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
[摘要]性伦理的研究需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其一,性是否有关善恶?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性行为能否成为道德价值的客体。显然,我们认为人的性行为是有意识、有目的且具有社会利害关系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评判。其二,对性行为是否有特殊的道德要求,即性道德是否必要?我们认为性行为不只是要受到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还要受到以“爱”和“忠贞”为基本内容的性道德的要求,这是基于人格完善和社会和谐的道德需要而提出的道德要求。其三,性遭德需要法律强制吗?我们认为,当性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律当然可以强制实施性道德,但由于法律强制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太大,所以动用法律强制需要特别谨慎。
[关键词]性道德爱忠贞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091-04
性伦理的研究需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其一,性是否有关善恶?问题的关键是性行为能否成为道德价值的客体,如果性行为只是没有道德意义的本能行为,就无须进行道德判断。其二,如果我们认同人的性行为是有意识、有目的且具有社会利害关系的行为,是理应受到善恶评判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否需要一种特殊的道德约束,即性道德是否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主体是否具有这种特殊的道德需要,由此确定以“爱”和“忠贞”为基本内容的性道德。其三,如果我们认可以“爱”和“忠贞”为基本内容的性道德的存在,那么,性道德是否需要法律的强制?问题的关键涉及对道德和法律这样两种社会规范的本性和功能的认识。一般而言,当性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律当然可以强制实施性道德,但由于法律强制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太大,所以动用法律强制需要特别谨慎。
一、性行为无关善恶?
如果性行为是一种自然行为,就像饥饿求食、寒冷求暖一样,那么,性就无关善恶,就无须在道德上说三道四。戈尔德曼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性”仅仅指生物学意义上的性行为,性交是不受宗教、道德、家庭、婚姻和爱情约束的独立的自然现象。因此,性与善恶无关。这个命题的基本逻辑是把性行为排除在道德价值的客体之外,从而使其免受善恶的判断。道德价值客体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客体。就一般价值而言,其客体是人类实践活动所指向的一切对象,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包括人自身的行为。显见,道德价值的客体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且还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成为道德价值的客体,只有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行为才能成为道德价值的客体。如此说来,如果人的性行为真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行为,那么,它就可能仅仅是价值的客体,而不是道德价值的客体,当然就无所谓善恶。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取决于对人的性行为本质的认识。这样事情就变得简单起来。人之性确实是一种自然本能。随着青春期的到来,身体中的性激素的数量逐渐增加,就有了性冲动,产生了性宣泄的需求,导致了性行为的发生。可见,谁都无法否定人跟动物一样,其性欲要受生理特点的决定。与此同时,人之性又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行为。人终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超越性存在。人的存在特性决定了其需要和冲动不是动物式的生理反应,而是有别于自然活动的一种追求生育、快乐和爱情的意向性活动。J.P.蒂洛就指出人类性行为的三个目的:“人的性行为的意义和目的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生育、寻求快乐和表达爱情。当然,这几方面不一定相互排斥,而且也确乎常常并不相互排斥,但性行为也可能仅限于这三个目的之一。”事实上,人的性行为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宗教的,如常常以性交或性交仪式作为礼拜神的手段的“圣妓”;有商业的,把性生活当作商品交易,如卖淫;有政治的,如“和亲”;还有如报恩的;等等。日本学者津留农则把人类性行为的意向性特征概括为:一是性欲的自我调节。动物有发情期,在此期间不能自我控制,而人具备禁欲的意志力,对性生活有自我控制能力。二是性冲动心理化。动物要受到异性的直接刺激后才有行动。人类性行为除受异性直接刺激外,还可以受到诸如照片、语言、音乐等观念性东西的刺激。三是在选择异性方面的人格化。动物在发情期,雌雄交配带有偶然性,选择带有随机性。而人类对性交对象是有选择的,而且选择标准也变得更精神化。对于性伴侣不仅有性方面的要求,还有地位、经济等方面的要求,更有思想、情感、价值观等方面的要求。四是性生活满足方式的体系化。动物主要是以乱交或杂婚为性生活满足的基本方式,而人类把满足性欲的方式加以体系化。人类不同时期、不同社会、不同民族对性的限制方面差异很大。为防止性混乱,创立了一系列性结合的制度,把性行为限制在一定社会规范内进行。
总之,人类性生活有其生理基础,却不能把人类的性生活仅仅归结于生物的、本能的行为。人之性早已不是纯自然的存在物,而是包含了生物、心理、社会和精神诸因素的综合体。人的性行为不是无须道德论证就可接受的自然行为,而是需要道德评判以确定是否正当的行为选择。
二、性道德是否必要?
如果我们认同这样的主张,即性行为应该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应该受到道德的约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性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是否有道德上的本质区别,是否需要提出特殊的道德要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性行为只要遵守一般的道德要求就可以了。譬如,人们在做买卖时,要讲诚信,那么,性交易也要有诚信,不讲诚信的性交易是不道德的,但性交易本身没有错;人们交往时要彼此尊重,性交的过程同样如此,强奸是不道德的,是因为没尊重人,而不是交配本身有错,只要是成人间的自愿的、私密的性行为就没有错。这种观点显然有违我们的道德直觉。正如庞佐(Vincent c.Punzo)所言,性行为在道德上和餐馆里点菜、打网球、握手是不同类的行为。这种不同不仅仅是男女双方在性交中身体的接触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还在于性行为即使没有违背诸如诚实、不伤害等一般道德原则,仍有可能存在道德上的缺陷,即缺少“存在的完满性”。确实如此,很多性行为,例如乱伦、通奸、卖淫等,都被看作是不道德的,而且其不道德的理由并非违背了诸如诚信等一般社会道德规范,而是这种性行为本身就是可耻的。这似乎意味着人们对性行为确实有着某种特殊的道德需要。这种特殊的道德需要是什么呢?
首先,这种特殊的道德需要内在于人格完善的需要之中。人是一个肉体和精神的否定性的统一体。人的矛盾性存在也表现为性的矛盾性存在。很多的神话和寓言都把人的原初存在看成是两性的统一体,最著名的是柏拉图在《会饮篇》中的描述。文中柏拉图纪录了阿伽松家的聚会事件。在聚会中,两位辩才阿里斯托芬和厄律克西马库就什么是“爱”进行了争论,阿里斯托芬谈到了人的真正本性以及人的变化。在希腊神话中,最初的人和现在的人不同,除了男女之外还有阴阳人。阴阳人是由兼具大地和太阳特质的月亮所生的,所以和月亮
一样是球形的,有两双手,两双腿,两个头。他们的能量巨大,行动迅速,使得宙斯担心他们会飞上天庭造反,于是将他们全部劈成两半,直着用腿走路。于是,人类只有找到自己的另一半才能获得圆满的幸福并且发挥出最大的能量,而雌雄同体本身就代表了完美的人性的存在。这则寓言是深刻的,它意味着被分割而成的男性和女性(sex一词的拉丁词secus,含义是“切断、分开、隔开”,即是指人的性别是由分割而形成)有着通过性爱合为一体的需要,其实质是人格完善的需要。即人需要在自己的另一半即异性身上肯定和完善自我。具体说来,性是两性结合的必要通道。男女两性各有自己的生理特征,他们通过性而得到生理上的肯定;男女两性各有自己的心理特征,他们的激情、娇媚和刚毅也能通过性而得到心理上的满足。不过性尽管是两性结合的必要通道,但仅仅通过性却不能实现人格的完善,因为性不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它是可以替换的。男女两性要成为一个人,除了性之外,还要有爱,因为爱是排他和唯一的。别尔嘉耶夫认为,爱情是“个性的、个人化的、指向唯一的、非重复的、不可替代的人”。唯一的男性爱着并与唯一的女性相结合,才能形成一个唯一的个性,才能达至人格的完整性。可见,性爱结合是一种特殊的道德需要,因为只有通过性与爱的结合,才能达到对人的存在悖论也就是对性之悖论的超越,实现人格的完善。
其次,这种特殊的道德需要又内在于社会和谐的需要之中。人的存在是个体和社会的矛盾的统一体。人之性也体现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否定性统一的性质。一方面,生育无疑是保持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性条件,费孝通说得好:“种族绵续决不能说是个体所要求的,而是性的满足中不经意的生理结果,这种巧妙的安排在人类中……很有失去效力的可能。绵续种族假如是造物的主意,它还得另用一项法宝来使人类就范。这项法宝,在我看来,是在把人们结成社会,使每个人不但是个生物的个体,而且是一个社会的分子;每个个人的生存不能单独解决,他得依靠社会的完整。社会完整是个人健全生活的条件,而社会的完整必需人口的稳定,稳定人口有赖于社会分子的新陈代谢,因之引起了种族绵续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性又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社会是由不同身份的人相互依存而结成的完整有序的网络结构,但性的关系是先于文化的一种很原始的关系,这种不顾一切的原始冲动可能摧毁用社会力量确定和巩固下来的身份,从而威胁到社会结构的完整和稳定。巴比伦王国的消亡便是一个恰如其分的证明。性放纵导致了巴比伦王国道德沦丧、社会秩序混乱、人口素质严重下降,最终不得不接受亡国的命运。因此,要维持社会结构的安定和完整,就必须要控制性的力量。可见,人类一方面要靠性的结合来绵续社会;另一方面,人类又需要控制性以免对社会结构造成破坏。别尔嘉耶夫指出了性行为的这种悖论性现实:“性、性行为被当作concupiscentia(淫欲)来诅咒,但作为性行为的结果的生殖却被祝福。”两难之中,社会用婚姻为性筑下防火墙,婚姻就成了性行为发生的唯一通行证。于是,性交成为了一种只能在婚姻内获得的特殊利益,无婚姻则无权性交,为了配合和巩固这种婚姻制度,“忠贞”的性道德就提出了。忠贞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要恪守的道德规范,既不允许男子另觅他欢,也要杜绝女子红杏出墙,“忠贞”是社会对于人的性活动的客观要求,这一要求缘于将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人类社会和谐的需要。
综上所述,性道德就是基于人格完善与社会和谐的需要,而对人的性行为提出的以爱和忠贞为基本内容的道德要求。
三、性道德需要法律强制吗?
如果性道德有存在的必要,那么,除了运用良心和社会舆论等道德的力量乃至宗教的力量来贯彻实施之外,是否还需要动用法律的力量来强制性道德呢?当前一个时髦的主张是性道德无需法律的强制,理由有二:其一,爱和忠贞都是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不能强制高层次的道德;其二,性生活是“私事”,法律不能干预私事。按照福柯的说法,私人生活与法律无关,性不应成为立法惩罚的对象。这样两个理由有合理之处,但也包含了某种道德陷阱,值得深辨。
首先,需要辨别爱与忠贞在性生活领域的道德层次性。在一般的的社会生活领域里,爱和忠贞确实是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罗尔斯称其为分外的要求。罗尔斯说:“然而,我们必须区别人类之爱与正义感。差别并不在于它们是由不同的原则指导的,因为两者都包含着一种行使正义的欲望。差别在于:前者更强烈和更广泛地表现这一欲望,它除了正义的义务之外还准备履行所有的自然义务,甚至要超出它们的要求。人类之爱比正义感更宽广全面,它推动着分外的行为。”作为分外的要求,即高层次的道德,当然是一种个体的道德修养和自我选择的问题,无须也不能用法律来强制。但道德要求的高或低,不在于道德要求的内容本身,而是根据道德要求的对象即行为的事实属性和道德主体需要的性质来确定的。由于爱是基于人的自我完善的维度对性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确属较高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更多地通过个体良心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保障实施,而无须也不应该由法律来强制实施。与爱不同,忠贞是基于性关系的特殊本质,根据社会安全与和谐的需要对性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是社会对性行为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换句话说,社会不会对诸如朋友之类的人伦关系提出这样的基本道德要求,但会对夫妻关系提出如此要求,否则,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就会受到动摇和破坏。由此,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实现夫妻间忠实的义务是必要的。
其次,要划定性生活的公私边界。人类性行为的私密性决定了性行为的私生活性质。但把性事看作纯粹的私事,认为无论一个人有多少个性伴侣,无论选择谁作为性伴侣,只要不干涉和影响他人的自由与幸福,就是他的私事,公权力不必“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这其实是一个现代性观念。在传统社会里,是没有公私域之分的,性事也无私事与公事之辨,但当代社会的生活领域发生了分化,不但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得以分离,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也发生分离。这种社会领域的分化带来了价值观的变革,即个人自主价值是最重要的价值,应该得到社会的确认和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确实不能任意干预人们的私生活,尤其是性生活。问题在于:其一,即便在现代社会,存不存在纯粹的私事?德富林举了一个例子,若有人夜夜在家中酗酒,喝得酩酊大醉,有人认为是私德问题,但假若国家中有四分之一国民,夜夜在家中酗酒,这可并不只是私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德沃金也举过一个例子,如果越来越多同性恋者沉迷于同性性行为,甚至引以为傲,整个社会的风气将会改变,有关婚姻与家庭方面的价值观、政治、教育、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福利也会受到根本性的影响。性行为不可能是“私事”。其二,即便是私事,法律是否就不能管?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国家基于家
长主义原则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仍有相当的正当性。可见,私生活对公权的限制并不具有绝对的性质,这意味着尽管性事处于相对独立的私人领域里,也不意味着公权力不可以干预。以性行为是私事为由,绝对抵抗国家公权的介入,其结果可能造成部分人对权利的滥用,如发生在家庭领域中的性暴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三,性从来都是被法律管束的对象。自古以来,性就是一个与人类繁殖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活动,哪怕是在现代社会,性活动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社会控制性活动的重要缘由。性关系的社会属性使得这种最私人化的关系超越私生活的范畴,对他人的基本权益、社会的基本秩序和根本利益带来直接影响。当然,法律可以有限度地介入性道德,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对人们的性生活处处干预,因为公权对性的介入除了道德的考量外,还必须考虑社会功利的算计。因为法律对性生活的干预常常伴随着很高的道德成本、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所以需要特别谨慎。很多时候,即便有正当的理由可以限制性自由,也因为社会功利的理由和技术上的理由,而不得不放弃限制。理查德-波斯纳在其著作《性与理性》中,列举了很多不规定婚内强奸的理由,其中第一条就是取证的困难,因为“在‘熟人强奸案中,很难提出令人满意的‘无同意的证据”。其他如通奸、嫖娼、强奸等行为都无一例外涉及取证的难度。可见,正是由于操作上的困难,很多本来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性行为已从法律上除名,如婚内强奸的非法律化,同性恋行为、通奸的去罪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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