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名借实贿”案件的侦查思路

2011-12-29 00:00:00白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1期


  近年来,一种与民事经济行為或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新形权钱交易在社会各届悄然兴起。比如,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而美其名曰“借用”:以“借款”為由对索贿行為披上美丽外衣。这些以合法外衣掩饰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十分模糊,对检察机关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增加了难度,也对检、法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挑战。现通过一起“名借实贿”案件的成功侦破,浅谈办理“名借实贿”案件的侦查思路及调取、固定证据的方法。
  2003年7月,一外乡人刘某某出资200万元在郑州市郊区贾村租了26亩地,盖成仓库对外出租。2007年,因贾村土地被征用,刘某某租用的土地被征用19亩;2009年,贾村土地再次被征用,刘某某余下的7亩土地被全部征用。2009年,刘某某租用的土地被征用拆迁补偿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组长宋某某以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给刘某某提供过帮助為由,向被补偿人刘某某索要16万元。刘某某极不情愿,但又深知自己是外乡人,如果不给很难顺利拿到补偿款。于是便请宋组长吃饭以恳求少要一些,但宋某某态度强硬并扬言少一分也不行。两个月后,拆迁补偿款发放到乡里,宋某某代刘某某从乡财务室领取时,直接扣下16.3万元。次日,宋某某将余款交给刘某某时,让刘某某写一张借16万元的借条,并要求刘某某把借条落款日期写成半年前,意思是刘某某半年前借宋某某16万元,现在归还16.3万元,其中3千元為半年的利息。同时,宋某某还给刘某某打了一张收到16.3万元的收到条,意思是因宋某某保管不善把借条弄丢了,现在收到16万元还款和3千元利息后打了一张收到条。至此,宋某某认為一切做的天衣无缝,即使一旦出事,自己手中还握着刘某某打的借条。2009年8月案发,突破行贿人后宋某某拒不供认,形成了“名借实贿”案件中常见的一比一证据模式。
  在侦查过程中,我们首先围绕16.3万元赃款的来源,来调查该款项是国家财政拨付给乡政府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以此固定宋某某的行為是协助乡政府执行公务,从而界定宋某某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其次,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刘某某是外乡人,他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是与该村村民小组签订的,所以在该村租用土地过程中,尤其是在租用土地被拆迁补偿过程中,村民组长宋某某确实為其协调过很多事情。如刘某某收到的每一笔补偿款都是村民组长宋某某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从乡政府為其代领的。由此,我们及时固定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為行贿人谋取过利益的证据。
  第三,我们从固定再生证据着手,摧毁虚假借贷关系。提取16万元借条和16.3万元收到条后,我们侦查人员多次往返于省市检察机关技术处寻求司法帮助,但都因借条和收到条的落款日期间隔较短,两份材料书写纸张和时间距离现在已有两年之久而无法给出肯定答复。无奈,我们侦查人员又两次飞往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过该中心全国最有权威的专家加班加点努力,终于在侦查期限内给出了“送检标的落款时间為2008.6.26的《借条》,不应是其标注时间书写,2008.12同类样本相近”的鉴定结论。
  在我们侦查人员从重庆归来途中,宋某某既闻讯承认了借条是后补的,然而,又辨称自己得到的16.3万元中的16万元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指标费发给村里群众了,只有3千元用于个人消费。至此,尽管犯罪嫌疑人还有各种各样的辩解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但案件确实有了重大突破。
  实践中,界定名借实贿类案件是否构成行、受贿罪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收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為出借方谋取利益
  “名借实贿”是行受贿犯罪手段之一,所以。“名借实贿”案件仍然符合行受贿犯罪的本质属性——权钱交易。双方的行為与收受方的职务必然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收受方利用职务之便為出借方谋取特定的利益是“借”的前提或基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三是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缺一不可。為他人谋取利益又可分為已实现和未实现两种:為他人谋取利益已实现的,应着重查清行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利益;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现的则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重点围绕双方在业务上或工作上的特殊关系调查取证。
  第二,及时固定再生证据,摧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抱着证据是一比一模式难以固定的侥幸心理。作案时,会想方设法做一些应对准备:案发前后,一旦行、受贿人听到风声也会急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贿赂款项,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再生证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可以弥补原生证据之不足。再生证据虽然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如,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单薄、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链条;二是可以证明原生证据的真实性,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的存在。三是运用再生证据,可以迫使受贿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為。某些十分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一旦知道其串供、毁证、制作伪证的行為被掌握,其抗拒心理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甚至瓦解。因此,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再生证据主要产生于以下环节: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侦查人员一旦发现上述环节,就应及时收集固定相关再生证据。
  第三,出借行為是否合乎常理
  界定出借行為是否合乎常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调查:
  一是出借方是否具备出借能力。一看出借数额是否超出了出借方的经济能力;二看出借时是否有口头约定或书面借据,如果有借据,要重点审查借据上是否写有偿还时间、期限等约定内容:三要调查出借方的家人是否知晓,一般正常借贷,出借方的家人是知情的,有时出借时还会有家人在现场。而名借实贿“借”的过程较為隐蔽,知情人一般仅包括出借方和收受方,很少有其他人在场;四要调查借据形成的详细情况,如书写时间、地点、经过及笔迹、纸张、见证人等,详细审查这些细节与收受方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或疑点,旨在甄别借据是否為行受贿双方掩盖犯罪行為的手段。
  二是借贷方是否有偿还的意思表示和偿还能力。首先看借贷方是否有过归还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贷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还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其“归还”意思表示的时间和心态,一看是客套话还是真实意思表示;二看是在案发前还是案发后。其次看借贷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可以从借贷方的正常收入、实名存款、对外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方法收集证据来判断其是否具备归还“借款”的能力。
  三是借贷方是否有合乎情理的借款事由。正常民间借贷中,借贷事由是正当合理且真实可信的。而“名借实贿”中借款事由往往看似“合法”、“合理”,实则表现反常,不合情理,经不起推敲。收受方往往不是因為急需而“借”钱,借到的钱款也大都存入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借贷方、收受方对于真实的“借款事由”避而不谈,知晓真正"事由”的人员也很少。故要重点审查借贷方对借款是否实际使用,以此甄别借贷方对所借款物的真实用途
  四是审查借贷方是否在借条约定期限内偿还。如果是长期未归还的,要认真调查未按时归还的真实原因,及未归还的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