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涛
(吉林省大安市委党校,吉林 大安 131300)
《管子》的法律思想及现代意义
□何涛
(吉林省大安市委党校,吉林 大安131300)
《管子》的法律思想既系统又有特色,尤其是其中 “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 “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梳理了 《管子》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以期展现 《管子》法律思想的全貌,进而挖掘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价值。虽然 《管子》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的 “法治”有一定的距离, 但作为 “法治”之理、“法制”之术古今是相通的,如果我们能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还是大有裨益的。
《管子》;法律思想;以法治国
《管子》是战国诸子中的重要著作。《管子》一书并非管子所著,而是一部托名管子的著作。因此,《管子》一书与管子个人要区别开来。管子即管仲(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春秋早期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业的政治家。但《管子》一书的作者们大都生活在战国中后期,比管子晚两三百年,他们所以要托名管子,不但是因为管子声名显赫,最主要的原因是这部书的作者们,有意要追寻、总结管子的为政之道和治国方略。《管子》共有86篇,其中10篇有目无文,实存76篇。其中《牧民》、《形势》、《权修》、《立政》、《明法》、《任法》、《法法》 等篇集中展现了最具特色的法律思想和 “以法治国”的主张。这不仅是中国思想史上奇异的一笔,而且至今仍有借鉴价值。本文试图对《管子》的法律思想作一梳理,以期对现代的人们能有所启示。
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管子》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原文的表述是这样:“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这是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以法治国”四个汉字的并排连接。与之相近的“法”与“治”的关联是在《管子·任法》(以下引文凡出自《管子》,只注篇名)篇:“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上述两段引文是比较典型的中国古代“以法治国”法治概念的文字表述。《任法》篇中又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这就是《管子》所强调的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如果没有这个根本,则民无保障、国无秩序,所以《管子》才把“以法治国”提到治国的战略高度加以强调,这是《管子》对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伟大贡献。
“以法治国”必要性的论述,体现了《管子》对法的地位、作用与功能等问题的认识。《管子》认为,法是君主安邦定国的重要手段,是否实行法治是国家治乱的关键。“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法法》)“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法》)它把君主以法治国、工匠以规矩正方圆看成是同样的道理。“巧者能生规矩,不以废规矩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所以“倍(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法法》)在《管子》看来,以法治国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有其特殊的功效。
首先,法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办事的准则。“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法》)这里所谓的“程式”、“仪表”就是规范和法则。有了法才可以使臣民行为有所遵循、办事才有章程。如果不行法治则臣民各行其是,是非善恶也失去了衡量的准则,这样的国家必将混乱。所以它主张:“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版法》)它认为“政者正也”。“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皆非正也”。为了达到止过而逮不及的目的,必须实行法治。“定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法法》)
其次,以法治国可以除暴安民,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君主的统治。“法治不行,则盗贼不胜,邪乱不止,强劫弱,众暴寡,此天下之所忧,万民之所患也。忧患不除,则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则民望绝于上矣。”为了达到除暴安民的目的,就必须实行法治。所谓:“法禁不立,则奸邪繁。”(《正世》)“禁淫止暴,莫如刑。”(《明法》)就是这个道理。
再次,法治可制约权贵,强化君权。“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君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不敢相贵。”“废法而行私,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明法》)因此,只有以法治国才能使臣守法而安分,不敢以权谋私,从而树立君主的权威。
《管子》从天人合一的观念出发,认为君主治理天下必须合乎天道。“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版法》)因为:“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形势》)因此,君主所立法度必须合乎天道,合乎天道之法律制度谓之“道法”,所以主张“宪律制度必法道。”(《法法》)违背天道的法是行不通的。“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不立法以治国则办事就没有章程和准则;所立之法不合天道则法虽立而难于推行,所以“不法法”和“法不法”同样不能安邦定国。
《管子》认为:“道之在天者日也,其在人者心也。”(《枢言》)合乎天道者必然合乎人心,在这里天人之间就统一了。所以《管子》所谓的“道法”实际上就是合乎人心、顺乎民意的法律制度。“明主之动静得理义,号令顺民心,诛杀当其罪,赏赐当其功,故……鬼神助之,天地与之,举事而有福。”(《形势》)立法行令只有合乎民心才能顺乎天意,这种法令才能畅通。可见,它把立法行令是否合乎民心看成是推行法治成败的关键因素。所以它说:“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形势》)君主推行法治,固然带有强制性,但是仅仅依靠强制手段是不行的,只有合乎民心的法律,才能取得令行禁止的效果,从而树立君主的权威。《法法》篇又说,“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可见,超过人民承受能力的苛刻法令,虽用严刑重罚,强制推行,也不能使人民顺从,反而会遭到人民的激烈反抗而危及君主的统治。总之,《管子》认为:君主立法必须合乎天道,为合乎天道就要顺乎民心,就必须使其法令符合人民的利益,否则就会激起人民的反抗,使统治者陷于灭顶之灾。这充分体现了《管子》的民本思想。
《管子》提出,立法行令必“因时而变”,古之圣人“其治民也,期于利民而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正世》)君主治国,旨在为民造福,所以立法的原则既不能照搬古人的陈规,也不能拘泥于现有的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它总结历史经验指出,古今没有不变之法,“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正世》)古往今来的圣君贤主非只一人,他们立法行令各不相同,但都做到了政通人和,达到了天下大治的目的。他们的做法虽然不同,但其精神却是一致的,那就是立法行令必须随时而变,因俗而动。能否做到法令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所以它告诫人们:“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任法》)
《管子》主张法令因时而变的思想绝不是要统治者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它强调法律制度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法法》)主张法律制度必须带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收到令行禁止之效。如果朝令而夕改,把法令视同儿戏,那么必然使人们无所适从,招致天下大乱、民穷财尽的后果。所以变革法律制度,一定要慎之又慎,务使法律制度的变革符合社会变化的实际,为此,在变革发令之前必须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不可带有丝毫的主观随意性。即“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令可行。”(《正世》)
《管子》认为实行以法治国,君主不仅要立好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执好法。为此,《管子》非常注重法的执行,并且在很多篇章中提出了一些在当代仍有意义的主张。
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法令形同虚设,人们就会轻视法律。为了保证“令行禁止”,《重令》篇提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只有做到了这些,法律才能威严,人们才能敬畏。这就强调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任法》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句话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君臣上下皆守法。这一法律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专制等级森严的社会背景下是非常伟大的,无论这一执法标准在当时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但作为一种思想和主张提出,确实难能可贵。即使在今天看来,这一观点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要实现这一点在21世纪的今天也并非易事。坚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威严之所在。以身作则,令行禁止,“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这是《法法》篇的基本精神,也就是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常说的以身作则就能令行禁止。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把国家治理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从而富民强国。所以《法法》篇认为:“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是故上不行则民不从。被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段文字告诉我们,圣明君主不仅制订法令,而且带头执行法令,既赢得了民心,又利于法令的推行。
执法过程中,特别关注和强调对执法者执法,这是《管子》法治思想中又一个很有意义的思想。我们知道,法治体系的关键在于执法环节。因此,执法者的素质如何,执法者能否客观、公正、准确地依法执法是一个国家政权稳定发展的关键。《管子》深知此道,为此,《管子》特别强调对执法者执法,并提出了“五死”之禁(见前文)。只有对执法者严格执法,法律才有威严,执法者才忠诚于法律并依法行事,良好的社会秩序才可建立,以法治国目标才可实现。
因此,依法治国必要良法,良法还须得到严格、公正的执行,否则,依法治国则徒有虚名;良法亦无用武之地。良法是基础,司法是关键,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纸上,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甚至是一场骗人的“文字游戏”。不仅我们今天看到了这一点,《管子》也早就看清了这个道理,所以对法律至上、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司法要点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论述。
一是重视民众民心。史载:“桓公问管仲曰:‘王者何贵?’曰‘贵天’”。桓公仰而视天。管仲曰:“所谓天者,非苍苍莽莽之天也,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说苑·建本》)《管子》以民为天,可见他对民众是何等的重视。“夫霸王之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强,本乱则国危”。(《霸言》)只有处理好君主与民众的关系,管理好所属的民众,才能强兵富国,进而图霸称王。否则,就会使国家濒于危亡。
《管子》举武王灭纣的历史事实来说明得失民心的不同结果。“《泰誓》曰:‘纣有臣亿万人,亦有亿万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纣以亿万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法禁》)如果不通过有效地治理获得民心,赢得民众的支持,即便属下人数众多,也不能使国家安稳而免于灭亡。
二是善待民众。既然民众、民心对君主、国家如此的重要,那么,作为统治阶级,必须要善待民众,赢得民众民心。善待民众,首先要爱民众,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愿。《小匡》的记载:“爱四封之内,然后可以恶竟外之不善者。”认为,意欲整修政务,图霸诸侯,必须从爱民开始,只有对民众施予爱心,获得民众的支持,才有力量排斥外来的恶势力。其次要体现在具体的法令政策上。对此,《管子》提出了许多惠民策略,其中提到的六个方面德政分别是:改善民众生活,给民众输送财货,给民众提供便利,实施宽松的法令,救助民众的疾苦,贩济民众之穷困。凡此六者,涉及面极宽,关乎民生的各个方面,也关乎每一个人,如果君主能够切实做到这六个方面,那么民众的确会得到实惠,过上安逸富足的生活。
三是利民富民。在《管子》看来,仅仅重视民众民心、顺从人性民情、爱民惠民还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以利民富民,“凡众者,爱之则亲,利之则至。是故明君设利以致之,明爱以亲之。徒利而不爱,则众至而不亲;徒爱而不利,则众亲而不至。”(《版法解》)爱民使民亲,利民使民来,利民而不爱民,民众会趋利而来,但不会与君主亲近,即君主无法获其诚心拥戴;爱民而不利民,民众会觉得君主亲近,但不会来侍奉君主。因此,只有爱民并利民,才是圣明君主的明智选择。
富民思想在《管子》书中的论述是比较多、也比较系统的。“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治国》)
《管子》中的礼。《管子》开篇就说:“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作,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牧民》)在这里,《管子》将礼放在了巩固、治理国家的四项重要措施之首,其重要性自然是显而易见的。守礼、行礼,就会不超越应守的规范,不会枉自求进,不会掩饰过错,不会趋从坏人,最终会取得邪乱之事不会发生,君主地位安定的效果。反之,如果不守礼,轻则国家不稳,重则国家灭亡。“成功之事,必顺乎礼义,故不礼不胜天下,不义不胜人。”(《枢言》)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管子》在重法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礼,认为礼在区别上下尊卑、治国安民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礼法并用是其法律思想的特点之一。
《管子》中的德。德与礼,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管子》重礼,自然也会重德。在《管子》看来,德的存在是合乎天道的,而且在与刑的关系方面,应该是先德后刑。《管子》认为,德,尤其是君主之德,对于国家和民众具有重要意义。“措国于不倾之地者,授有德也。”(《牧民》)认为欲把国家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就必须把政权交给有德之人。也就是说,德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要素之一。《管子》将“德”作为任用、考核大臣的一条主要标准,只要具备良好的德行、高尚的情操,就会受到重用,得以被破格提拔,而不受年龄、资历等因素的限制。在考核官吏时,《管子》提出要“陈功而加之以德,论劳而昭之以法”。(《君臣下》)要在把官吏的功绩一一罗列的基础上,再加上其德性的考察;在论其勋劳时,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度。意即在考核官吏时,官吏的功绩只是表象,特别要注重的是其所表现出来的德行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度,德行和合法才是其考核官吏的核心所在。这种透过表象考察德行的官吏考核方法的确是很有见地的。《管子》把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了事关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使统治阶级的德与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认为“德利百姓”,才能“威振天下”。(《霸言》)
《管子》主张义利并重,而且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人的道德水平、德义水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即所谓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牧民》)
因此,作为统治阶级,能认识到这一点,并由此出发制定相应的法令,就是圣明的君主。既然利之于民生又如此重要,那作为国君,而且是意欲图霸称王的国君,又该怎么办呢?
《管子》提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民贫则难治也”。(《治国》)只有先让民众富足了,才容易治理。否则就是“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版法》)即如果民众衣食难以温饱,整天在痛苦中生活,就会怠慢法令,从而使法令无法得以执行,更不用说礼义教化的推行了。因此,大力发展经济,改善民众的生活条件,是为君者的要务之一。
在先秦时期,发展经济、改善民众生活条件的主要举措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业,农业对于治国兴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先王者善为民除害兴利,故天下之民归之。所谓兴利者,利农事也。所谓除害者,禁害农事也。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务,有人之途,治国之道也。”(《治国》)在《管子》看来,发展农业,增产粮食,是君主的重大任务,关乎法令的推行、战争的胜负、民心的向背,进而关乎图霸称王大业的成败。因此,有道之君,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
笔者认为,《管子》“以法治国”的主张不仅反映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对利益的要求,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而且对于2000多年后的今天为现代法治方略的制定也提供了历史的理论借鉴。虽然《管子》所主张的“法治”并非当今意义的法治之涵义,但其的以法治国主张中的某些思想或精神仍有一定的价值,体现或隐含着现代法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已经具有了超越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普遍意义。
《管子》以尚法、重法而著称,它反对西周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管子》以尧舜先帝所谓法治盛世和现世弃法而治的危害,极力主张“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明法解》)这是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这种把法当做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的权威,也隐含着法律至上的思想。现代的法治虽与《管子》主张的“法治”不能同日而语,但是确立法律极大的权威却是相同的。现代法治国家,统治阶级治理国家依靠的也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人,因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具有国家强制性、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如果仅凭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是异常危险的,稍有不慎,轻者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重者给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在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它不是抽象的宣传口号,而是贯穿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也是实实在在的行动。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必须做到:第一,法律至上。它要求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管理中,法律应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一切社会主体如公民、社会团体、组织及国家机关等都必须把法律奉为一体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二,法律至圣。法律是神圣的,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符合客观规律,因而是不可侵犯的。第三,法律至贵。就一个国家而言,法律是最珍贵的东西,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其他任何发明只能使人们驾驭人类社会的某一方面,而法律则可以使人类驾驭整个社会。第四,法律至信。法律应成为全社会的信仰,树立法律意识,确立法治观念,然后将这种信仰转为自觉行动。
《管子》率先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他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的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是统一天下的最高标准。《管子》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这些都集中表现了《管子》关于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可贵思想。尽管《管子》倡导的法律适用平等的思想,仅仅是在法律适用上任何人不得例外,而所适用的法律在根本上又是不平等的,所以实际上是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但这种法律平等的思想仍然对现代法治有许多借鉴意义,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相通的。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治所要求的平等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与之相应的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
《管子》的“法治”主张中有关限制君权的论述很多,主要是:第一,君主虽有立法权,但是不能随意立法,而应顺应自然法则,根据“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性”(《七法》)来立法,也就是说,君主立法应讲求“道”,“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第二,“令顺民心”,“与民分货”。就是要从民性好恶出发,所谓 “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形势解》)第三,法律应当量力而行,即“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形势解》)在此基础上,《管子》认为,妨碍法令贯彻的祸害莫过于执法行私,而能否杜绝私的关键在于君主,为此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禁胜于身, 则令行于民。”(《法法》) 当然,《管子》的君主守法和应受法律制约的思想只是一种对君主的劝说而已,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一主张的现代借鉴意义。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君主,即所谓“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皇帝握有生杀大权,不可能受到制约。分权理论是资产阶级提出的,经过200多年的演变,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尽管形式各异,但是都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原则。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也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依法治权,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任意扩张,防止权力的私利化和特权、专权、集权的产生,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对管子的法律思想,我们应历史地、唯物地看待与分析。任何人的思想及其实践都是历史的产物,都同时代特征紧密相关,都是特定时代历史文化的有机构成,我们决不能以现代人的认识去苛求2000多年前的古人,应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分析,对《管子》法律思想中闪耀的法治光芒应积极借鉴,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和立场。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根本特点是以人为本,要求既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法律制度健全,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社会各阶层人们互相尊重,平等友爱,融洽和谐。为此,必须要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并注重协调各地区、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同时,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而和谐社会的提法,也是我们党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推动的成果。研究《管子》以人为本、礼法并重、重视经济的法律思想,对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要求,进而主动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洪流中去也会不无裨益。
[1]杨荣国.中国古代思想史[M].人民出版社,1973.
[2]李山.管子译注[M].中华书局,2009.
[3]滕新才,滕涌.管子白话今译[M].中国书店出版社,1997.
[4]赵守正.管子注释[M].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
[5]冯友兰.管子一书[EB/OL].新法家网,2006-03-04.
[6]丁国岭.管子书与管子思想[EB/OL].国学纵横论坛,2009-11-02.
[7]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王秀艳)
Abstract:“Guan Zi” of legal thought hav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systems,in particular, is one of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to the Contemporary China,“the rule of law”,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is paper reviews the“Guan Zi” law of thought content and features to show the “Guan Zi” law of thought the whole picture,and then tap its reference value in modern society.Although the “Guan Zi” legal thought and the modern sense of “rule of law” has a certain distance,but as a “rule of law” of the reason,“legal” the art of ancient and modern is the same,if we can go to its dregs,its essence,past serve the present,and helpful.
Key words:“Guan Zi”;legal thought;the rule of law
“Guan Zi” Legal Thought and Its Modern Significance
He Tao
B226.1
A
1007-8207(2011)04-0033-05
2010-12-12
何涛 (1962—),男,吉林白城人,中共大安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思想史。