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伟君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重新犯罪与监管工作质量关系实证研究
缪伟君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520)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但数据显示重新犯罪率却没有相应地降低。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与水平,却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监狱改造质量的高低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高低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重新犯罪率不是评价监狱监管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重新犯罪率可以作为衡量监狱改造质量关系的一项指标之一。
重新犯罪;监管工作质量评估标准
监狱作为国家主要行刑机关,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的重任,在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国家经济突飞猛进、社会贫富分化以及各类矛盾加剧,治安形势日渐严峻,重新犯罪率持续攀升,社会民众对监狱工作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尤其在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这一问题上,对监狱监管工作质量提出许多质疑。在这一背景下,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要求,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监管工作质量的首要标准。首要标准的提出,使重新犯罪率与监狱监管工作质量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重新犯罪率究竟能否衡量监管工作质量、其关联程度如何?监狱的监管工作现实状况呈何态势?重新犯罪的原因又有哪些?研究这一重大问题,既离不开深入成熟的理论研究支撑,也需要实际情况的检验和印证。为此,笔者以G省两所监狱的服刑人员为对象展开调研,试图结合犯罪学、监狱学、矫正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知识,主要从实证层面对“首要标准”的科学性、重新犯罪与监狱改造工作的辩证关系进行阐述、分析和探讨。
笔者首先查阅G省A、B两所监狱共计981名二次以上(含二次)判刑的在押罪犯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前科劣迹、刑期、罪名、捕前职业、重新犯罪的具体情况、户籍、文化程度等。在此基础上筛选出30个个案作进一步的文档查阅。内容包括前后犯罪的判决书、心理测试结果、历年改造表现(总结、奖惩记录)等。据此进一步挑选出15个具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访谈。访谈后再进行补充性的问卷调查。因为受到各方面条件限制,本研究的调查样本不包括女性,并且样本数较少,其代表性尚差强人意。
罪犯改造的传统手段是教育、劳动和管理。其中思想教育是核心,也是区别西方罪犯矫正制度的关键所在。这些手段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和效果如何?与重新犯罪有何联系?笔者首先重点调查了受访者在重新犯罪前的改造经历,同时对重新犯罪后的改造现状及思想变化也做了解。
1.教育时间
《监狱法》规定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教育三方面。司法部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三课”教育提出了具体且非常高的要求,这些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通过教学时数的安排可窥一斑而知全豹。A监狱制定了《“三课”教育管理规定》,是教育改造工作规范化程度较高的监狱。根据该监狱罪犯劳动作息制度进行归纳统计后,编成罪犯作息时间分类统计表(见表1),此表直观地表明,除去基本的休息和生活时间外,服刑人员的教育时间非常少,一年累计受教育时间只为650小时。
2.个别谈话教育
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利器,也是中国监狱的一大特色。司法部制定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G省监狱局也据此制定了《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细则》,③该规则要求:“每人每月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的次数分别是:监狱分管管教工作的领导不少于4人次;其他领导不少于2人次;管教科室干警、监区领导不少于5人次,其他科室干警和监区非管教业务干警不少于3人次;分监区领导不少于10人次;监区、分监区管教干事和其他直接管理罪犯的干警不少于15人次。干警对自己所包管或包教的顽危犯每人每月谈话不少于2次。”个别教育至少在制度上已成为常规的教育手段。但调查结果显示,这一常规手段的运用远低于制度要求的水平。
15名受访者均表示从无警察按月与之谈话,另有5人在入监教育期间未曾接受警察个别谈话教育。受访当年截至调查之日止,有3人从未与警察谈话。JYQ甚至反映,其长达六年的初次服刑过程中从未接受过警察的谈话教育。15名受访者均为累犯,其中有11人为重大刑事犯,本属个别教育的重点对象,情况尚且如此,轻刑犯的处遇不问而知。监狱基层干警介绍,谈话教育的重点和重心基本倾斜于表现不好、违纪被处理、以及事务性罪犯这三类。初次犯罪多属轻型犯,自不在此列。
3.社会帮教
司法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要求监狱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开展各种社会帮教活动。具体帮教形式包括与罪犯原所在地的政府、原单位(学校)、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甚至包括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等。G省监狱管理局要求各监狱帮教协议的覆盖面应达到50%以上。
A监狱为落实社会帮教制度,建立了亲情帮教制度,但A监狱受访的6人中无一人成为亲情帮教对象。B监狱9名受访者只有1人与亲属签订了帮教协议,与社会有关部门签订帮教协议的0人。G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外省籍罪犯比例相当大,落实亲情帮教工作有其现实困难,此其一;监狱的工作力度不够是其二。受访的15人中,11人的家属很少来会见,3人从无家属会见。基层警察表示50%的帮教协议难以实现,已经订立的协议大部分也停留在纸面上,难以真正执行。至于其他形式的社会帮教活动,调查并未发现。
4.劳动改造
古今中外,劳动始终是改造罪犯、实现行刑目标的主要手段。调查却发现,监狱经费严重不足催生的经济需求,④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发展,监狱经费保障较过去有很大改善,但监企合一的制度、发展经济的方略仍然制约着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实现。国务院2003年批准全国监狱进行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其核心内容就是实行监狱经费的“收支两条线”,把原监狱企业从监狱中分离出来,使监狱成为真正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监狱和企业各自按照不同的模式独立运行,监狱企业的盈亏也不再与监狱有任何关联。可以说,这是解决监狱经济问题,正确处理改造与生产矛盾的治本之策,也是实现以教育改造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我们期待这一改革能早见成效。早已扼杀了劳动的改造教育职能,代之以经济职能。定位的变化导致思想文化课、技能课统统为生产效益让步,严重制约了刑罚矫正功能的实现。相关制度将劳动表现、劳动成绩作为罪犯悔改表现的主要评估指标,赋予罪犯劳动的功利性。9名答卷者认为参加劳动的目的在于“培养劳动技能”的0人,认为旨在“培养劳动习惯”的1人,而认为是为了“矫正恶习”的2人,其余6人直言是为了“拿成绩获减刑假释”……YAJ在B监狱为期两年三个月的服刑过程中,取得的改造成绩“多得用不完”,三年有期徒刑减刑九个月,刑释后6个月就踏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DJP认为,每个罪犯争取劳动成绩“都是为了想减刑”,与思想变化与否没有关系。15名受访者中,只有TXH、LAL未获嘉奖,其余13人“改造表现”均良好,分别获得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称号不等。他们的重新犯罪事实说明,“劳动成绩”并不足以反映犯罪意识的改造程度。
5.分押工作
分押即分类关押,是指在原有的按性别、年龄、刑种、刑期实施分押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犯罪性质为标准予以分类关押,为分管、分教创造条件。司法部将在押罪犯分为财产型犯罪、性犯罪、采取暴力手段的犯罪、其他类型犯罪四大类。调查发现,A、B两所监狱都存在将犯罪性质和案犯类别各异的罪犯混押的普遍现象,受访对象即是例证。显未执行分押制度。交叉感染的现象令人担忧。
通过对受访者犯罪性质的前后变化进行比较(见表2),研究发现重新犯罪呈现明显的暴力化倾倾向。
表2:犯罪性质结构对照表
这与初次服刑未执行分级处遇制度有密切关系。受访者中承认第一次入狱受到监狱亚文化负面影响的不乏其人。混押能够加剧亚文化的影响力,强化犯罪心理,重新犯罪的重刑化、暴力化倾向正是混押现实的恶果。
6.短刑犯的改造问题
调查发现,短刑犯刑释后重新犯罪呈现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受访者初次犯罪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刑罚者占67%;重新犯罪则以受重刑惩处者居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3%,较初次犯罪上升了20%,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者高达27%(见表3)。
表3:首次刑期与本次刑期结构对照表
学者指出,短刑犯刑释后重新犯罪的占全部重新犯罪人员的70%以上。[1]这一事实暴露了短刑犯改造工作的严重缺陷。实践中,尽管短刑犯一般占据监狱押犯的25%之多,但基于安全的需要,各监狱都将监管改造重点放在长刑犯、顽危犯,对短刑犯的重视不足。恰是这类主体刑期短,受教育少,对国家刑罚威慑体会不深,不认罪或认罪不彻底,出狱后成为重新犯罪的主流。部分受访者坦承,初次服刑的经历并未形成足以威慑其重新犯罪的刑罚(惩罚)体验。除了自身恶习较深外,淡化刑罚惩罚色彩的要素还包括监所内部管理不严、存在执法不公,以权谋私、警囚关系不分的现象,导致个别罪犯待遇优厚。短刑犯的行刑不足还跟法院量刑制度欠科学有关。法院量刑的标准主要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但改造质量却取决于个体改造难度的大小。
加强教育手段的多样性、有效性称为短刑犯监管工作的当务之急。目前常用手段中,能够真正触动服刑人员内在思想的项目几乎是零。LBL坦言,在长达20年的服刑过程中,一直未曾放弃报复社会的念头,直至不久以前受宗教读物的启发,才完全颠覆了此前的思想。这种戏剧性的转变发人深省——此前长达20年的改造教育未能奏效,说明监狱改造手段缺乏科学。短刑犯的刑罚执行如果停留在惩罚意义上,除了增加犯罪感染的概率外,则别无它用。G省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开始尝试设立短刑犯监区,在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方面采取有别于其它监区的不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7.减刑与假释
调查发现,受访人群的减刑、假释面高达47%,减刑幅度多在25%~34%之间(见表4)。受访者中,真正因表现不好未获减刑的只有3人,余者均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刑。
表4:初次服刑减刑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是法定的减刑条件。①最高法1997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确有悔改表现”的四项指标是: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经常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常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访者普遍获得大幅减刑、最终又重新犯罪的事实不仅挑战了现行的减刑制度,也挑战了改造表现评估标准的科学准确性。因为教育工作的不足甚至缺失,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的情况以及劳动绩效遂渐成为罪犯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这种考核标准具有表象性、临时性和功利性,不能有效反映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的矫正状况,还造成减刑假释面过宽,降低了行刑质量。将近七成的受访者坦承,“能减刑出监仍有可能重新犯罪”;积极改造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减刑早日出监”,只有三成人认同“矫正恶习、改造自我”、“防止自己重新犯罪”的改造目标。可见,罪犯在服刑期间争取悔改表现获得减刑或假释,只能说明罪犯在监所的表现良好,不代表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降低。
8.心理矫治
司法部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心理矫治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G省监狱局为此颁布了《心理矫治工作细则》,A监狱也制定了相关制度。2008年司法部进一步要求,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应达到100%。然而心理矫治工作目前还停留在表象、粗浅的层面。除了心理矫治工作主体的资质有待提高外,心理矫治工作的模式也极不完善,心理矫治工作缩水为单一的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均未开展。受访者均表示未接触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B监狱只有一成受访者会在需要时“找监狱心理矫治科专业人员接受心理咨询”,逾六成受访者选择“自我消化、自我调整”;还有三成受访者在本次入监教育过程中“没有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唯一的入监心理测试结论也大同小异,如犯罪思维模式较为明显,突出表现是唯利是图、贪图享受、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放纵自己、自律不严、侥幸心理等。面临出监、以及服刑中期的罪犯则无心理测试记录。
本文研究的重新犯罪,仅指已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新罪。
我国的重新犯罪率,1992年官方数据是6%~8%;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1992年8月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另有资料指出,这一指标至2002年已上升至10.61%;个别地区重新犯罪率高达15~20%。”[2]本次调查的A监狱在押人员重新犯罪者占6.3%。②分析这一数据的参考值时必须考虑几个因素——G省监狱外省籍罪犯比重大,流窜犯的前科劣迹较难查清;A监狱接受调研时刚刚结束大规模的外调犯人行动,同时该监狱负责外籍罪犯的关押,以上因素会对数值形成影响。B监狱则为8.88%。重新犯罪率有所上升。这一变化与监狱监管工作关系如何?是否罪犯改造工作质量下降所致?调查结果已经表明,监狱监管工作确实存在较多的问题,改造质量仍有很大差距,但同时也证实了监狱工作在不断完善和进步。换言之,监狱监管工作与重新犯罪率至少是处于同步状态——监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重新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降低,也在不断上扬。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为此,笔者重点就受访者重新犯罪的原因作了深入的调查。
1.社会因素
(1)社会歧视。“生活在社会和自然环境中的人,只有在周围人们的影响下,才能使自己的心理机能发达起来。环境所给予的刺激物的数量和性质决定了这些机能反应的好与坏,是否符合规范或者偏离规范。”[3]社会上对刑释人员的歧视严重制约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步伐,成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诱导因素之一。调查结果证实,78%的受访者在刑释后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歧视,首先表现在就业机会方面。刑释人员的就业机会远低于一般人士,职业范围狭窄,甚至带有灰色性质(见表5)。社会歧视令刑释人员难以融入主流社会,对于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表5:重新犯罪前职业状况
(2)社会安置帮教不到位。虽然管理部门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实绩的重要指标,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服刑人员释放后不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告,仅寄回释放证明换取身份证的有之,释放后仍使用原来身份证的有之,使用假姓名、假地址逃避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管者有之,加上个别刑释人员主观上并无安置帮教的内在需要,安置帮教工作的缺失已成事实(见表6、7)。
表6:刑释后到派出所报到情况
表7:出监后有关部门的关心情况
2.家庭因素
家庭背景调查指标包括:家庭结构因素(父母及自身的婚姻状况,具体分健全、分居、或非原生家庭等)、家庭管教状况(父母监督、关心程度、管教态度等)。结果表明,家庭因素在初次犯罪、重新犯罪以及服刑改造等问题上都具有重大影响力(见表8、9)。
表9:家庭管教状况
调查还证实,亲情的温暖、家庭的责任、亲人的鼓励和支持,是推动罪犯自我矫治的重要力量。不仅增强罪犯改造信心,提高改造质量,更可预防重新犯罪。家庭,既能把这些人推上犯罪道路,也是把这些人从歧路上拉回来的最有力手段。
3.文化因素
(1)自身文化水平低下。受访者绝大多数只有小学文化(见表10),并且在离开校园进入社会后短时间内就走上犯罪道路,初犯年龄在18岁以下者占53%(见表11)。心智成熟度、判断能力、控制能力较一般高文化群体差是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表10:受访者文化素质
表11:初次犯罪年龄结构
(2)外界不良文化影响。因为自身认识、判断能力的不足,不良文化对其影响力特别大。受访者中不同程度上接触过不良文化或与不良行为人密切接触的占40%,这些亚文化的存在使原本认知能力低下的人对行为完全失去正常的判断和评价能力。
在上述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受访者逐渐形成扭曲、低俗的人生观,并为之驱动走向重新犯罪。
4.心理因素
犯罪人通常存在认知曲解的情形,包括欠缺理性与逻辑、短视、以自我为中心、未能注意他人需求、归罪他人、不负责任、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行为呈现犯罪行为强迫症状等。访谈结果再次印证了这一结论。
(1)欠缺理性与逻辑。受访者对于重新犯罪的后果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容易被抓住。如XRY说:“如果肯定会被抓的话,谁也不会去的”。
(2)以自我为中心、未能注意他人需求。受访者的犯罪目的多为钱财。但其犯罪所得多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从未顾及贫困的家人,生活上缺乏家庭责任感。
(3)归罪他人、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受访者在谈及自身的犯罪经历时,多将自己描述为无辜受害者、替罪羊,是无知、善良、义气或者奸诈的同伴将自己送进了牢狱。鲜有反思自身过错。
(4)自我调节机制失常,面临压力的情况下通常以攻击性行为予以回应。早期Dollard等的挫折攻击假设指出,行为人在期待某一目标的系列行为遭受挫折时,即可能衍生攻击行为。“偏激、易冲动”、“暴力倾向较强、缺乏同情心”、自我调节机制差、有犯罪行为强迫症是多数受访者具有的心理特征。
5.技能因素
有资料显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前35.02%没有职业。[1]为查明原因,笔者对受访者重新犯罪前的职业情况、劳动技能作了调查(见表12、13)。
表12:重新犯罪前职业状况
表13:劳动技能与谋生手段对照表
一系列的调查结果表明,受访者服刑期间参加的各类生产劳动使其养成了至少一项劳动技能,刑释后“另谋职业”或无业的真正原因,多因自身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不能忍受生活的清贫、不愿劳动所致。劳动技能并非重新犯罪的因素之一。
(一)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与水平,却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
调查结果说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但数据显示重新犯罪率却没有相应地降低。表明重新犯罪率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罪犯改造工作的质量,监狱不可能完全左右重新犯罪问题。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态度、安置帮教工作状况等犯罪控制要素取决于国家相关工作的质量,家庭状况等犯罪诱发因素也非监狱所能左右。将重新犯罪归因于监狱改造不力显然欠斟酌。以重新犯罪率来衡量监狱监管工作质量,要求监狱承担所有重新犯罪的责任,既不能准确评价监狱工作,还将严重挫伤监狱的工作积极性,并影响人们寻找真正对重新犯罪有长期和积极影响作用的措施。
(二)监狱改造质量的高低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高低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重新犯罪率可以作为衡量监狱改造质量关系的一项指标之一
本研究证实,重新犯罪的原因虽然有多个,但监狱改造工作质量依然是社会控制因素中的重要一环,诸如文化因素、心理健康、劳动技能和劳动习惯等犯罪诱发因素,可通过监狱的有效改造予以控制。完全否认重新犯罪问题上监狱的影响力,既不科学也不利于监狱工作的发展。调查证实监狱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大量问题,罪犯改造质量依然令人担忧。在重新犯罪问题上,监管工作质量低下依然是不容否认的因素之一。
(三)重新犯罪率不是评价监狱监管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
安全、秩序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目标,在评价监狱工作质量时必须首先予以考量。如前所述,G省监狱在押犯数量持续走高的情况下,能够连续12年实现监管安全已属不易,对监狱取得的成绩视而不见,以偏概全地要求监狱承担重新犯罪的全部责任,不利于激励监狱工作的发展。
[1]王娟.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监狱学刊,2007,(1):65.
[2]王廷领.关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问题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5,(5):74.
[3]布·霍维斯特.犯罪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冯树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162.
Key works:recidivism;a standard to evaluate;the quality of supervisory work
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cidivism and the Quality of Supervision Work
MU Wei-jun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zhou,Guangdong,510520)
There has been a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in the prison's reformation work of criminals,either in content or in form. But the data shows that recidivism rate has not reduced accordingly.The discretion of the recidivism rate can reflect a country's social control ability and level,but cannot scientifically and accurately reflect the prison's reform quality of criminals.Prison's reform quality has some relevance to the recidivism rate of the released prisoners,but the recidivism rate is not the only standard to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the supervisory work of prison,but a index to measure the prison's reform quality.
D916.7
A
2095-1140(2011)04-0081-06
2011-05-20
缪伟君(1970-),女,广东河源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研究。
小学生脱盲教育需时4860小时。①正常一个人从文盲到脱盲,学习过程约至小学三年级结束,其接受文化课教育每天按4小时计,两个寒暑假三个月除外,受教育的时间累计为3240小时;如果完成初中课程的学习,按照上述方法,以每天4小时计,需要4860小时。而服刑三年的罪犯要实现脱盲,其学习时间只有正常小学生的60.2%;要完成初中课程,时间只有正常初中生的40%。在这为数不多的学习时间内,既要开展思想教育、技术教育,还要进行文化课教育,必要时生产还要占用一些,教育效果可想而知:政治思想教育不到位、文化教育挑选少数人员“做秀”,文化考试变成抄录答案、加工考卷的工场……15名受访者初次服刑期间无一获得学历的进步。这与官方信息差距较大。②“截自2004年止,全国监狱系统罪犯现已有170多万人获得文化毕业证书,400万人获结业证书,2000多人获高级职称,6万多人获初级职称。罪犯改好率大幅度提高,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了遵纪守法的公民。”——见梁捷,闵征:《中国监狱工作的成果》,2004年12月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监狱学会联合召开的“纪念《监狱法》施行十周年座谈会”上公布的信息。调研对象中,符合条件的文化课教育对象有12人,只有1人参加了两年的文化课学习。司法部相关规定要求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要求不高但仍无法实现。
叶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