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召开已一年有余,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也已经全面展开。对口援疆对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政府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口援疆工作的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缺乏一套完善的政策、法规来规制对口援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对口援疆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评估和管理。政府在对口援疆工作中究竟应承担怎样的作用责任,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尽快出台对口援疆的法律条款,构建对口援疆的法律基础
目前,国家关于对口援疆的一些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支撑,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基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实际问题,尽快构建对口援疆的法律基础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加强对口援疆法律体系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4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西部开发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5条明确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援助方政府制定专门援助计划。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以前述规定为原则的多层次的对口援疆相关立法,包括中央政府的对口援疆行政法规、援助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受援方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或规章等。此外,还应注意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西部开发有关法律文件之间的协调,以避免政出多门、矛盾冲突迭出的现象。
(二)明确援助方与受援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一般的法理,援助方的权利主要包括:及时了解受援方的基本情况与实际需求,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政策,要求受援方提供各种必要条件及协助。援助方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当地法律与政策,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援助计划,依法纳税,优先招收本地的劳动力进入企业工作。受援方的权利主要包括:参与援助规划的制定,参与援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等。受援方的义务主要包括:配合与协助义务、优化投资软环境等。
(三)规定对口援疆企业和各类民间机构的社会责任
援助方企业和民间机构在经济开发和对口援疆过程中,应承诺承担环境保护等“额外义务”,致力于提高员工及其家庭、当地社区以及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来支持可持续发展。当前急需落实的企业社会责任,一是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种补偿应当带有普遍性,只要其开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即予补偿,可以考虑这种补偿以税、费的形式体现,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二是优先招收本地劳动力进入企业工作。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都是针对当地企业、事业单位和自治机关的。为了保证整个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在越来越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今天,对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援助开发活动的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二、尽快完善对口援疆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