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动态

2011-12-29 00:00:00
中国经贸导刊 2011年16期


  一、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规定,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统一计提教育资金口径,增设科目单独核算。二是教育资金按季计提,年终进行统一清算。三是实行专款专用,重点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四是统筹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建立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五是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教育资金监督管理。
  
  二、金融体制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发行人依法发债、合规运作、履约披露、保障兑付,是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随着发债主体不断增多,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上下配合、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通知》主要就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林业体制改革
  
  林业局召开会议部署下半年林业重点工作。会议就继续深化林业改革提出了三项要求:一要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围绕明晰产权、承包到户这个中心环节,组织开展“回头看”和检查验收,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确保今年全面完成确权任务——确权率不低于95%,同时,今年发证率要达到85%以上。尽快出台集体林权流转办法与档案管理办法。抓紧启动全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工作。争取扩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试点项目范围。召开全国林下经济现场会,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带动林权抵押贷款、科技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配套改革深入开展。二要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三要稳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
  
  四、地方改革
  
  辽宁省发布《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今后辽宁省将重点扶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呼叫服务等业态发展,并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其他业态。为鼓励创业,《意见》要求,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相关部门要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拥有基层工作经历。
  湖南省召开会议部署乡镇机构改革暨机构编制工作。会议要求,深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坚持把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破除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作为改革的基本取向,真正改出乡镇机关和乡镇干部的新气象新面貌,增强农业农村工作的动力活力,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新成效。要着力推进职能转变,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创新事业站所管理体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行政编制精简10%;确保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注重改革的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实施,因地制宜确定改革的侧重点和突破口,要真情关心爱护乡镇干部,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难。要强化改革的监督检查,严肃改革纪律,确保改革方案实施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