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贵
[摘要]社会救助作为一项现代性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当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救助制度本身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其基本伦理道德精神经历了从仁爱到正义的变化,社会救助伦理关系也整体上经历了从慈善伦理关系到权利伦理关系的根本转型,这种转型必然意味着伦理生态重新建构。正义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慈善事业的伦理生态是社会救助伦理精神在现代社会整体伦理生态中的实践合理性的表达。在个体德性和德行层面,应该构建制度正义与个体正义以及个体正义与个体慈善两种伦理生态。
[关键词]社会救助正义慈善伦理生态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104-06
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子系统,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向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或者无力维护其权益的社会成员提供援助与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社会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要素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它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前我国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救助制度是一个多种制度主体、内容复杂的特殊社会制度,制度本身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其基本伦理道德精神经历了从仁爱到正义的变化,社会救助伦理关系也整体上经历了从慈善伦理关系到权利伦理关系的根本转型,这种转型必然意味着伦理生态的重新建构。
所谓伦理生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特定伦理一人文环境的总和,是指人生存、生活于其中的伦理环境或道德环境。樊浩认为,“伦理生态”的概念是运用“生态本位”的“伦理学方法”建构伦理精神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的结果,“伦理生态”是一种“价值生态”,是由“生态伦理”理念发展而来的,是生态价值观和生态合理性的内在要求。“‘伦理生态的基本结构,就是伦理一经济生态、伦理~社会生态、伦理一文化生态。”“在现实性上,伦理精神的价值合理性既表现为伦理精神内部自我生命的合理性,也表现为伦理与文化、经济、社会等其他价值因子所形成的生态关系的合理性,伦理精神的现实合理性,存在于伦理与文化、经济、社会的内部关联所形成的有机生态之中。”可见,伦理生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伦理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价值因子形成的有机生态;二是伦理精神自身内部各种价值因子所形成的有机的结构生态。社会整体伦理生态的变化必然影响到社会制度的运行环境,因此社会制度的生成和发展亦有一个伦理生态的构建问题,从而使制度伦理生态与社会整体伦理生态相契合。从道德进步和伦理关系发展的角度看,社会救助制度伦理生态的构建,一方面要实现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伦理生态,另一方面要实现慈善与权利伦理关系的伦理生态。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伦理生态带有普遍性,是所有制度正义追求的理想状态,慈善与权利,或者说仁爱与正义伦理关系的和谐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特殊伦理生态要求。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一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制度应该体现伦理一社会生态的要求,并与现代社会整体伦理秩序相契合。
一、休谟和伯林等人关于义与慈善的悖论
休谟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以人与自然界的冲突以及人性的内部冲突的框架来思考正义的条件。他认为在客观环境的两极和主观人性的两极都不可能产生正义,“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的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一方面,从客观的角度看,因为在资源无限充足的条件下,正义的存在是多余的,而在资源极度匮乏的境遇中,有的只是人求生的本能,正义也无法产生。另一方面,从主观的角度看,个体无限的仁爱、慷慨和利他主义没有必要产生正义,而极度的贪婪、自私和恶毒也无法产生正义。罗尔斯对休谟关于正义主客观条件的分析给予了充分认同。罗尔斯指出:“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除此以外,休谟指出个体正义感的产生是根源于人的理性与本能的冲突。休谟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也是本能的存在,人的正义感产生于对公共利益的同情和关切。休谟指出:“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一方面,休谟认为,从理性利己主义的角度出发人们能够产生建立正义制度的愿望和动机。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说,人们珍视正义不是出于利己主义的考虑,而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怀,正义成为道德上的美德。从表面上看,这两个观点无疑是一个悖论。休谟的分析表明,正义作为职责或义务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而如果我们要选择道德上具有最好可能性的行为,慈善才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因此,对慈善的要求超越于义务之上。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在仁慈、博爱和利他主义盛行的地方,正义的存在是不必要的。反过来说,正义环境的通行意味着仁慈和博爱环境的衰退。
伯林也曾经指出正义和仁慈这两种价值在现代社会的冲突,伯林说:“正义,严格的正义,对于某些人来说是绝对的价值,但与对他们来说或许同样终极的价值——仁慈、同情——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是不兼容的。”正义可以在两种条件下产生,一是在原先不正义的地方产生出正义,一是在原先充满仁慈和博爱的地方产生出正义。在后一种情况下,正义只是对道德衰落的补救,体现为一种矫正性的价值。桑德尔认为,如果正义的增长并不意味着一种道德上的进步,那么正义就不是一种美德,而是一种邪恶。因为在一个仁慈和博爱的环境中,如果出于正义而行事,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会改变现有的道德环境,正义越是增长,仁爱越是衰退。但是,我们说正义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价值,适用于国家,是关于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追求。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
二、从历时性维度到共时性维度:现代社会救助正义与慈善伦理生态的构建
以上关于慈善与正义的现代性悖论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对于这种悖论我们首先要基于历时性的维度来看待,从道德的慈善活动到制度的正义,从作为个体德性的仁爱到作为制度德性的正义,确实表明社会救助制度是从慈善到正义之路,在社会制度层面,从高层次的道德价值追求走向了低层次的道德价值取向,这种现象似乎表明了道德的“堕落”。这种“堕落”,从本质上说是现代价值对传统价值的冲击与解构,导致了传统社会救助活动伦理生态的丧失。这种“堕落”具有必然性,但也是
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道德难题。我们不妨从历时性的角度来分析休谟的观点,毫无疑问,正义制度的建立和正义美德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正义制度起源于人的互利动机;在第二阶段,正义逐渐演化为包含同情心和关注他者的美德。造成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正义制度的完善和道德教化的成功,正义的原初动机逐渐退出了人们的意识,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现代性的伦理视野来看待这种转变,社会救助从慈善到正义之路反映的正是传统伦理秩序到现代伦理秩序的根本转型,是一种从德性伦理向规范伦理的转型。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伦理道德价值从个体慈善、仁爱的要求转变为制度正义和权利的诉求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现代社会救助伦理生态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制度层面:正义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慈善事业的伦理生态。正义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慈善事业的伦理生态是社会救助伦理精神在现代社会整体伦理生态中的实践合理性的表达。在制度层面,正义相对于慈善具有优先性、基础性和稳定性,这是由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本质所决定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必须与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相契合,应该以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补充,两者共生互动,推动社会救助伦理精神价值生态的生成和发展。在现代社会,要解决弱势群体的救助问题,国家和政府首先必须注重的是社会客观伦理关系、伦理秩序以及社会正义制度的建设,而不是首先诉诸个体的慈善活动,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因为在现代社会,追求制度正义对于构建良序社会更为根本,更为重要。个人间的同情心固然可贵,但是解决社会不幸现象主要依赖社会成员的主观同情心则是不牢靠的,只有建立在社会客观救助机制、社会救助保障体系这一制度性基础之上的客观同情才具备必然性。亚当·斯密对正义在现代社会的规范性和基础性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在对比慈善与正义的作用时说:“与仁慈相比,社会的存在更依赖于正义。一个没有仁爱之心的社会虽然不太愉快,但是仍然可以维持,但是一个充满暴行的社会却注定要毁灭。”“善行好像是给建筑物增添光彩的装饰,而不增添基础的地基,因此劝诫督促就够了,没必要强迫人去做。相反,正义好比支撑整个大厦的中心支柱,它一旦动摇,人类社会这座宏大雄伟的建筑必定会在转眼间化为乌有。”黑格尔也曾经指出,市民社会对贫困群体的救助应该从主观援助和客观公共救助两个方面来进行,主观援助是指来自于个人和社会的基于同情、爱的慈善活动,但是黑格尔更强调客观公共救助制度的可靠性,因为主观援助“自身并在它的作用上依存于偶然性,所以社会竭力从贫困和它的救济中去找出普遍物,并把它主办起来,使那种主观援助越来越成为没有必要”,“如果它硬要把贫困的救济只保留给同情的特殊性以及情绪和认识的偶然性,又如果由于有拘束力的普遍规定和戒律而它感到受损被辱,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相反地,如果留给个人独立地依照他的特殊意见去做的事比之以普遍方式组织起来做的事愈是少,公共状况应认为愈是完美”。
所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问题,首先是要从制度正义的层面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当然,制度的优先性并不排斥个体的慈善救助活动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相反,应该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为补充,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应该继承和发扬传统慈善救助,以及借鉴国外慈善救助的伦理道德资源,大力推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开始向现代慈善事业迈进。2008年汶川大地震是我国慈善发展史上的转折点。2008年以后全国基金会数量的增加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09年,全国基金会数量达到1843家,比2008年增加了246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从643家增加到846家,增长31.6%,有赶上并超过公募基金会的趋势。2007年,我国接受国内外慈善捐赠总额309亿元,2008年达到历史最高1070亿元。截至2010年4月,我国县级以上慈善总会发展到1627个,其中省级慈善会31个,地市级慈善会312个。但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整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慈善事业的规模和水平还不能完全发挥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我国政府支持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制度还不健全,社会慈善意识和健康财富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民间慈善组织专业化程度较低,自主性还不强,慈善组织还缺乏应有的公信力、整合力,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三大“瓶颈”,即法律瓶颈、税收瓶颈和道德瓶颈。企业公民意识的培育和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lOOO万家,有捐赠记录的企业不超过lO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加过捐赠。2004年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的捐助总额约50亿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O.05%,而同期美国为2.17%,英国为o.88%,加拿大为0.77%。2009年我国接受国内外慈善捐赠总额332.78亿元,其中境外捐赠总额45.05亿元,企业捐赠131.27亿元,个人捐赠68.27亿元,个人捐赠仍然偏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值得指出的是,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个体慈善行为已经发展转变为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相比已经有了根本的区别。“现代慈善事业是由专门的慈善组织策划和实施的有组织、大规模、规范性和经常性的社会事业,具有社会化、制度化、规模化、开放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现代慈善伦理已经不再停留于传承慈善行为中特殊个体的善行、爱心或者宗教信仰,以及基于不平等基础上的施舍、恩赐的狭隘伦理关系,而是转变为普遍社会成员的公共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现代慈善已经更多地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所孕育的公共精神,具有了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新内涵,慈善正在成为一种平等“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罗尔斯通过差别原则把社会正义原则和伦理博爱精神联系起来,博爱或者说慈善、仁爱和同情等道德情感融入了差别原则之中。可见,罗尔斯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博爱、慈善、仁爱和同情等道德德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作用,但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正义和博爱是相容的,政治的正义原则离不开道德价值的支持,差别原则实质上起到了博爱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慈善伦理向现代慈善伦理的转型时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伦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实施的都是救助行为,它们的实际服务对象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现代慈善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体,也包括企业和社会组织,现代慈善的资金来源既包括社会成员的捐赠,也包括
企业捐赠和社会组织的捐赠。毫无疑问,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与现代慈善事业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关注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救助体系,制度正义精神与慈善伦理精神共生互动而为伦理道德生态。这种伦理生态是市民社会伦理与国家伦理生态关系的重要体现,是伦理一社会生态的重要表征。
2.个体德性和德行层面:制度正义与个体正义以及个体正义与个体慈善两种伦理生态。首先,基于共时性的维度,在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条件下,制度正义为个体正义德性的生成创造环境和土壤,而个体正义德性又为制度正义的顺利实施和发展提供稳固的支撑,两者相容共生而构成个体救助伦理精神的伦理生态。所以,现代社会救助活动的实施,一方面要实现社会救助的制度正义,另一方面要培育基于社会救助制度的个体正义德性,两者相容共生的伦理生态的建立是社会救助活动得以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稳定性的内在要求。
在本体和原初的意义上,正义与人的存在相关联,是对人的存在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合理性的反思。关于正义的历史考察表明,正义最初体现为个体的德性和正义的行为,正义不仅要求履行正义的行为,而且意味着个体要成为具有正义德性的主体。在制度正义与个体正义的问题上,罗尔斯强调正义对善的优先性,他认为只有在正义的制度环境中才能对个人道德提出要求,而且正义的制度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正义感,提高个人的道德水平。可见,罗尔斯把道德发展理论与正义理论结合起来,强调背景制度的正义对于个体正义感(道德情感)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制度的正义,也就没有正义感的产生,换句话说,在正义的制度背景下,人们的正义感是可以产生的,而形成了的正义感又为制度正义提供个体道德上的稳固支持。罗尔斯说:“由于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他的正义观念就可能是稳定的,也就是说,当制度是正义的(为该观念所规定),那些参与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了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愿望。”对此,休谟也承认:一旦人们建立起正义的规则,并发现这些规则有利于公益,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了一种道德感。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与其人性观念是紧密相关的。为了义社会的稳定性,罗尔斯提出了道德人的观念,这种道德人具有两种能力:一是善观念;一是正义感。为了进一步强调公民正义感至关重要的作用,罗尔斯从公民不服从和“非暴力反抗”的合法性角度,指出制度正义与个体正义之间是相互支持的。他认为,当社会制度和法律偏离了正义的要求时,公民有权反对并要求改变这种制度和法律,这时“公民不服从”是正当的行为。“如果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是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麦金太尔反对罗尔斯的“正义优先于善”的观点,他主张美德的优先性,“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一个关键性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在正义制度与正义美德的关系上,麦金太尔与罗尔斯的根本分歧在于何者优先的问题,何者更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基于共时性的维度看,两人并不否认正义制度与正义德性之间相互支撑、相互依赖的生态关系。这种生态关系,我们还可以从反面证明。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念认为,衡量一个行为或者一项公共制度是否正义,应该看它们是否导致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如果只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正义,那么社会中必然会有某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者得不到增进,譬如社会的弱势群体。要求这些人去产生遵循功利主义正义原则的正义感和道德行为是不切实际的。于是,功利主义者只有从正义原则之外去寻求道德情操的支持,比如仁慈和同情。
其次,要推动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构建个体正义与个体慈善相容共生的道德生态关系。作为两种不同的德性,个体正义(正义德性)与个体慈善(慈善德性)的关系难道果真如休谟、伯林和桑德尔等人所认识的那样,是相互抵制和相互排斥的吗?正义德性的通行真的会导致慈善美德的消失进而带来道德的堕落吗?正义与慈善之间真的是一种现代性悖论吗?答案是否定的。笔者以为,不管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博爱以及仁爱、慈善和同情等德性都是需要的,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伦理秩序中它们的功能和作用是不同的。正义之德与慈善之德在道德境界、层次以及属性等方面具有差异,但是差异不等于对立,差异也不等于排斥。
正义与慈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行为的事实层面分析,正义之德与慈善之德是两种不同境界、不同层次的德性,慈善比之正义是更高层次的德性,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亚当·斯密对现代社会作为公共伦理规范的正义与作为个体德性的正义所具有的道德价值的高低所持的观点是存在矛盾和悖论的。前面分析指出,亚当·斯密对正义在现代社会的工具价值和社会效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他认为,作为个体德性的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与慈善德性相比显然不具有道德价值上的崇高性。“遵行正义是一种正确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和赞同。但是它并没有任何真正的积极的善行,所以不值得给予感激。绝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不让我们去伤害别人。”对此,王海明也认为,从道德境界的高低来说,公正(正义)远远低于仁爱。正义作为一种“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属于善的基本境界,是一种为己利他的道德境界,而仁爱是一种“善的不等利害交换”,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是一种超越正义、高于正义的分外善行,是一种无私利他的最高的道德境界。另一方面,正义之德与慈善之德具有不同的道德属性,正义更具有约束力、强制性和持久性。亚当·斯密虽然认为正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消极美德,但是正义之德比仁慈等其他社会美德更具有约束力和强迫性,“正义和其他各种社会美德之间的最大区别正在于此,那就是正义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比友谊、仁慈或大度更为严格。我们在实践另外一些美德的时候,好像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方式,但是当我们遵守正义的时候,会莫名其妙地感到某种特别的束缚、限制和压力。也就是说,那种促使我们遵守正义法则的力量具有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而我们在遵守其他社会美德的时候却感受不到这种强迫性”。康德把扶危济困的慈善行为看作是一种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他认为同情和慈善行为是人们所需要的,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赞扬和奖励,是可嘉的,但是这只是一种“不完全责任”,对人并无绝对的、完全的强制性。康德甚至认为,慈善的行为也可能出于恶的动机,可能出卖、侵犯他人的权利。罗尔斯也指出,仁慈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人们的动机,但是它既不可能很强烈,也不可能很持久,人们只有有限的慷慨和仁慈。
无疑,正义与慈善是不同层次的道德范畴,并且具有不同的道德属性。但是,正义与慈善并不因
此而成为相互排斥和相互对立的道德范畴,相反,与正义对立的是不正义而不是慈善,正义与慈善在一定意义上是相通的,正义支撑慈善而不是否定慈善。休谟、伯林和桑德尔等人的错误就在于把两者的差异上升为两者的对立。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正义和慈善都是在理性指导下产生的与他人相关的美德,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出于对他人福祉的关注和挂念。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正义与慈善关系问题上的观点带给我们深刻启示。他一方面看到了正义与善行的差异,认为正义更具有基础性、优先性,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善行不应该要求人们都遵守,破坏正义会造成积极的伤害。另一方面又认为正义与善行有联系,正义包含着善行,善行要以正义为基础,任何背离了正义的善行和慷慨都不值得赞赏。善行以正义为基础,正义构成善行的限度。善行不能伤害任何人,不可超过一个人的财力,而且要考虑受善行者的品质是否应得。对此,金里卡有同样精确的论断:“正义并不取代爱或团结,正义理念中并没有什么内容会阻止人们作出这样的选择——为了帮助他人而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正义只是为了确保,这些决定的确以自愿为基础;正义还要确保,没有人能够强迫他人并把他人置于从属地位。正义支持爱的关系,但要确保爱的关系不会蜕变成支配和屈从。”
在社会救助活动的视阈中,个体慈善应该以个体正义为基础和依托。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个体慈善的德性内涵正发生着重大的改变。从伦理关系的角度来看,传统慈善作为一种“常识道德”是有局限性的。在一定意义上,传统慈善是一种“忽视自我”的“人一我不对称”型道德,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利他主义的,这种道德观念缺乏一种公共的视角,自我的利益始终在它之外,没有把自己也看作与他人一样的自由平等的公民,因而这种道德品质是不广阔的,无法理解公共制度的公共性质。因此,传统慈善的“常识道德”不利于培养人们的公共节操。以上分析表明,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个体的意义上并不排斥慈善、仁爱和同情等美德的作用,相反,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既需要个人正义的支撑,也需要个体仁爱之德性的补充。在制度层面,个人正义是保证制度正义稳定性的必要前提;在个体层面,个体仁爱美德的发挥可以弥补制度正义的不足,促进社会救助活动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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