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受益主体不够明确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三种: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这样的规定使农民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所谓的“集体所有”,其实是一种“所有者缺位”,最终导致了征地补偿受益主体不够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遭受了侵害。
(二)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1、确定补偿的标准方法不够合理,未能体现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当前法律中确立的补偿标准是以土地被征收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作为基础的,未考虑到土地被征后价格上涨,完全脱离土地的市场价格。
2、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从当前征地补偿的规定当中可以看出耕地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的补助费之和,最低为耕地被征用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10倍,最高不会超过30倍,具体的数值是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根据自身经济和财政收入情况所确定的。在补偿实践过程中,两者之和一般为耕地被征用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这样补偿的标准是偏低的。据国家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耕种总面积为1.067亿公顷,粮食的总产量为5.285亿吨,亩产约660斤,按照粮食均价1.5元来计算,2008年的耕地平均产值990元。如果按照2008年平均产值作为征地补偿的安置费计算的基数,以20倍的数值来测算,则总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98万元,而2008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4761元,所以征地补偿的安置费用仅为失地农民4年的收入,可见当前征地的补偿标准之低。
3、补偿范围狭窄。当前补偿的范围很窄,仅仅涉及到了土地的直接损失,缺乏与征地相关间接损失的考虑,例如失地后未来增加的生活成本、重新就业成本、社会保障成本等等。
4、具体操作较困难。征地补偿的标准中“平均年产值”应该如何核算,是选择传统农业平均年产值,还是要依据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等新型农业的产值,当前的征地补偿规定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就给实际征地补偿工作带来了混乱。
(三)补偿方式不够灵活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方式还是采用单一的一次性货币的补偿方式,其弊端是会产生很严重的二次返贫隐患。现实情况中也往往是失地农民在获得了大量现金之后,大肆的挥霍,不厉行节约,不到几年有的甚至不到一年就将全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花光,加之农民缺乏其他的社会保障,使生活立即陷入困境。
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指导原则
(一)以“农”为本
1、在征地补偿时,要顺应民意,着力去解决失地农民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把征地补偿的真正目的落实到满足广大失地农民的根本需要、提高广大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上。要着眼于为失地农民创造更丰富的社会财富,全面地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权利和合法权益。
2、在制定征地补偿的规范时,要密切地联系失地农民,虚心向其询问。查找征地补偿的问题时积极听从失地农民意见,向失地农民请教改进的措施;制定相关条文规范时,虚心地采纳失地农民的建议,改正其中不够合理的部分;执行土地征收与土地补偿时,真诚接受失地农民所反映的各种问题,全面落实征地补偿政策,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3、坚持与失地农民共享征地的成果。一般而言,土地被征收以后,除了一小部分被用于市政建设之外,绝大部分被政府出让给开发商去获取财政收入。对于这些征地的成果,政府应该与失地农民去共同分享,将一部分收入列入保障和改善失地农民生活的计划之中。
(二)依法补偿
依法办事,能够更好地促进各种工作有效地进行,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完善征地补偿法律规范,坚持依法进行补偿,对于有效开展征地补偿工作,保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势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征地的补偿法律规范,坚持依法补偿,切实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补偿能公平、高效、健康地进行。
(三)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建立和完善征地的补偿机制总原则是要全面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而下降,但是也不能脱离具体实际来空谈征地的补偿机制,具体征地的补偿机制要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人们的社会文化观念等等。不顾经济的发展水平,一味提高安置补偿费用,不仅会增加财政的压力,也会延缓经济发展进程。我国地域辽阔使得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地的经济水平和文化观念存在着很大差异,想要在全国的范围内推行统一征地补偿机制,这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在现实中也不具有操作性。从征地补偿机制的发展历程上来看,不论是起步阶段,还是后来的调整发展的阶段,征地的补偿机制都是顺应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逐步发展而来的,所以当前征地补偿机制的完善仍然要走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路子。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
社会公平在征地补偿上讲就是不搞对象化、差别化的征地补偿。在同样的地理位置、相同的土地应该得到相同的补偿款和安置费。当然在体现公平的基础上还要兼顾效率。没有公平也就无所谓效率,没有效率公平也就缺乏现实意义,公平和效率两者缺一不可。征地补偿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效率是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一旦丧失了效率,征地补偿的实施将变得非常困难。但是如果过分追求公平特别是高水平保障的公平,就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进而阻碍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影响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速度。所以,公平是征地补偿机制的基础,但是同时也必须兼顾效率。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有我国特色的征地补偿机制,必须考虑到增进公平与提高效率的有机结合,允许存在差距但差距不能过大,否则会有失征地补偿机制的公正性,最终影响征地补偿工作效率。
(张德刚,1962年生,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学、管理学。刘庆坤,1985年生,黑龙江宁安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管理学。王杨,1985年生,天津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