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国责任伦理结构

2011-12-26 06:51王兴尚
道德与文明 2011年5期
关键词:商鞅秦国伦理

[摘要]春秋战国时代秦国发生了一次社会行动方式的转变:秦国抛弃了周人的德性信念伦理,取而代之的是讲求国家公利的责任伦理。这一伦理结构的转型,使得秦国区别于东方六国,成为不讲仁义、崇尚实力的“虎狼之国”。秦国责任伦理结构由三方面构成,其一,秦国责任伦理主体,具有特殊的生命意志、计算理性、霸道气质;其二,秦国责任伦理对象,主要是通过农业富国、军事强国,使秦国成为霸王之国}其三,泰国责任伦理规范,主要是家庭分户规范、连带责任规范、军爵等级规范、皇帝一郡县官僚规范。正是这种伦理结构的转变使泰国崛起于西方,最后扫平六国、一统天下,实现了霸王之业。

[关键词]泰国责任伦理志业宗教公利价值霸王之业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076-05

根据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把人类一切具有伦理取向的行为区分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观点,笔者曾经提出周人的天命信仰、德性价值、礼乐制度形成一种特有的信念伦理或德性伦理行为类型;而秦人的五帝崇拜、国家公利价值、法术势治理方法形成一种独有的责任伦理行为类型。何以会形成不同的伦理类型?关键在于经过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发生了一次伦理结构的转型:秦国抛弃了周人的信念伦理或者德性伦理,取而代之的是追求国家公利、成就霸王之业的独有的责任伦理。这一伦理结构的转型,使得秦国区别于东方六国,成为不讲仁义道德、崇尚综合实力的“虎狼之国”。如果说秦穆公称霸西戎,孔子称赞秦国“国小而志大”,其精神之中有一种志气,那么,从秦孝公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天下,秦国之精神中的志气则升华为一种霸气、豪气!黑格尔认为,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取决于这个国家人民的精神气质;而人民的精神气质,则取决于人民现实生活中的伦理结构。秦国的民族精神有如此志气、霸气、豪气,正是由于秦国特有的责任伦理结构使然。

一、泰国责任伦理的产生条件

在春秋战国群雄争霸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秦国会发生伦理结构的转型?因为,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抛弃周人信念伦理或者德性伦理,取而代之的是追求国家公利、成就霸王之业的责任伦理。秦国责任伦理结构的产生绝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有其特殊的宗教、哲学、政治三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秦国宗教信仰“一花开五叶”实现了从至上神为“吴天上帝”的天命信念宗教到“白青黄赤黑”五帝志业宗教的转变,这是秦人责任伦理结构得以形成的宗教信仰前提。牟钟鉴先生指出,在中国历史上有一种大的宗教一直作为正宗信仰而为社会上下普遍接受并绵延数千年而不绝,这就是中国宗法性传统宗教。它以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为核心,以社稷、日月、山川等自然崇拜为羽翼,以其他多种鬼神崇拜为补充,形成相对稳固的郊社制度、宗庙制度以及其他祭祀制度。秦国的宗教信仰的改革运动是把周人对抽象的、具有道德意义的、以“吴天上帝”为信仰对象的信念宗教改变为秦人的具有主宰空间、主宰时间权能的五帝志业宗教。秦国建国之后以白帝、青帝、黄帝、赤帝、黑帝五帝主宰空间、时间的宗教观念,以宗教信仰的形式表达了秦国试图统一天下的国家意志。这是秦国责任伦理产生的宗教信仰条件。

其次,秦国的哲学思想从秦穆公时代的早期儒家哲学向秦孝公时代的早期法家哲学思想转变,这是秦国责任伦理结构得以形成的哲学理论前提。史载商鞅曾经三说秦孝公,秦国不接受道家自然无为的一套“帝道”,也不接受儒家仁义道德的一套“王道”,而欣然接受的是法家富国强兵的“霸道”。秦国接受法家哲学理论,使秦人思维方式实现了从人文理性价值到工具理性价值的转变。

最后,在五帝志业宗教信仰条件下,在崇尚法家哲学思想的理论条件下,秦国在国家意志上抛弃了仁义道德的内在德性价值,全力转向富国强兵的外在国家公利价值,这是秦国责任伦理结构得以形成的政治前提。这是因为,商鞅变法后秦国的法家学派发现人有自为之心,喜欢富贵爵禄而厌恶刑法处罚,所以,法家断言可以对人类社会进行政治治理。如何进行政治治理?法家主张用赏罚二柄对人类社会进行政治治理;又发现在列国竞争状态下,通过发展农业和军事可以富国强兵,于是制定了奖励农战的政策,使人民“喜农乐战”。这一套制度体系使得秦国的君民普遍承担国家责任、社会责任,这为秦国崛起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秦国责任伦理的三元结构

秦国责任伦理结构由责任伦理主体、责任伦理对象、责任伦理规范三方面组成,形成了相互结合的三元结构体系。

(一)泰国责任伦理的主体

作为秦国责任伦理的责任主体,秦国的最高决策层具有成就帝王之业的雄心壮志;秦国的文臣武将足智多谋,精于计算,善于组织农业生产和军事斗争;秦国的各级官吏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秦国的农民淳朴诚实,精耕细作,吃苦耐劳;秦国的战士闻战则喜,骁勇善战,如狼似虎。正是秦国造就的这一大批人,作为秦国责任伦理主体把追求富贵爵禄的特殊生命意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计算理性、追求强势权力状态的霸道精神,外化为秦国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书写了一段震惊世界的中华文明历史。

其一,秦国责任伦理主体第一重本质是具有追求富贵爵禄的特殊生命意志。“富贵爵禄”这几个字,秦人看得很重,从传世文献和出土的秦简《日书》都可以看到。秦国责任伦理主体的生命意志具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这是就所有权或经济利益来说的,表现为对商品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审美价值的追求;同时,秦国责任伦理主体的生命意志还具有追求高贵的欲望,这是就统治权或政治地位来说的,表现为对职权、爵位、荣誉或体面价值的追求。商鞅说:“夫治国者能尽地力而致民死者,名与利交至。民之生,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商鞅认为,人类的活动,无论在君主一方还是在臣民一方,追求生存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是人的行动的基本驱动力。如何利用这种驱动力实现人的生命价值?在生命价值实现的途径上就有两种不同选择,一是走儒家仁义道德的途径;二是走法家富贵爵禄的途径。秦国选择的途径和齐鲁等东方诸国选择的途径截然不同。

第一种途径是齐国、鲁国等东方诸国选择走儒家仁义道德的途径来实现生命价值。如苟子等人主张的,即通过人的生命意志的“化性起伪”即仁义道德的实践功夫,达到伦理道德的至善境界。苟子认为秦国人与齐国人、鲁国人在上天赋予的本性上并没有区别,但是齐国人、鲁国人孝顺恭敬、讲究仁义道德,而秦国人不如齐国人、鲁国人。为什么会产生彼此的巨大差别?在于齐国人、鲁国人重视仁义道德教化,能够“化性起伪”,秦国人轻视仁义道德教化,在父子之间的礼义、夫妻之间的分别上完全顺任人的生命意志的结果。秦国为什么轻视仁义道德教化?因为,秦国人认为,即使人人都具有仁义道德,也对国家的富强无益。韩非说: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到官府

揭发他父亲。官府的令尹认为,直躬对君主虽算正直,而对父亲却属不孝。结果判了他死罪。鲁国有个人跟随国君打仗,屡战屡逃。孔子问他逃跑原因,这人说,“我家中有年老的父亲,我要死在战场就没人养活老父亲了”,孔子认为这是孝子,便推举他做了官。显然,用儒家的孝悌仁义,国家就无法惩罚罪犯,就无法战胜敌人,这样的国家是非常危险的。

第二种途径是秦国选择的走法家通过富贵爵禄来实现生命价值的途径,如商鞅、韩非等人主张的,即不讲仁义道德,鼓励人们追求富贵爵禄。但是在追求富贵爵禄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心理:即贪婪和恐惧,如何解决这一人性难题呢?答案就是:法治。如何落实法治,那就是利用刑赏二柄,刑即刑罚,赏即奖赏,一方面用刑罚来对人民进行控制,另一方面用奖赏来对人民进行激励,刑赏二柄是责任伦理得以产生的根源。秦国责任伦理结构产生的第一个秘密机制就在这里。一个国家只有因人情、用法治才能形成责任伦理结构,国家才能富强,如果只用人治,只空谈仁义道德,就无法形成责任伦理结构,国家就会贫弱不振。所以,在诸侯竞争的时代,秦国选择走法家通过富贵爵禄来实现人类生命价值的途径,使得秦国成就霸王之业具有了强大驱动力。

其二,秦国责任主体的第二重本质是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计算理性。这是最具有聪明智慧的人类本质,这是人对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生命活动的知觉基础上的知性判断或理性判断。秦国君、臣、民三者具有在其生命活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计算理性,按照“市道”即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各种关系。商鞅指出:“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明君慎观三者,则国治可立,而民能可得”(《商君书-算地》)。意思是,人之常情,用尺量东西,就要取得最长的;用秤称东西,就要取得最重的;选择事物,就要取得最有利的。明君如果能够慎重地观察这三项,国家法度就可以确立,人民的才智和能力就可以利用。亚当-斯密用“经济人”假说将人类的个体、共同体看成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商鞅则用“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形象地描述了人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计算理性,堪称经典之言。诺思认为,从国家角度看,一个国家内部有两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租金的最大化追求;产出的最大化追求。这两种利益最大化追求引起的冲突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国家的兴衰。秦人从秦襄公开始,就认为自己已经荣受天命;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之后,确定了成就霸王之业的宏图大略。所以,从追求政治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秦人穷思竭虑谋求富国强兵,倾全国之力拼命耕战,牺牲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就是为了取得政治利益的最大化,成就霸王之业,统一天下!汉代贾谊说,秦国从秦孝公开始就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新书·过秦上》)。其实,无论是穆公称霸西戎、昭王征服巴蜀、始皇一统六国,还是修建都江堰、郑国渠、灵渠等大型水利工程,抑或是南征百越、北逐匈奴、修建万里长城与阿房宫等,都可以看出秦人凡事求大求美、好大喜功,追求“公利”即国家利益最大化。“哩实活、口至大活”(陕西方言)是秦国人骨子里的东西!

其三,秦国责任主体的第三重本质是具有霸道精神。秦国责任主体的生存意志与计算理性的结合形成强势生存状态,即秦国责任主体的霸道精神。春秋时代,秦国责任主体霸道精神从秦穆公身上就可以看出。秦穆公征伐戎狄,开国千里,称霸西戎,完全有资格列于五霸之一。战国时代,泰国责任主体的国家理想就是成就霸王之业。商鞅三说秦孝公,帝道、王道皆不听,只对霸道情有独钟,使秦国富强起来。秦昭王时代,秦国的霸业已经取得极大成功。荀子到秦国考察,称赞秦国“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荀子还希望秦国政治从霸道发展到王道:“故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美,而四者齐,夫是之谓上一。”(《荀子·王霸》)秦国世代追求的霸王之业,终于大成于秦始皇。贾谊指出:“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新书-过秦上》)意思是说,到了秦始皇,发扬六代传下来的功业,像驾车似的挥动长鞭来驾驭各诸侯国,吞并了东周和西周两个小国,灭亡了六国诸侯,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而控制天下,手持刑杖来鞭笞天下的人民,声威震慑四海。所以,秦国具有的霸道精神主要是体现在追求公室之刺、国家之利,通过公室、国家来控制当时人类最重要的生存保障系统,即人口的粮食、马匹的草料、生息的土地;控制当时人类最重要的安全保障系统,即强大的军事力量;控制当时人类最切合实用的社会意识形态,大力宣扬法家哲学。秦国责任主体的本质体现为霸道精神。

(二)泰国责任伦理的对象

秦国人的生命意志和计算理性生成的霸道精神转化为一种对象化的力量,就是奋力耕战,富国强兵,郡县天下。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经说过,谁控制了石油,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就控制了人类;谁控制了货币,就控制了全球经济。因为这三种东西是当今社会人类生存的物质保障系统。一个国家要称霸世界,离不开对石油、粮食、货币这三种社会人类生存的物质保障系统的控制权。同样,春秋战国时代,人口的粮食、马匹的草料、生息的土地就是当时人类生存的物质保障系统,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强大的军事力量。如果一个诸侯能够取得对上述物质保障系统的控制权,建立强大的军事力量,其实也就获得了统治天下的霸权。

秦国责任伦理的对象化活动过程,是用血汗和战火来完成的:一是农耕富国,从“垦革令”开始,这是一个产业变革,由此形成秦国的重农主义;二是军事强国,从“首功”开始,这是一种军事变革,由此形成秦国的军国主义。秦国实行国家功勋制度,设有武爵、粟爵、治爵以奖励耕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战略目的:“国无怨民日强国。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兵起而胜敌,按兵而国富者,王。”(《商君书·去强》)就是说,国内没有对君主有怨言的民众叫强国。如果发兵去攻打别国,那么就要按军功的多少授予他们官职和爵位,就一定会取胜。如果按兵不动,从事农耕,那么就按生产缴纳粮食的多少,授予官职和爵位,国家就一定富裕。发兵打仗就能战胜敌人。按兵不动就富足的国家就能称王天下。并且“利出一空(孔)”(《商君书·靳令》),即只有通过耕战一条道路而获得国家的爵位和俸禄,从而让老百姓达到富裕和尊贵的目的。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全民的力量被激发出来了:秦人在土地上勤苦耕作,在战场上奋勇杀敌,终于聚成一种可怕的力量,使秦国变成了让东方六国恐惧的虎狼之国!所以,农业和军事变革是秦国崛起的第二个秘密机制之所在。通过农耕和军战,秦国责任主体在对象中实现了自己的生命本质,即人人所追求的富贵爵禄;同时,也实现了秦国的国家本质:即秦人世世代代为之尽责的目标——霸王之业。

(三)泰国责任伦理的规范

在秦国如何实现个人所追求的富贵爵禄,如何实现国家所追求的霸王之业?商鞅变法后,通过一系列责任制度的设置,逐步建立起一套责任伦理结构体系。

其一,通过家庭分户制度,秦国把个人一小家庭变成基本责任单位,变成“责任原子”,于是形成了个人一小家庭的责任伦理。家庭分户问题在商鞅前后两次实行的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商鞅在第一次变法时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即税赋率的规定,来让大家族分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鞅列传》)即通过加倍征收赋税来强制推行以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通过家庭分户避免大家族中的余子游手好闲,使每个家庭成员都承担责任,一是杀敌立军功,获得军功爵位,即“有军功者,各以卒受上爵”;二是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获得粟功爵位,有爵位者享有免除徭役的一定权利,即“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商鞅在第二次变法中的分户令比第一次更为严厉,运用禁止性行政命令,明确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鞅列传》)这条法令清楚指出,任何家族都严禁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即使一个家族多交些赋税也不能被允许保持其大家庭的生活方式。让每一个人一小家庭都承担责任,即使王族也不例外,难怪商鞅变法在秦国能取得极大成功。

其二,通过什伍连坐制度,秦国把乡里组织或军旅组织变成连带责任的基层团队,形成“责任分子团”,形成了什伍连带责任伦理。按照《春秋》大义,“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春秋公羊传·昭公》)。“恶恶止其身”即实行责任自负原则,惩罚所加,只是由犯有罪恶的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其他人没有罪过,就一律不受刑罚处罚。可是,在秦国历史上,早在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即自斩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商鞅变法则将秦国的这一固有制度普遍化,用来服务于秦国的农战政策:“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鞅列传》)在第一次变法中,商鞅将秦国百姓重新编制,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一户有罪,九家检举,否则十家连坐,军中也是如此。在战士与其家人间也实行连坐制度,如果战士在军队里违犯军法,不仅自己难逃惩罚,其家人也受到牵连与之同罪。要通过连坐制,使每个人“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商君书·画策》)。如此连坐制度,战士只能从令如流,冲锋陷阵,战死沙场也不敢逃跑。后方的军工生产也实行严密的责任管理制度:“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秦国的军工管理制度分为四级,从相帮、工师、丞到一个个工匠,层层负责,任何一个质量问题都可以通过兵器上刻的名字查到责任人,出了质量问题大家都逃脱不掉责任,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秦国生产的军工产品件件精良。

其三,通过郡县官僚制度,秦国把郡县变成各个“地方的责任实体”,地方行政控制的责任伦理于是形成。通过在全国实行郡县制以逐步取代分封诸侯的制度,地方行政控制代替了血缘家族的宗法统治,从而加强了层级政治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君主的权势。商鞅变法颁布了“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的政令。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消灭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把全国的小都、小乡、小邑合并为县,设置县令和县丞,一共设立了三十一个县,在秦国普遍建立了郡县制。而县令、县丞全都由国君来任免,不得世袭。在县级政权以下还有乡、亭、里等地方机构,直至什伍编户的最基层组织。这样就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到社会最基层组织的行政管理网,传统的诸侯分权制度的范围逐渐缩小,全国的政治军事权力集中到了国君的手中,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在秦国正式确立起来。

其四,通过皇帝制度以及三公九卿制度的设置,在秦国形成最高“责任伦理实体”,即国家责任实体,国家责任伦理于是形成。在秦国实行郡县制取代分封诸侯的制度之后,秦国最高政治决策机构还通过委托一代理关系,实行了最高领袖所有权与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二权分离:秦国的一个重大的措施就是在中央政府内确立了丞相制度。虽然战国七雄皆有辅佐君王的卿相;但是,只有在秦国“丞相”才是一个正式官名,而且是秦国独立创造的一个官名。丞相这个名称,及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的特殊地位是在秦国确立的。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丞相上承最高统治者君主的命令,领导百官管理整个国家的事情,这就和那些有三卿或者六卿执政的诸侯国显然不同。秦国废除贵族封建制,实行官僚郡县制,“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避免了诸侯混战;同时,最高政治决策机构通过委托一代理关系,实行了最高领袖所有权与国家行政管理权分离,使最高决策机构能够进行高效率的理性化决策。

商鞅变法后,秦国伦理类型从传统以宗法一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德性伦理,转变为以官僚~公利关系为基础的责任伦理,并且逐步形成一套责任伦理结构。在秦国的责任伦理结构中,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的完美结合终于使秦人实现了自己的人类生命本质以及秦国的国家本质。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即位前一年,前后经过109年的时间,秦除了同若干残存的小诸侯国和西戎、巴、蜀、少数民族作战以外,同六国共作战65次,其中同魏作战16次,同楚14次,同赵13次,同韩12次,同齐4次,同燕2次,同六国或五国联军作战4次。获全胜的共58次,斩首129万,拔城147座,攻占的领土共建立了14个郡。未获全胜或互有胜负的仅5次,败北的仅4次。可见,秦国扫平六国,统一天下,所有这些伟大的成就都是在现实的责任伦理结构中,而不是在宗教魅力的幻想或者仁义道德的说教中实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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