全面提高命案证据质量。
  (一)侦查主体由县公安局改为市公安局。实现侦诉对接、职责一体
  命案发生后,市公安局要立即成立专案组,负责组织指挥案件的侦办,并对案件质量负责。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市公安局直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将命案的责任主体上提至市公安局,一方面增强了市公安局对命案办理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省去了案件在县检察院的中转环节,便于侦诉之间直接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增加案审,实行双重审查,保证命案质量
  市公安局成立重案审查机构,负责命案证据材料的审核把关。拟侦查终结的死刑案件,县公安局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在侦查期限届前报市公安局审查决定是否侦查终结。同时。市公安局在侦查期限届满前,必须经案审机构预审后。列出已查证据及需查证据。连同案件电子卷宗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初步审查。公诉人员提前介入。阅卷审查案件证据是否完备、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有无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需要继续补充完善的,提出提前介入阅卷意见。交市公安局案审机构,由其督促案件侦查机关尽快补充完善。这种提前介入初审的审前诉讼模式既有利于检察人员及时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证据的获取情况,又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利于对证据的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全,防止证据毁损灭失,进而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三)批捕向上一级院备报,审慎决定逮捕
  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命案后,在批准逮捕前,向市检察院汇报并备案。若县院意见与市院侦监部门意见不一致,由市院侦监部门提请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这样可以帮助基层检察院排除地方干扰作出正确决定,提高批捕质量。为命案的成功办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出席命案现场,适时引导侦查
  检察官出席命案现场,帮助侦查人员发现和收集不变证据,引导取证。有效提高命案的办理质量。命案发生后,市公安局应及时将案情通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即时指派侦监、公诉、技术部门的主诉(主办)检察官或其他业务骨干出席现场。出席现场的检察干警应从运用证据证实犯罪的角度,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稳定性等方面对侦查活动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检方提出刚性意见,会商是否可以侦查终结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和补证意见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对明显不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不能侦查终结的理由,及时与公安机关的审查人员进行沟通。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自向部门负责人甚至主管领导汇报,协商解决。这样做。既能使有可能获取的证据尽可能早地获取,又防止一部分质量不高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
  (六)加强监督制约。杜绝违法取证
  实践中,许多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惩罚。要么拒不供述。要么翻供。而翻供的理由则都辩称被刑讯逼供。可以说,刑讯逼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的采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命案本身认定的信心。为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应当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对命案犯罪嫌疑人建立个人档案,出所、入所时,看守所、派驻检察室应当对其健康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并进行登记。对需出所辨认、指认、起赃等情况的,检察人员要对刑事侦查活动跟踪监督,制作跟踪监督笔录。并将笔录签字后统一归档存放。
  (七)建立命案办理质量通报和评价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办理通报制度。为了使各单位掌握命案的进展情况,公、检、法三机关应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每月定时互通全市重死刑案件的发破案和移送起诉情况。起诉、不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情况。一审判决和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情况。刑事诉讼各办案单位将因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作为评价重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
  二是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和成因分析通报制度。在明确错案责任查究办法的同时,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发生的错案、瑕疵案件,要认真分析致成原因,警示办案人员吸取教训,从而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
  三是制定类案证据参照标准。为了有效引导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公检法三机关要对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明确相应的证据标准,推行类案引导,提高案件质量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