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我国宪政体制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对象、程序与标准.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的打击、预防、监督和保护作用。如何有效的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本专题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展示了“两法衔接”的现状,直击问题与原因,从不同视角提出解决的路径。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的现状
(一)政策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主要以“六大文件”为基础。“六大文件”是指: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六大文件”特别是今年中办8号文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最主要依据,具有普遍意义。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以上述“六大文件”及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层级较低的法规性、政策性文件搭建而成。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应然层面看,其本身的局限性显而易见。首先,这些规定没有触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所存在的法治建设上的深层次问题,这些政策文件、行政规章、司法规定缺乏应有的法治规范性、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大部分规定是对健全的衔接机制所表现出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状况的原则描述,有些具体规定是部门相互之间妥协的产物。总之,现有这些规定政策层面较高、法治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权威性还不够,尤其是可供具体操作和执行的法治层面的依据难寻踪迹,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事实上处于无序可控的状态,进而导致已有的衔接机制大多停留在文件上、纸面上,空转无效、运行乏力,实际成效大打折扣。
(二)实践中“两法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对2006年-2008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办理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立案监督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表明.我省“两法衔接”工作成效明显,问题依然突出。
1.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2006年-2008年。全省行政执法部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326068件165680人。其中.作出行政处罚的达321586件159671人,移送公安机关仅1195件1337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0.37%和0.81%。可见,行政执法查处的违法案件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存在相当的差距,实际调查看,有不少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2.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不高。2006年-2008年.刑事立案侦查669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