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笑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论“网络公民问责”的异化及其消解
王天笑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网络公民问责,是基于网络路径的公民问责形式,是公民问责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相较于传统的公民问责而言,网络公民问责具有一系列独特的价值和优势;同时,其发展也面临着激情问责、无序问责等一系列异化现象的阻碍。在网络公民问责日渐兴起的背景下,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规范,引导“网络公民问责”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网络;公民问责;异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到2010年6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到了惊人的4.2亿人,居全球第一位,宽带用户达到3.64亿人。[1]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也得到极大改变,这一改变已经渗入到社会政治领域,引起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的一系列变革。自2008年以来,“网络公民问责”在我国逐渐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 “俯卧撑”、“猥亵门”、“天价烟”、“躲猫猫”、“跨省追捕”、“70码”和“替谁说话”等网络公民问责的网络意象成了虚拟网络和现实社会的流行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一方面,迅速发展的互联网络、日渐觉醒的公民意识与话语权意识、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党和政府对网络民意的日渐重视等为“网络公民问责”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网络公民问责”也不负众望,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和前所未有的价值;另一方面,“网络公民问责”的良性发展也面临着偏激问责、无序问责、迫害性问责、网络群体性事件、官员对公民网络问责的策略性行为、网络民意的失衡等一系列异化现象的阻碍。如何在最大化“网络公民问责”效应、充分彰显其本身民主价值的同时又能逐渐消解“网络公民问责”过程中的异化现象、克服“网络公民问责”的不足,在“网络公民问责”日渐兴起的背景下,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显得迫切而必要。
网络公民问责,是基于网络路径的公民问责形式,是指公民这一问责主体以网络媒介为平台针对问责客体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通过发帖、留言、博客、“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对问责客体进行责问、质询、检举、揭发,要求问责客体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监督行为。网络公民问责是公民问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公民通过网络进行问责的表现,是公民问责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和发展。在网络公民问责的意涵里,网络既作为公民问责的路径和通道而出现,又作为公民问责的手段和工具而起作用。作为一种全新的问责形式,网络公民问责有着明显的虚拟性和现实性、开放性和平等性、草根性和异体性、分散性与互动性的特征。即情景的虚拟性与功效和体验的真实性并生,空间的虚拟性与交往的真实性并存;在一定程度打破了社会精英对话语权的垄断,为各种阶层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开放的发言平台;主体是来源于政府组织系统外部的普通公民,具有明显的草根性,既是一种异体问责,又是一种下问上责的问责形式,而且公民来自各个不同地域和阶层,他们之间既没有稳定不变的社会交往关系,也没有严密的组织,呈现出明显的分散性,这些分散的公民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彼此的交流与讨论,同时公民也以网络为平台与问责客体进行质疑和释疑的互动。
相较于传统的公民问责,网络公民问责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优势。
1.网络公民问责有利于提升公民问责的技能和素质。网络开放性、多元互动性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学习机会。公民可以利用网络方便、快捷地获取与问责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提升问责的技能和技巧;网络的平等性及其虚拟性使公民获得了畅所欲言的平台和机会以及真正的独立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公民问责的热情。公民通过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社会关系打破了主体之间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的限制,冲破了现实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政治态度、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的束缚,大大拓展了人的交往范围,使得普通公民的声音前所未有的响亮,这为公民争取外界的道义支持和声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网络公民问责有利于降低公民问责的成本。网络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模式,“降低了信息搜集和信息分发成本,同时提高了适时向分散用户传播信息的能力。”[2]在网络环境里,公民既作为信息受众出现,又承担着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角色。网络信息传播的瞬间即时性及其弱控制性,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公民获取问责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大大降低公民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成本。公民问责政府时无需与政府及其官员进行长时间的面对面的较量,只需以网络为平台阐明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批评和质疑,汇同广大网络主体的声音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达到问责的目的。在这里,网络主体的观点是瞬间传播、即时扩散的,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几乎不产生信息传播的成本,网络舆论场域的形成也是网络机制自动生成。公民问责政府时只需投入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留言、发帖、质疑等问责行为,问责的成本大大降低。
3.网络公民问责有利于弱化公民问责的风险。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公民在网上的真实身份可以得到有效隐藏,公民无需与问责对象面对面交锋以致暴露自己真实身份,只需以虚拟的身份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网络的这种隐匿性可以使公民的真实身份不至于过早暴露,避免受到问责对象的打击报复。公民通过网络进行问责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松散而又虚拟的,这种松散、虚拟的社会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民真实身份暴露的“连发”效应,即某个公民真实身份的暴露很难引起其他公民身份的继续暴露。因而,“网络公民问责”可以有效地减少问责对象对公民的打击报复行为、消除公民问责时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得公民能够直言自己的真实感受和实际想法,保证问责的彻底性。
4.网络公民问责提升了公民问责的效率和效果。网络无孔不入的特性及其去权威性的本质,使得上至高级领导下至一般公务员都被纳入网络公民问责范围,问责的对象大大拓展。同时网络公民问责的内容也大大扩展,从权力的不当行使到公职人员的道德伦理、从不当言语到不当行为等均是网络公民问责的内容,网络公民问责的内容呈现全面化趋势;另外,网络公民问责的时效性也大大提高。如从网民发现周久耕抽“天价烟”,到南京市江宁区委免去其局长职务,前后只用了14天,网络公民问责显示出极强的时效性。
然而,对于公民问责来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公民问责带来一系列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公民问责的异化现象,对公民问责科学、规范的开展提出了诸多挑战。
1.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缺失带来无序问责。公民网络媒介素养指公民面对各种网络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网络的发展促生了个人媒体的诞生,普通公民在网络上不仅仅是信息受众,同时也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者和制造者,并且在重大新闻事件的传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网络的发展,媒体个人化的倾向将会进一步加剧。然我国公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发展速度明显低于网络的发展速度。“当大众媒介普及的速度超过大众的媒介素质储备的时候,媒介的负面作用就开始显现,至少是与正面作用呈交错抗衡的状态。”[3]我国的网民,在性别、文化、民族、职业、地域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媒介素养的程度不一,低下者居多。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缺失对公民网络问责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对于作为网络信息受众的公民来说,网络媒介素养的缺失导致了公民缺少正确理解分析网络问责信息、提出批判意见的能力和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我国公民是很好的信息接受者,但不是合格的信息理解者和批判者。在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时,缺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全面地选择信息、理解信息的能力;缺少理性地辨别问责信息的真伪、对问责信息发表自己的见解、运用自己的理性思考提出批评性意见的能力;缺少对网络上出现的非法问责信息、网络流言、虚假问责信息的诊断和免疫能力。另一方面,作为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公民缺少基本的传媒职业精神。在制造与传播信息的过程中缺少基本的独立精神和理性的判断精神及相应的责任感,从众心理、跟风心理严重。在脱离了现实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制约后,公民在网上的言行呈现夸大、偏激、非理性、从众等特性。公民在问责行动中为了使自己的留言置顶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点击往往会使用夸张的字眼,比如“史上最牛”、“天价”、“最雷人”、“性爱”等带有明显倾向性、情绪性、煽情性的文字,这些文字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渲染性和暗示性,再加上现实社会中由于贫富分化加剧和利益表达通道的不畅而形成的“仇富”、“仇腐”、“仇官”心理,公民在网上的言行很快便会失去理智。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缺失为未经证实的信息在网上广为流传、瞬间传播,从而引发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无端猜忌和指责提供了条件;亦给一些对现实不满的个人、恐怖组织、极端宗教组织等利用互联网散布政治谣言,进行政治煽动,制造混乱,攻击和诋毁政府创造了便利。公民问责是一项严谨的活动,它要求问责行动必须以详明的事实、充足的证据为逻辑起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科学问责,既不能超越相关法律、法规的边界,又能保证责任与权力的匹配。网络平台上的流言、虚假问责信息所引发的无序问责行动,是对问责制度的破坏。
2.网络公民问责引发官员对网络的极端情绪与问责的策略性行为。自2008年以来,网络公民问责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许多官员因为暴露了蛛丝马迹而被“人肉搜索”、被举报、被曝光,一夜之间声名狼藉、丢官入狱。网络公民问责的无孔不入、去权威化及其极高的问责时效使得官员对网络产生了深深的恐惧。官员的网络恐惧症导致其对网络公民问责的极端情绪,进而产生对网络公民问责的两种极端行为:其一,对网络公民问责采取极端抵触、强力打压的措施,对公民网络问责的事件千方百计地进行掩盖、销毁证据、删除相关帖子等,对问责的公民寻找种种借口进行或公开或隐蔽的直接或变相的打击报复。“跨省追捕”、莫名其妙的“诋毁政府罪”等等都可以看作是这种对待公民网络问责的极端行为表现。其二,对公民网络问责采取策略性行为。一是对公民网络问责的事件以近乎政治作秀的方式进行夸大式的处理,从而导致激情问责,对一些本不应该问责的现象却大张旗鼓地问责,对一些相对较小的责任事实处罚过重,对群体呼声高的事件积极问责、对一些群体呼声较小或者没有被群体发现的责任事件采取消极或者隐瞒事实的态度。二是,对此等事件先进行义正词言的高调承诺麻痹问责的公民,而后进行瞒天过海式的低调处理,从而导致政治作秀式的问责。如“市委书记委托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作秀式的道歉”等。无论是对网络公民问责的极端抵触,还是对网络公民问责的策略性行为所带来的激情问责、作秀式问责,都是对网络公民问责的异化,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权责对等、依法问责等问责制度的基本理念。
3.幕后推手操纵下的迫害性问责削弱网络公民问责的可信度。网络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管理体制,传统媒体通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较为系统的文化准入制度和把关人制度,可以对媒体内容进行系统审核,层层把关,保证内容的健康性。尽管网络平台也有一些把关人对网络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过滤,但是这种控制是极其虚弱的。网络平台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同时网络的虚拟性也使得把关人很难确定公民的真实身份。网络的这种开放性、虚拟性既可以为公民所用,为公民参政、议政、实施有效的问责提供便利,也可以被一些动机不纯的政府官员所利用,成为其影响政府进程、打击报复别人的工具和手段,借助网络诬陷别人以达到报复目的。如佛山市高明区原区长梁瑞强,为了打击报复因在工作中和自己产生矛盾的区委书记,操纵网贴进行诬陷和诽谤。网络“削弱了政府控制的总体权力,同时也降低了政府实施网络监管的能力。以往,政府治理逃避管制行为的有效办法是利用边界实施制约”,“边界把人民圈在里面,以便让政府来管理。信息世界打破了这种均衡……逃避管理变得容易了”。[4]
4.网络公民问责诱发网络群体事件。网络群体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5]“网络公民问责”具有自己特殊的机制和演绎逻辑,“网络公民问责”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要形成声势浩大的场景,以吸引社会的关注,对政府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迫使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这种问责机制很容易使得公民为了追求问责行动的效果而形成片面的把事情闹大的逻辑。公民在网络世界里的群体性特征非常明显,不同网络群体所形成的聊天室、博客群、论坛等不是把持不同政见的各类公民吸引到网上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政治协商,而是把思想、政见、价值观和爱好基本相同的个人吸引到一块加深他们原有的价值观和偏见。人们在商议之后,朝着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以极强的声音形成持有极端观点的群体。这些极端的群体对自己所持的观点尽管缺少有力的证据,但却是极为肯定,对不同于自己观点的声音缺少民主制度下的包容心态,这些群体会对与自己相左的观点和声音进行无节制的诽谤、谩骂、打压,以至于很难听到不同的声音。“网络,让人们更容易听到志同道合的言论,却也让自己更孤立,听不到相反的意见。”[6]网络这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群情激愤式的舆论场域,并在网络传言、谣言的推动下会向着更加极端的方向发展,推动着事件向着恶化或失控的态势演进。这种极端的舆论场域在得到合理疏导的情况下会有利于事件的迅速解决,如“躲猫猫”、“俯卧撑”、“替谁说话”、“钓鱼执法”等事件。否则就会导致情势的失控而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在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在面对网络公民问责形成的强大舆论时,信息的公开程度、透明程度不够,有的甚至以一种唯我独尊、权力中心主义的姿态对网络舆情进行强力的控制和打压,对信息进行封锁。这种不当行为反而激起更多民众对受害者的深切同情和对问责事件的支持,同时也会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在极端的情况下,强大的舆论场域会转化为实际行动,使本来可控的群体性事件短时间内恶化或失控。如“1·17”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厦门PX事件”、2005年“涉日游行事件”等网络群体事件,都基本遵循了这一演绎逻辑。
5.网络发展的不均衡性带来网络民意的偏失。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非常迅速,但这种发展是不均衡的。我国网民的空间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只占总体网民的27.4%,并且农村网民通过手机上网的占了71.1%,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上网的设备上,农村网民相较于城镇网民来说都处于绝对的劣势;男性网民占了总体网民的54.8%,网民的性别结构失衡;30岁以下的网民占了总体网民的59%。[1]网民的这种结构性失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民意偏失。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在网络平台上集体失声,在面对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法的事实时,几乎没有问责的能力。网络上最强的声音往往是城镇网民中30岁以下的网民发出的,网络民意的失衡所带来的这种问责机会的不公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一方面,由于农村网民的问责能力极弱,农民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法待遇的事件将会受到反向刺激而不断增多,农民的网络问责环境难以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城镇网民的问责能力、问责技巧、问责热情会得到很快的提升,问责环境将会快速优化。城乡二元结构将随着网络公民问责的发展而在网络公民问责的环境、问责的能力、问责的技巧、问责的效果上得以延伸,网络公民问责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居住于城镇的公民、年轻公民等群体的特权。
网络公民问责的良性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阻碍因素,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规范,引导“网络公民问责”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1.加强公民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公民网络媒介素养是保证公民合理利用网络进行理性问责的基本条件。在网络飞速发展、网络公民问责日渐兴起的背景下,必须对公民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着力培养公民获取、分析、评价和传输各种形式的网络信息的能力,加强公民对网络信息传输规律的理解和认知教育,增强其对信息的判断和理解能力。要学习判断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价值及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知识和技巧,增强个人媒体的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对不良信息的免疫能力,保证公民网络问责合理、合法、有序地开展。
2.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公民问责是公民的应有权利,这种权利的积极行使依赖于公民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公民意识不仅仅是公民对社会生活、国家事务的强烈关注,更是一个人对自我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要求公民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言行纳入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的通道。而公共精神除了包含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外,更包含着致力于公共秩序的建设、营造适宜人类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政治理念、伦理追求和人生哲学。因而,为了使网络为公民问责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和氛围,必须加大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从当前我国网络的发展现实来看,我国公民在网络上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度和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热情是非常高的,但是这种热情在缺少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情况下,很容易演变为网络激情行为而产生激情问责,致使问责异化。因而,我们必须加强网民的公民意识培养,在积极肯定公民问责热情的前提下,合理引导网民的问责热情向着理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3.创新网络治理机制,加强法律监督。从网络的发展过程来看,网络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党和政府对网络的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目前,政府对网络的管理手段较为单一,并且彼此之间配合的力度和程度都有待提高,较多采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缺少灵活性。行政管理手段一方面可以呈现出很高的效率,但是另一方面,对网络的行政管理手段也会极大地抑制公民参与的热情,因而必须创新网络治理机制,转变管理理念。一方面应对网络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及和平的心态。网络流言、虚假信息等不良信息之所以能够在网上大面积地传播,是因为政府政务信息不够透明、权威信息发布不够及时,以至猜测横行、流言四溢。因而“管理者必须认识到反馈系统的重要性,必须侦测到那些警告信号,知道需要什么样的帮助,或者是克服迟钝或者是应对不受人欢迎的趋势”。[7]加强虚假问责信息的预警机制建设,增大与网民的回应频率。对于广大公民关心的重大事务及其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政府应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使得虚假信息、网络流言在“阳光”的照射下无处藏身。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的立法建设。网络是自由的,但是网络并非自由滥用的天堂。网络自由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得到长久的保护,网络空间、网络社会的合理有序运行,需要入网机构和个人共同遵守维护网路畅通的秩序,为了保证这些秩序,相应的法律、法规、准则建构便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法律的外在强制性,把网络公民问责纳入秩序的轨道。
4.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强化道德自律。网络公民问责的合理、有序开展,除要依赖作为外在强制的法律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依赖自身道德的内在强制性。道德体现的是网络主体主动地为自己立法并自觉遵守的内在精神,是人们的良知和外在压力促成的对道德规范的认同和遵循。相较于法律而言,伦理建设和道德强化是从人的内在状态上规范人的言行。网络的无中心性、虚拟性等很容易使人产生脱离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的超级自由感觉,从而无所顾忌,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极端自由主义、道德虚无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在网络公民问责过程中,基于对公共事务的强烈关心和利益相关者的地位,网民更容易产生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因而,我们必须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强化道德的自律作用,用道德的制约力量对网络行为进行纠错,以保证网络的纯洁和网络公民问责的科学、有序运行。
5.寻求网络公民问责与传统问责的对接机制。对于网络公民问责来说,“如果不能跟进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的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8]当前,尽管网络公民问责得到了社会的大力追捧和部分党政领导的支持和肯定,但是网络公民问责在我国依然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网络公民问责行动能否开启、在什么条件下开启等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自觉意识,网络公民问责与传统公民问责机制之间缺少科学、严谨的法定对接机制,公民网络问责事件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无明确的程序规范和期限规范可以遵循。因此,为保证网络公民问责的价值得以最大限度张扬,需要寻求和构建网络公民问责和传统公民问责的对接机制,明确网络上的举报信息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启动调查问责,由谁来认定,要查处到哪个级别,若没有启动调查问责程序,由哪个部门来责令查处等,[9]以保证网络公民问责与传统问责机制的顺利对接。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
[2][美]约翰·阿奎拉.决战信息时代[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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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何怡涛,朱寿全.关于网络反腐的思考 [EB/OL].http://www.148-law.com/society/canker.htm.
D6
A
1002-7408(2011)01-0042-0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民问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09CZZ031)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深化行政问责制度改革研究”(09JZD0033)的阶段性成果。
王天笑(1981-),男,河南郸城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8级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行政学理论。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